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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空服員罷工》「罷工預告期」又來 綠委提案修民用航空法 航空業工會齊反對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各航空業工會召開記者會,反對「罷工預告期」入法。(攝影:王子豪)

全國航空業總工會、華航、長榮企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等航空業工會,5月31號在立法院前召開記者會,呼籲民進黨立法委員陳明文、葉宜津等,撤回針對航空業在《民用航空法》增訂「罷工預告期」的修法提案。工會表示,台灣罷工次數稀少、門檻高,不應再限縮工會罷工權。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姚光祖表示,除了台面上的「罷工預告期」爭議以外,工會也要嚴防訂立「最低服務條款」形式的罷工限制。

今年(2019)2月華航機師罷工後,3月立委趙正宇提出增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10日罷工預告期」的修法草案3187-001,但在工會團體的反對與溝通下,趙正宇在4月初撒回此案。

但在趙正宇撒回草案後,5月陳明文、葉宜津等又各自提出增訂《民用航空法》第59條之1草案,針對航空業訂定罷工預告期。葉宜津的草案版本3187-002要求需在7日前預告罷工的日期與方式,並需要提供最低服務量。而陳明文的版本3187-003,則要工會最遲於30日前預告罷工的日期、方式、時間及地點,該草案還規定,沒有預告者,視同違法罷工,而且工會如果要取消、變更罷工,還得要資方同意。

華航工會秘書林芸說,在台灣要依法罷工有很多程序,實際上從提出「勞資爭議」到「罷工」都要好幾個月,資方、官方不可能不知道工會正在準備罷工,實質上已經有預告效果。而資方如果要解決「勞資爭議」,這段時間綽綽有餘,現在的「罷工預告期」草案,根本是為了消滅工會罷工的能力。

華航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痛批,《民航法》是用來管理航空「業者」營運的法規,怎麼會管到勞工頭上?劉惠宗反諷,以《民航法》介入勞資爭議程序,是「勞動第四法」,並表示,若今天真的在航空業開了先例,未來其它運輸業、服務業、製造業是不是也可以依樣畫葫蘆,變成「勞動七、八法」?航空總工會理事長白永維說,這次修法針對航空業而來,工會絕對不會接受,警告諸立委盡速撒案,以免激發航空業總罷工。

桃產總秘書姚光祖說,台灣目前並沒有「罷工預告期」,但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卻有其它縮限工會罷工權力的內容。除了第54條第2項限制教師以及國防部所屬機關不得罷工以外,第3項則限制水、電、燃氣、醫院等行業的工會,即使罷工也需要提供「最低服務」。以新海瓦斯工會為例,由於還沒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與公司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因此實際上目前是沒有罷工權的。

姚光祖說,以年初機師罷工為例,即使被認為是「突襲」式的罷工,但最後每天實際影響到運輸量還不到兩成,足見在航業下的大資本,資方調度是綽綽有餘,也看不到現實中需要立法訂定最低服務量的必要性。姚光祖說,工會不只反對制定罷工預告期,更要嚴防在預告期的爭議中,被偷渡「最低服務條款」一類的條文。

註解
  1. 趙正宇等17人提案增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工會依前項取得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後,應於罷工開始十日前向主管機關預告罷工日期」。

  2. 葉宜津等25人提案增訂《民航法》第59-1條「為維護公眾航空交通之權益,依法提起之罷工,應至少七日前以書面預告開始罷工之日期與方式。 罷工團體應提供最低服務,最低服務不得超過原先運量百分之四十」。

  3. 陳明文等23人提案增訂《民航法》第59-1條「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法提起之罷工,應至遲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預告開始罷工之日期、方式、時間及地點。未依前開期間預告者,視為違法罷工。 非經雇主事前同意,工會不得取消或變更前項已預告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