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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挺兩例,明天更美麗 談談你所不知道的「兩例」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故事還是得從2001年1月1號的「雙週84工時」開始說起。

在「84工時」之前,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是單週48小時,每天8小時,1週上班6天,每7天有1天的「例假」;加上國定假日(休假),以及依年資計算的個人「特別休假」,「上班日」和「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加起來,剛好把一整年填滿;而《勞基法》第39條,把「例假、休假、特別休假」這3種假日,定義為「有薪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例假、休假、特休是「有薪假」邏輯下,勞動部的定義

這種規定方式,是勞動契約的一個重大特色:雇主付給你工資,買下的不只是你工作的時間,而且也包括了放假的時間,而在這個「工作日加上放假日填滿一整年」的邏輯下,勞動部(勞委會)對「全職、領月薪」工作者的定義,是「勞雇雙方約定月工資給付額相當於240小時者」;這大概跟社會對一個「有正常工作」的人傳統預設定義相符。

為什麼是「240小時」呢?很簡單,1個月30天,每天8小時,30╳8。

這也定義出了月薪制勞動者的「時薪」,假如你的月薪是24,000元,時薪就是(24,000元÷240小時),也就是1小時100元;1個月的這240小時,包括了你的「工作日」和「放假日」,每天都是有8個小時,是可以領薪水的。

而2001年,雙週84工時的實施,出現了新的問題,那就是正常工作時間從「1週48小時」縮短為「2週84小時」,或者「1週42小時」,每週(每2週)多出的這6(12)小時,是什麼?

我先講,它「該」是什麼,既然工時縮短,它就應該是「例假」,所以在縮短工時的時候,《勞基法》第36條,就最少應該做這樣的修正:

勞工每十四日中至少應有三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這就是真正的「隔週休二日」,一個週六上班,一個週六放假,上班的那個週六工作4小時,如果超過,就算加班費。

一切亂象的來源:橫空出世的「休息日」

《勞基法》第36條的「例假」,是不可以隨意調動的假,只有在《勞基法》第40條,所規定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才可以調動,而且在調動後,24小時之內,必須要附理由,向當地勞工局核備,沒有這些條件,即便是勞工同意,都不可以調,調了就違法,依據《勞基法》第79條,可以處罰雇主2到30萬的罰鍰。

不過,2001年,勞動部在立法和行政上,都沒有往真正「隔週休二日」的方向上去做,而是讓一個未曾出現過的概念橫空出世,這個概念是:

因法定工時縮短而增加之休息日

而這,也就是現在《勞基法》修法「一例一休」的主角:「休息日」的源頭。

上面這張圖,嚴格的來說,並不算全對,它只說明了「休息日」與傳統的「例假、休假、特別休假」相同的一個效果,它們是「有薪休假」。

不過,「休假」和「特休」的工資,是「按日計價」的,而在這些休假日上班,可以「多」領一天的薪水,1998年,勞動部的函釋是這麼說的: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參考

這個解釋,在說兩件非常重要的事:第一,在這些休假日上班,因為「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所以那怕你只是去1分鐘,都要給1天的薪水;而因為是「有薪休假」,這一天的原本的薪水已經「內含」在你的 24,000元的月薪裡了,所以你這一天去上班,《勞基法》第39條所規定的「工資應加倍發給」的意思,就是,你可以「多」領到的,就是這1天8小時的800元,而不是兩倍的1,600元。

那麼這個既不是「上班日」、「例假」,也不是「休假」、「特休」的「休息日」有沒有這兩個性質呢?答案是,沒有。

當充滿彈性的「休息日」,碰上充滿彈性的「休息時間」

事實上,連「休息日」這個稱呼,都是大有問題的,因為「休息日」並不是「日」,勞動部將因為工時縮短而增加的這些休息時間,視為零碎的時間,而可以任意調動到任何非「例假」的時間裡。因此,在「雙週84工時」下,像是下面的班表,是完全領不到一毛錢加班費的:

這種每天7小時、每週上班6天的方式,也出現在勞動部《新工時制度手冊》(p.6),為「雙週84工時」實施後建議的排班方式,對勞動部來說,「雙週84工時」不等於「週休二日」,已經很清楚了。

這個時候,沒有「隔週休二日」,跟「週48工時」的時候,是一樣的,一週上班6天(週休一日),沒有加班費;「不會啊?」有人會說「起碼每天少了1個鐘頭不是嗎」?

不是這樣的。

在勞動部的解釋中,上班8小時中間的「休息時間」算不算工時,是沒有定義的,勞資可以自行約定,這個時候,你一樣上班,資方只要把每天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定義為「非工作時間」,這時你一樣上你的班,「雙週84」和「單週48」是沒有任何的分別的。

好,那麼現在是「週40工時」了不是嗎?這太簡單了,可以把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定義出來,難道不能定義1個小時20分鐘的休息時間嗎?

這是《勞基法》的現況,也是為什麼說「40工時不等於週休二日」,非但不等於週休二日,它甚至可以跟2001年之前,「週48工時」的時候,沒有什麼改變,而以「休息時間」吃掉工時,也是真實地發生在職場上的現象。也因此,這種狀況,不改變是不行的,而勞動部也的確提出了修法草案。

同樣地,我們先看,應該怎麼修,其實很簡單,只需要改一個字,《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改成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也就是:

資料來源:網路流傳的「長輩圖」。

不過,如同2001年「84工時」時,沒有訂出「2週3例」那樣,勞動部也沒有訂出「1週2例」來,而是在「休息日」的概念下,架構出了一個「一例一休、砍假七天」的《勞基法》修正案,6月26日,做了一些重大修改,之後,於6月28日,送進行政院,行政院院會也迅速通過,送進立法院;而在勞、資雙方都強烈批判「一例一休」草案的情況下,未來在立法院,勢必是一場惡戰。

要搞懂勞、資、政的角力,老實說,並不容易,其主要原因,是在工時「彈性化」、「零碎化」的趨勢下,歷次的《勞基法》修法,以及勞動部的各種函釋,架構出一個複雜的工時制度,這個制度的「複雜」本身就是一個極大的問題,因為這會使得規範難以被了解、也難以被執行,從而使各種違法、脫法的現象不會被發現,而使法律漸漸成為具文,這一點,也是勞工法令在實踐上的一大缺陷。

不可否認,從「草案」到「626調整」,勞動部對前面所說的狀況,做了若干調整,先不討論「一例一休」的內含(我們將在另文做討論),光說它讓整個制度變得更加複雜,便是一個大問題,而在未來各種立法過程的折衝過程中,勢必再產生許許多多的妥協、調整的方案,可能會讓你更陷入五里霧中,在這場修法戰爭裡,本應入陣、不應旁觀的你,要了解現在在吵什麼,就應該先從最簡單、明確的訴求:「兩例」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