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015年3月,仲裁庭以2比1判定加拿大敗訴。理由是,首先,環評小組的主張「社群核心價值」並不符合加拿大《環境評估法》的法律意涵,考量過多的「社會經濟」(人文)層面,而不是以生物物理(自然)條件做評估,所以環評小組的建議無效。第二,環評未能針對「投資」一案本身就事論事,未向Bilcon建議如何減少環境衝擊以利其開發投資,違反「公平公正待遇」(維持穩定與可預測的投資環境)。第三,相較之下,Bilcon的報告反倒較為清楚且切適,卻未能獲得如其他本地企業的待遇,違反「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故,Bilcon正要求至少3億加元的賠償。</p>
- <p>S.D. Myers對加拿大政府的告訴牽涉到經貿協議的裁量權與國家環境衛生管制的碰撞。《巴塞爾公約》是個控制有害物質的重要國際公約,具有國際法的效力。但在推行時就有分析家擔心《巴塞爾公約》因不符合WTO的一些條款,在WTO的邏輯下,環境保護條款可能被認定是設下貿易壁壘,或是對參與有害廢棄物處置的國家的不公平待遇。</p>
- <p>本案涉及的原告包括加拿大的St. Marys水泥公司、其母公司美國的St.Marys公司、美國公司的母公司Votorantim集團北美總部(加拿大公司)及這些公司的母集團巴西Votorantim集團,在本案的和解協議當中,Votorantim集團承認其美國的子公司無權提起ISDS訴訟,等於是承認了加拿大政府「拒絕受益」原則的主張,可能影響後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成員國以外的跨國企業採取ISDS手段的考量,而本案之所以和解,從協議內容來看,雖然對於加拿大頗為有利,但可能是在避免訴訟成本與風險的情況下,而選擇和解,可見ISDS的仲裁結果縱然不見得對跨國公司有利,仍對政府行政有一定的影響。</p>
- <p>從艾克森美孚的主張,可以看到,即便ISDS仲裁並沒有直接廢止某一個國家的法律或命令的效力,但是只要法令不修改,「侵害」的狀態就會被認為是持續的,對加拿大而言,此判例已形成莫大的壓力,使得ISDS仲裁實際上發揮了逼使地主國修法的作用。從這個判例中可以看見跨國企業如何繞過地主國法院,透過ISDS的仲裁庭凌駕之,並進一步凍結中央及地方政府修正法律的權力。</p>
- <p>本案涉及到ISDS裁定與國內法規的衝突,特別是在公共資源的所有權方面,加拿大政府的和解,等同於承認私人企業可以主張公共資源的所有權,因此才需要被補償。許多加拿大團體指出,這個案子的結果將造成公共的資源得以被外來的投資者「私有化」,在ISDS對國內法規的挑戰之下,甚至未來有可能使公共的自然資源被商品化 。</p>
- <p>Pope and Talbot的案例除可看出,地主國的管理機制將受ISDS牽制外,同時也凸顯了「最低標準待遇原則」的寬鬆。此外,更有趣的是,《軟木協議》的簽訂是為保護美國境內的木材廠商,在這協議中,看似在加拿大生產的美資廠商也將蒙害,但事實上,美資仍可透過ISDS來控訴加國的管理措施,藉以確保其利益。這兩層機制下來,美加兩國在木材的爭議上,加拿大本地木材商可能受到的衝擊最大。</p>
- <p>因此,當MMT禁令一出,不滿該立法的主要是石油業者Ethyl,另外也獲得加國幾個產油省分省政府的支持。若沒有NAFTA的爭端解決機制,身為美國企業的Ethyl想控告加拿大,就必須先獲得美國政府的支持,或只能在加拿大法庭上控告加國政府,但NAFTA賦予了跨國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挑戰一國公共政策的否決權,造就了加拿大史上的這樁怪事:一個加拿大立法院通過的聯邦法案,竟遭到一個美國企業的否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