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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S事件簿》跨國企業無祖國 ISDS仲裁無邊界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林靖豪

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由於地下水及環境破壞的風險,駁回St Marys公司變更農地,設置採石場的申請,母公司為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締約國巴西的Votorantim集團,St Marys公司仍提請ISDS仲裁,在條件有利的情形下,加國政府仍選擇與St Marys公司和解,使得不在自貿協定範圍內的跨國資本,也得以利用協定的ISDS機制,對地主國政府施壓,而安大略政府基於環境保護考量,拒絕跨國企業變更農地的行政處分,因此也遭到挑戰。

事件始末

St. Marys公司預計在安大略省Hamilton市開發採石場,由於其對當地地下水及環境破壞的風險,遭到地方居民強烈反對,省政府在公眾壓力下發佈區域命令,禁止該地區作農業以外的使用,St. Marys主張廢除區域命令不成,轉而依《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提起ISDS仲裁,要求補償。2013年,加拿大政府與St. Marys達成和解,由安大略省政府支付1千5百萬美元的補償金。

2006年,St. Marys公司在安大略省Hamilton市購入一塊農地,作為開發水泥採石場的預定地。Hamilton市是以住宅區為主的鄉村地區,由於該採石場需要在地下水面以下作業,每年會抽出大量的地下水,並將大量的地下水排放到鄰近的溪流中,地方民眾與政府質疑此舉會造成地下水質的破壞,也會造成洪患的風險提高,採石場開採後留下的坑洞,亦會改變當地的水文環境。

早在2004年,就有開發商想要在此處開發採石場,引發在地的居民發起運動反對這個開發案,而使得採石場的開發計畫遲遲無法取得市政府與省政府的許可。在公眾的壓力與對地方環境、公共衛生的考量下,2010年,安大略省政府對該開發地發佈區域命令(Minister's zoning order),禁止該地的使用目的變更,也就是讓這塊地僅能作為農地使用,而不能作為採石場等其他開發用途。

St. Marys公司對於此區域命令非常不滿,要求省政府修訂或廢止區域命令,然而省政府基於環境保護的理由不予同意。在區域命令無法被變更的情況下,2011年,St. Marys公司轉而對加拿大政府提起ISDS訴訟,依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1102條「國民待遇原則」、1103條「最惠國待遇原則」、1105條「最低標準待遇原則」,以及1110條「沒收與補償原則」,主張Hamilton市政府及安大略省政府在程序上的刁難,遲遲不予開發許可通過,是一種對外商公司歧視性的行為,並使其蒙受持續性的損失,因此加國政府需補償其投入採石場開發的成本及其預期利益的損失,支付2.75億美元的補償金。

對此,加拿大政府依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11章的第1113條,「拒絕受益(Denial of Benefits)」原則,主張St. Marys公司雖設立於美國,但實際上為巴西Votorantim集團所有,且在美國也沒有穩定的商業活動(has no substantial business activities),巴西並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約國,不應適用於NAFTA保障的權利。

2013年,加拿大政府與St. Marys達成和解,St. Marys撤回訴訟,並承諾未來不再對本案採取任何訴訟,安大略省政府則支付1千5百萬美元的補償金,補償St. Marys在本案中投入的成本。從本案中可以看出,跨國企業透過ISDS企圖影響的標的,不僅是國家法規的變更,也可以針對政府單一的行政處分、程序或行政審查的結果。

此外,本案涉及的原告包括加拿大的St. Marys水泥公司、其母公司美國的St.Marys公司、美國公司的母公司Votorantim集團北美總部(加拿大公司)及這些公司的母集團巴西Votorantim集團,在本案的和解協議當中,Votorantim集團承認其美國的子公司無權提起ISDS訴訟,等於是承認了加拿大政府「拒絕受益」原則的主張,可能影響後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成員國以外的跨國企業採取ISDS手段的考量,而本案之所以和解,從協議內容來看,雖然對於加拿大頗為有利,但可能是在避免訴訟成本與風險的情況下,而選擇和解,可見ISDS的仲裁結果縱然不見得對跨國公司有利,仍對政府行政有一定的影響。

St. Marys公司是一間設立於美國,由巴西Votorantim集團所擁有的水泥公司,Votorantim是拉丁美洲最大的企業集團之一,經營財務、能源、鋼鐵、造紙等產業,2013年該集團年營收為112億美元。

【安大略省小檔案】

安大略省(Ontario)位於加拿大東部,是加拿大人口最多的省份,約有1420萬人,加拿大首都渥太華也在安大略省,主要產業是製造業,包括汽車、鋼鐵、機械產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