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武漢肺炎疫情擴散全球。台灣與中國互動頻繁,加上2003年 SARS 的經驗,很快地就進入防疫的緊急動員狀態;我們注意到,過去的經驗並沒有給我們帶來完整的防疫制度。隨著疫情的焦慮擴散,各種缺乏「法治」基礎的措施,在高度的社會支持下,被推動起來;而這一場夾雜著各種國族主義修辭與偏見的災難,在疾病的威脅之外,可能也將成為一次國家權力的全面進擊…
最新報導


在遠洋漁船的防疫上,中央流行疫指揮中心以台灣本土社會為主要考量。如果船隻人員不會和社會接觸,就放鬆管制,方便船隻作業需求;如果有和社會接觸的可能,就以檢疫14天為原則。
遠洋漁船是疫情中的高風險族群,若有傳染病患者,容易造成高比例的感染,航程顛簸與高勞動增加鑑別症狀的困難,長期航程可能形成多波感染而讓疫情的調查更困難。
而台灣遠洋漁業大量使用的境外僱用船員制度,以及「非法(Illegal)、未報告(Unreported)及不受規範(Unregulated)」的「IUU捕魚行為」疑慮,也增添了政府監管死角的隱憂。
財務及募款
項目 | 金額 | 人次 |
餘絀 | -9,371 | |
存款餘額 | 199,072 | |
定額捐款 | 138,281 | 341人次 |
單筆捐款 | 40,650 | 13人次 |
加薪基金 | 130,920 | |
計畫基金 | 130,920 |
條目更新












疫情下的醫護人員
作為防疫的第一線,醫護等相關人員一方面是防疫中重要的資源,政府需要確保醫療院所能持續運作;另一方面,醫療院所機構也是容易發生群聚感染現象的場所。此外,包括醫療院所中的病患、照護機構中的老病婦孺等,都是感染後的高危險族群。
不過例如禁止出國、調整採檢流程......等針對醫護人員的措施,主要都還是由「防疫」的角度出發,對於基層來說,經常沒有感受到從保障人員的角度擬定、提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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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衛福部宣布針對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新的採檢流程(準則、流程圖)。 適用的對象包括醫療院所和照護機構工作人員,照護機構包含長照等住宿型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老福機構、身障機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康復之家及榮譽國民之家等 。
符合「通報病例定義」的案例,仍需依通報病例的流程管理。但在「通報病例」以外,自2月中開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開放了擴大採檢。即使不符合「通報病例定義」,只要醫師高度懷疑為武漢肺炎患者,也可通報為「疑似病例」進行採檢。
「疑似病例」只需採檢一次,採檢後需「自主健康管理」14天。「自主健康管理」對一般人沒有強制力,但指揮中心在2月25日已另外規定(參考),相關工作人員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能到醫療院所上班。
在先前對醫事人員有更高管制要求的措施下,導致醫事人員一經採檢,即使結果為陰性,也無法上班,出現醫療照護工作人力不足、或是院方與人員不願接受採檢的疑慮。
3月25日的新措施,規定採行「擴大採檢」的醫療照護工作人員,需採檢兩次,在兩次採檢結果陰性後,再經醫師評呼吸道症狀減緩、且未服用退燒藥下退燒超過24小時後,即可恢復上班。
參考資料
3月25日衛福部發布《強化醫療及照護機構感染管制作為》,預告調整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的採檢流程、將醫療院所機構等相關人員列為特別風險職業、以及要求院所機構落實管理。
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的採檢流程
符合「通報病例定義」者,仍需依通報病例的流程管理。不過不符合通報定義、而是由醫師高度懷疑下採檢者,需採檢兩次,兩次期間間隔24小時以上,在兩次採檢結果陰性後,再經醫師評呼吸道症狀減緩、且未服用退燒藥下退燒超過24小時後,即可恢復上班
身分別串接健保卡
特定人員的職業身分串接於健保卡上,就醫時主動警示。對象包括
- 醫院:醫事人員、社工等。
- 長照機構:照服員、工作人員、住民等。
- 兒少機構、產後護理之家:工作人員。
- 康家、榮家:照服員、工作人員、住民。
醫療院所機構落實管理
要求院所機構落實門禁、監測人員健康、訂定請假規則......等。未落實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
最後編輯:2020/3/31 王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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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7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第一版的「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區分出不同的管理分類。例如「居家檢疫」有法律強制力、受管制者不能上班;「自主健康管理」則沒有強制的規範。
- 2月23日,指揮中心在記者會上宣布,將禁止醫事人員出國。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醫師法》、《醫事法》等都有相關法源可用;限制對象等細節將再討論。
- 2月24日,對於外國地區的疫情分級、以及對照需「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的分類,開始援用疾管署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機制。「第三級警告」為疫情較嚴重地區,入境者需「居家檢疫」,不能上班;「第一級注意」與「第二級警示」為疫情較緩和地區,入境者僅需「自主健康管理」。
- 2月25日,立法院二、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總統蔡英文隨即在傍晚公告施行。
- 2月25日,指揮中心函令,醫療院所工作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得至院所上班。「自主健康管理」對一般民眾其實沒有強制力,但這項針對醫事相關人員的特別規範,加嚴並特殊化了相關人員的管制。
- 3月14日,將歐洲多國提升至「第三級」;3月16日,中東、北非、中亞、東歐多國升至「第三級」;3月17日,亞洲多國、美國3州升至「第三級」。
- 3月17日,指揮中心正式函令,禁止醫院之醫事人員與社工人員出國。欲至「第三級」地區者,需報衛福部同意;至「第一、二級」地區者,需報醫院同意。實施期間自2月23日至6月30日,法源依據為《特別條例》第7條。(公告)
獲准出國者,無論至何地,返國後皆有14天無法上班。對於這14天的薪資問題,石崇良表示,經衛福部同意至第三級地區者,衛福部將予以等別補償;經醫院同意至第一、二級地區者,院方需給付薪資。(報導) - 3月19日,全面境管,所有外國地區皆列為「第三級」,也等同不再對外國地區的疫情進行分級。而對醫事人員出國的准駁權,也因此全落在衛福部身上。
- 3月24日,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增加「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的但書,此為「明知故犯者(如沒有正當理由的出國),不予補償」的法源依據。(修訂說明)
- 6月19日,指揮中心函令,「禁止醫事人員出國」的措施至6月30日止;但7月1日後,相關人員若欲出國,仍需報經醫院的同意。等同對醫事人員出國的准駁權,下放交由醫療院所負責。(公告)

飛勤組員的特別管理措施
3月19日起,所有自外入境者,皆需居家檢疫。機師、空服員的長途航班,需要外國出境、過夜,依一般規定,皆有14天無法工作,而使航空公司擔心發生人力不足的問題。
指揮中心在3月18日開始,允許飛勤組員採取特別的管理措施,飛勤組員歸國後仍需採取14天不應外出的原則,但可以排班。這套管理規則由航空公司進行管理、民航局督導執行,管理一般居家檢疫的民政系統不會提供監管、關懷的協助。但這套機制混亂,出現訊息不一的情況。
不過飛勤組員在機艙內,等於會與大量國際旅客長期處在密閉空間,原本就是高風險族群。航空公司是否有能力監管、協助飛勤組員的生活,民航局是否有專業督導,是否會成為疫情的漏洞,成為重大的問題。

充滿人治色彩的各種分級
目前常聽說的各種疾病、疫區、疫情指揮中心…等的分級,大多缺乏明確的法律授權,而充滿「人治」的色彩。整理如下:
-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分級:
- 疾病與疫情的分級:
- 疫區:
- 感染區:自「感染區」入境,為《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明定得採取「隔離檢疫」的要件。目前唯一被疫情中心宣布為感染區者,僅「鑽石公主號」。
- 流行區域:早期針對中國疫情有「一級」、「二級」流行區域的區分,之後隨著疫情全球擴散,這個分類已不具意義(參考)。
- 疫情旅遊建議等級:疾管署針對不同疾病,有「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參考)」,這個本是建議性質的分類,後來被拿來和「居家檢疫」等強制措施結合(自一、二級國家入境「自主健康管理」,自第三級國家入境「居家檢疫」14天),而越來越重要;最新武漢肺炎的「疫情旅遊建議等級」,請請參考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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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境外管制時期
2020年針對武漢肺炎,中央政府成立「中央流行疾病指揮中心」,並從2月1日起,對中國各地依疫情情況分為一、二兩級,並就此作出不同的管制標準。
由於並沒有常規化的標準,因此「分級」的定義、內容、管制或限制項目,只能透過指揮中心陸續發布的新聞稿更新(2/1、2/2、2/3、2/5、2/5)(2/5下午原標題為「不含港澳」。晚間疫情中心修改同篇新聞稿,增加末段補充說明一段、並修改標題為「含港澳」)。
直至2月5日晚間,除將湖北省列為一級以外,中國全境(包括港、澳)皆被列為二級。不過搭配外交部在2月4日公布的全面入境管制措施:「2月7日起,針對14日內(自1月24日以後)曾經入境或居住於中國大陸的一般外籍人士,將禁止入境我國」(參考),使得原本對一般民眾,可以用來區分可否入境、入境後的管理機制等的「流行地區分級」,已經沒有太大實際效用。
綜整來說,至2月6日晚間的情況是:在過去14天內曾有中港澳旅遊、居住史者,外國籍、中國人士,原則上不得入境;港澳人士,不再受理入境停留簽證;先前已取得有效出入境證件的港澳人士、及我國籍人士,原則上入境後需要進行「居家檢疫14天」(參考、參考)。
作為通報定義時期
不過在2月7日,衛福部更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及採檢送驗注意事項》,這是給醫檢人員用來判定,病患或受檢者,是其它疾病、或有可能是武漢肺炎感染者,而需不需要通報的標準定義。2月7日的修訂版本中,引入了「一級流行疫區」作為判定條件之一,主要只對於醫檢人員,在判定有用;對於一般民眾,則沒什麼用了。(參考)
至2月14日,第一級流行地區包括:湖北省、廣東省、河南省、浙江省。而中國其它地區、包括港澳,則列為二級流行地區(參考)。
但在2月28日,衛福部根本性修改了通報定義,把「第一級流行地區」改為「流行地區」,實際地區為「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的地區,「通報定義」中的地域不再限於陸港澳。這個原本僅用於描述陸港澳疫情分級的「一級流行地區、二級流行地區」兩個名詞,目前沒有其它使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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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負責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 居家隔離14天主動監測1天2次 配合事項 - 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 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
- 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 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
-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 必要時進行強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
在2003年以前,舊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為「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
在SARS期間,台北市政府即依此條文對和平醫院進行「封院」,召回和平醫院全體員工實施集中隔離。後續有人對此提出釋憲案,而大法官則在2011年作出《釋字第690號解釋》認定隔離合憲。解釋文認定「強制隔離」屬於「必要之處置」的一種,且因應疫情也不違反比例原則,且整體程序並不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傳染病防治法》在2004年大修,舊的第37條條文已不復存在。新的條文中,則將「隔離」、「居家檢疫」等處置方式寫入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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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衛福部公告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俗稱「武漢肺炎」)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參考、公告), 並公告〈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我國將傳染病依危害風險、特性等,分為五類。第五類傳染病是指,新興的、而且衛福部認為有必要依《傳染病防治法》啟動相對應措施的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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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政府主管機關可以對於「被感染者」(確診者)以及「具感染風險者」作必要的處置措施,這些措施除了治療、檢疫等,對於其進行的場所,也可以採取隔離、指定處所等。
對於2019年底爆發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俗稱武漢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採取的管制措施,對於「確定被感染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及其相關公告,需要被「隔離治療」。
對於「具感染風險民眾」,則依其第48條、第58條、第36條依風險高低,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與「自主健康管理」。其中「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是強制性較高的措施,依規定不得外出(參考);「自主健康管理」則建議避免外出,沒有強制性的要求。
確診者的管理措施:隔離治療(來源:「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具感染風險者管理措施: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前兩項有高度強制性,自主健康管理的強制性則較弱。(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更新日期2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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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衛福部宣布成立「中央流行疾病指揮中心」,這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成立。
另外一部與疫情相關的重要法律是《災害防救法》,其所指的災害類型包括「生物病原災害」。在《災防法》中成立的是「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不過在《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中表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中央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的成立程序相同,因此可以以「指揮中心」作為「應變中心」並適用《災防法》。
《傳染病防治法》較著重在「防疫」上,包括規定由中心發布訊息、保護病人隱私、可以強制檢疫、隔離、徵用醫療機構、藥品等防疫物資等。
而《災防法》中則有第5條「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第31條「宣示、發布及執行緊急應變措施或其它必要之應變處置」等條文。例如2月3日提出的「防疫照顧假」機制,即是指揮中心依《災防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發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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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3日,衛福部疾管署擬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應變計畫》,計畫中將「疫情等級」分為四級。依照該《計畫》,當中國大陸地區武漢肺炎疫情有明顯社區傳播及擴大的情形,將進入第三級,開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由疾管署署長擔任指揮官;當中國疫情擴散至其它地區,將進入第二級,改由衛福部部長擔任指揮官;當我國出現確診病例,將進入第一級,由行政院院長指派指揮官。
(來源:2020/1/1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應變計畫》)
1月20日,衛福部宣布成立「中央流行疾病指揮中心」,由疾管署署長周志浩擔任指揮官(參考);21日,指揮中心公布首例境外移入的確診案例(參考);23日,指揮中心宣布疫情等級提升至二級,由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擔任指揮官(參考)。指揮中心發言人說明,《計畫》中的疫情分級,後續有修改,所以即使有境外移入案例,目前仍維持在二級。
各部會因應疫情分級而應採取的應變措施,參考《應變作為與分工一覽表》。

陸生集中隔離爭議
1/26,疫情中心決議「陸生即日起至2月9日暫緩來台」 ,同日教育部公佈1/25前未入境陸生,至少到2/9後才能來台,而且扣除當時已在台的7百多人,未來由中港澳來台的陸生需要被「集中監測管理」14天t361-003。由於管制手段與1/26後,由中港澳歸國的台灣人t361-004不同, 引發「歧視」的疑慮(參考連署信);對陸生的「集中隔離」由各校提「管理計畫」並執行,不同學校間資源頗有落差,執行的技術面,也問題重重。
2/3,疫情中心決議大學開學統一由2/17延後到2/25、2/9日後,持續暫緩陸生入境,教育部表示將透過「彈性修業」讓陸生完成因無法入境而受影響的學業。教育部對陸生的「集中隔離」政策雖未取消,但問題也隨著2/3的決議而延緩(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