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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權可砍假?陳雄文該理直氣壯嗎?

勞動部長陳雄文取消七天國定假期,引爆勞工怒火,24日,他在立院答詢時,以砍假有法律授權,理直氣壯,反嗆立委(攝影:孫窮理;2015/12/15,勞團突襲勞動部噴漆現場)。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24日,勞動部長陳雄文在立法院答詢時,理直氣壯地認為勞動部砍假7天「沒有逾越法律授權」;而下週一(3/28)即將於立法院衛福委員會審議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的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明文,立法院可以決議更正或廢止法律的條件是,該行政命令「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勞基法》第37條將一般所謂「國定假日」分成「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法律本文沒有具體指定假日是哪一天,而是由勞動部以行政命令層級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作定義;而這一次被砍掉的7天假,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及「台灣光復節」屬「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外,全屬「紀念日」,從法律文字上看,授權勞動部自行定義,也就是所謂的「法律授權」的意思,似乎說得過去。

對於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下,制定的行政命令,為什麼立法院還要來審議?最主要就是要立法者來檢視,這個機關所頒佈的命令,是否超越了法律的授權範圍,而前述這整套邏輯,其實也就是陳雄文之所以覺得自己理直而氣壯的地方。不過,《勞基法》是作了這樣的授權沒錯,更大的問題,可能是,它能不能授權?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憲法》第23條則列出可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條件,不符這些條件時,「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也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及「憲法保留」,那麼,現在的問題,是國定假日是不是屬於這種情形,不應該由行政機關用行政命令來規範?

國定假日「各國大多採取立法的方式,而不是委由行政機關依授權自訂;甚至有些歐洲國家,把特定的假日,定在《憲法》裡面。」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說。

林佳和:國定假日的「文化憲法」意義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國定假日,屬於『文化憲法』的範疇,具有特殊的文化、歷史、社會、政治等意涵」,林佳和說,「在學理上,認為應該享有憲法上的『(私法)制度保障』」,他認為,這種「文化憲法」,其意義與功能,已經一定程度超越《憲法》之上,即便立法者也不可以任意干預調整。

如此說起來有些抽象,舉例來說,勞動部這一次砍假,剩下來的幾個,像是「除夕、春節年初一到初三」、「端午節」、「中秋節」,這傳統意義的三節,甚至早在《憲法》存在之前,就早已經存在了千百年,在文化上的意義深入社會,恐怕已經不是法律,甚至《憲法》所可以任意變動的。

不過,這次被砍掉的「開國紀念日翌日」、「孔子、國父、蔣公誕辰」、「青年節」、「光復節」、「行憲紀念日」,大多屬於具高度政治意涵的節日,而時至今日,這些政治意涵,都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動,難道也不可以改的嗎?「當然可以改」,林佳和說,要修改也需要回到「制度保障」的層次;從它文化、歷史、社會等原始面向,去探討其變遷,如果確實時空迴異、事過境遷,也可以透過嚴謹討論後,加以調整。

對照林佳和對於「國定假日」這一整套的思考,24號,陳雄文在立法院倒是說了實話,他說,砍假7天,是實施週40工時的配套,是跟資方談好的;「你去跟資方、勞方談一個條件,事後又把談好的條件翻掉,這是什麼政府!(參考)」法律授權由行政機關訂定國定假日的結果,就是這樣,讓它變成討價還價的交換籌碼,這種態度,剛剛好說明了,為什麼國定假日最起碼應該屬於「法律保留」的範圍,不應該交由行政機關恣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