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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一」大事記

《勞基法》立法前:「百年七休一」,國際公約與工廠法

  • 1921 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通過《第14號公約》,並在1923年生效,針對「工業工人」。「凡公私企業或分支機構所僱用之全體職工,每7日內應享受連續24小時休息(in every period of seven days a period of rest comprising at least 24 consecutive hours)」(參考)。
  • 1929/12/30 中華國民政府訓令制定《工廠法》,於1931/8/1施行,其中第15條明定「凡工人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1957 ILO再通過《第106號公約》(英文),將「7休1」擴大到包括服務業、新聞業…等所有受雇者(參考)。
    該兩號公約制定「7休1」的原則,同時也列出可能「例外」的條件:「對於人道與經濟已予特別考慮,並經徵詢有關勞資團體之意見(《第14號公約》)」、「應採取有效措施,為本公約所列特定類別之人員與機構推行每週特殊休息計劃(《第106號公約》)」;以及適當的「補償」(《第14號公約》,各會員國應盡其所能,規定補償休息時間,以補償因第四條之停止或縮短休息而受之損失)。(參考
  • 1984/7/30 《勞動基準法》施行,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1986-1996,架空「七休一」的函釋與(四週變形工時)立法

  • 1986/5/17 內政部發佈〈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使得《勞基法》「七休一」規定遭到架空,該函釋有三個重點:
    1. 《勞基法》第36條所謂「一日之休息」的「一日」指的是「連續24小時」,而不是一般概念裡,凌晨0點到午夜12點的一個「曆日」。
    2. 確立了「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原則。
    3. 同時又破壞了這個原則:「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並沒有說明何謂「必要」,這是「七休一」在日後成為具文的重要原因。
  • 1989/8/8 最高行政法院〈78年度判字第1655號〉判決,明確指出「七休一(例假日)」的效力「雇主縱經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工資,亦不得於例假日命其工作」;「七休一」屬法律強制規定,不能由勞工同意,在「例假日」上班。
  • 1990/1/4 勞委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 〉函,也肯定了最高行政法院的立場,「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將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只是該函釋的重點為「至於勞工如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將(違法的)「例假日」出勤,比照國定假日等「休假日」出勤,認為應該發給雙倍工資。
  • 1996/12/6 《勞基法》大修,主要內容為擴大適用到所有行業,特別是服務業,增加了第30條之1,也就是「四週變形工時」配套;於第31條之1第1項第3款,明訂「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只要是勞委會指定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指定行業),都可以「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從「7休1」變成「14休2」,不過,由於「四週變形」為該次《勞基法》擴大適用的配套,因此於第31條之1第3項明文,在修法前已適用《勞基法》的行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輪、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不得指定適用。

2016:重新「發現」七休一

  • 2016/5/17 深夜北市劍潭路的統一超商三樂門市,因「店內沒店員」警方派出兩名員警到場協助收銀,該事件經網友張貼上網後,引發熱議,後宣稱在此臥底調查的「國家勞工黨」主席項豪,工作到第8天,認為已經違反「7休1」規定,所以自動不上班;接著北市勞動局首先解釋「7休1」可以前1週第1天休假,後1週最後1天休假,如此相隔12天都不算違法(違背內政部1986年「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的解釋,也忽略了例假的「週期」性意義),引起質疑之後,又改口稱,因為便利商店屬於「四週變形工時」,所以才可排出超過連續8天上班。(參考參考參考)。
    這個事件凸顯「7休1」在社會實踐上,長期遭到漠視的問題,即便是執法的勞政單位,也無法立即說清楚,更何況一般社會上的實踐。
  • 2016/5/20 二次政黨輪替,民進黨蔡英文就任總統,郭芳煜接任勞動部長。
  • 2016/6/27 在社會的氣氛下,剛剛取得執政權的民進黨政府又希望在勞工議題上有所表現,所以由民進黨立委提案(通過提案之內容),在立法院通過「建請勞動部儘速檢討內政部民國75年5月17日〈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
  • 2016/6/29 勞動部以驚人的速度,在立法院通過決議後,只以兩天的時間,宣佈從8/1起,廢止〈台內勞字第398001號〉,並強調將嚴格執行「例假間隔6天」的執法(參考);當天也是勞動部「一例一休」的《勞基法》草案,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邀集有關機關初審完畢的那一天(勞動部新聞稿);沈浸在「一例一休」與「兩例」的辯論中,「七休一」這個影響同樣深遠的爭議,卻也正式引爆。
  • 2016/7/30 勞動部宣佈廢止1986年函釋後,引發特別是媒體、運輸等產業界的反彈,就在廢止前夕,行政院長林全召集相關部會研商,決議要勞動部於2個月內,「透過發佈解釋性裁量基準,以確保勞工七天休一天之權益,以及『在確保勞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給予彈性連續工作天數之安排』(參考)」。由於外界解讀,這是行政院對「7休1」政策的「髮夾彎」,行政院罕見地在晚間召開記者會說明,郭芳煜強調,《勞基法》第36條沒有明確規範兩個「例假」應間隔6天,「無法確保7休1」,因此要研議「裁量基準」(參考),雖然8/1廢止1986年函釋的結果並未改變,但與先前,雷厲風行的態度,已經判若兩人。
  • 2016/8/2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與各媒體工會,前往行政院前,反對開放「7休1」,批判行政院的「髮夾彎」,認為媒體業勞工長久以來勞動狀況惡劣,批勞動部、行政院態度一面倒向資方,卻沒看到勞工慘況,要求行政院政策應保障勞工(參考)。
  • 2016/8/19 行政院林全「與社會各領域團體座談對話」第2場,邀請媒體、運輸等5個產業勞資代表與談,引發關注的「7休1」議題成為焦點。林全認為,開放特例仍有需要,例如記者奧運採訪、運輸業過年過節等特殊時段、觀光旅遊業出國出團超過12天…等,需做特例處理。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說,新裁量基準的規劃方向是,唯有「因應公眾生活便利或特殊原因的短期任務」,使勞工有連續工作的必要時,才能調整例假;連續工作最多12天,且須經勞工同意(參考)。
  • 2016/9/10 勞動部發佈〈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明定「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外,也設定了「年節時的屠宰運輸業」、「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特殊(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三種情形,可以調整「七休一」,但「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
    「三例外」函釋的發佈,接續了1986年函釋確定的「例假間隔不得超過6天」原則,也在1986年函釋沒有說清楚的「必要時」得調整「7休1」,的「必要」加入了若干要件。

2017,賴清德上台,勞基法再修

  • 2017/2/8 林美珠接任勞動部長。
  • 2017/9/8 賴清德接任行政院長,再修《勞基法》蓄勢待發。
  • 2017/9/15 工商團體提出《勞基法》修法建議共6條,其中與「7休1」最有關係的,是建議刪除《勞基法》第30之1條第3項,讓1996《勞基法》大修前已適用的製造業、營造業等行業,也可以經勞動部指定後,適用「四週變形工時」、排除「7休1」規定(參考參考)。
  • 2017/9/27 勞動部啟動再修《勞基法》動作,列出6大主題,舉行座談會,值得注意的是,6大主題與工商團體提出的6條修法意見,大致對應,但在「四週變形工時適用」的主題上,勞動部擬出的討論題目中,則有「七休一令釋限制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彈性工時實施區間、適用4週彈性工時行業」兩個與「7休1」密切相關(參考);其中直接對「7休1」的檢討,為工商團體修法建議所無,媒體於行政院版草案推出時,爆料「鬆綁7休1」是賴清德「自己拍板」加進去的(參考)。
  • 2017/10/31 勞動部《勞基法》草案出爐,不從工商團體要求的擴大「四週變形工時」著手,而是將「四週變形工時」的「7休1」可調整為「14休2」,應用到「二週」和「八週」變形工時上:由於「二週變形工時」適用於全體勞工,所以等於「14休2」也適用於全體勞工,只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2天例假可以在14天中任意調動;若依此版本通過,大概只有極少數強大的工會可以擋得下「7休1」調整(草案第36條新舊條文對照)。
    草案出爐,引起社會一片譁然,尤其是「7休1」全面變成「14休2」(或者媒體早期加入「休息日」而誤用的「14休4」說法),就其影響的深度、廣度與社會關注度,使得這個原本在「2017二修《勞基法》」中,較邊緣的位置,成為整個修法中最受到重視的議題。
  • 2017/11/9 行政院版《勞基法》草案出爐,在第36條第4項,加入了關鍵的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才可進行「7休1」調整。這個改變,是在原本的「全面開放」之外,加上一個由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透過「指定」動作把關的機制;不過,法律授權沒有明確規範授權的「目的」與「範圍」,這已有「違憲」的疑慮(參考)。

2017,修法過程與「七休一調整(勞基法第36條)」的變動

  • 2017/11/17 立法院院會通過政院版草案一讀,打破過去《勞基法》由衛環委員會審查的慣例,交由衛環、經濟兩個委員會聯席審查。使民進黨在委員會有更大的人數優勢(參考)。
  • 2017/11/22 立法院經濟、衛環聯席會議,召開公聽會,民進黨樁腳、活力旺企業協會理事長蕭明仁說出「台灣沒有過勞死,有也是工人自己本身有病」(報導),引起社會反彈。
  • 2017/11/23 立法院衛環、經濟聯席審查《勞基法》草案,進入「逐條討論」程序,民進黨竟以絕對優勢落敗,再野黨委員以冗長發言杯葛議事,民進黨輪值召委、當天主席林靜儀宣佈散會,使草案無法順送出委員會,在年底前通過草案的盤算落空(報導),民進黨機關算盡,未料經濟委員會民進黨委員,在關鍵時刻,竟有6人未投票,導致落敗(報導)。
  • 2017/11/24 在草案未能如願送出委員會的第二天,賴清德出席衛生福利部活動,一席「勉勵照服員這是一個功德台灣」的發言(參考),「功德說」引爆日後一連串對修法更大的反彈。
  • 2017/12/4 立法院衛環、經濟聯席「逐條審查」程序,林靜儀以限制發言時間、架離不願離開發言台的再野黨委員,以及提出「停止討論」動議等方式,將草案送出委員會(參考)。在這一天上午,民進黨立委邱議瑩高喊場外抗議的勞團都是「放錄音帶」的,在媒體與網路的傳播下,引起一片撻伐(報導)。
    就在這一天,勞動部對於如何把關「7休1」,在其Facebook粉絲頁上,用圖片做了說明(連結),表示將回歸2016/9/10〈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三例外」,審核「7休1」調整的行業。
  • 2017/12/22 在勞工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的前夕,勞動部再在Facebook粉絲頁公佈圖片(連結),提出「時間」、「地點」、「性質」、「狀況」4個特殊,作為審核調整「7休1」的原則,取代了原先的「三例外」。
  • 2017/12/23 以各地產業總工會為主體的團結工聯等工會,發動籌備多日的「1223」大遊行,集結萬人,由台北市民進黨中央黨部出發,行至行政院前的中山南路、忠孝西路口,短暫集結佔領路口後,指揮系統下令向行政院推擠後,即宣佈解散,引起群眾不滿(報導),工會動員的群眾離開後,剩餘工會幹部、學生、曾參與其他社運的工作者,以及各地被動員來的散眾先持續佔領路口,在警方強勢驅離的壓力下,展開了繞行台北市西區徹夜的游鬥(報導);而勞動部再以「4個特殊」回應勞工關於「7休1」訴求(勞動部新聞稿)。
  • 2018/1/8 立法院院會《勞基法》草案二、三讀協商,至晚間10點,「7休1」為當天爭議最大的條文,無法完成。
  • 2018/1/9 早上9點,繼續就草案「7休1」部份協商,林美珠表示,是因為非「四週變形」適用的行業有需要,並不斷強調「4個特殊」作為把關的標準,他認為,當初以行政命令規範「七休一」調整,有人批評,所以特別入法(實際上,「4個特殊」等文字並未入法)。協商各說各話,並未產生共識。下午,進入院會「36小時不斷電表決」(參考)。
  • 2018/1/10 歷經22個小時的發言與表決,全部修正條文通過,《勞基法》修法完成三讀(參考)。

2018 新規則下的遊戲

  • 2018/1/31 勞動部公佈首批適用「7休1調整」的適用範圍,並於2/2正式預告,3/1上路,指定的方式,以「時間」、「地點」、「性質」、「狀況」分類,除了行業別外,也指定了「得調整之條件」,被指定到的行業,必須在符合「得調整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夠調整「7休1」(最多到「14休2」)。指定方式如圖:
  • 2018/2/13 在這一波的指定中,引起爭議最大的就是表裡面的(四)狀況特殊,其中各類的製造業「非可預期或緊急性需求」,被認為是為「急單」量身訂作,勞動部說,其中「狀況特殊」因遭外界質疑定義不明,且可能業者以後每逢急單需求就讓勞工連上12天班,恐有過勞疑慮,這個部分因而一口氣就保留了(上表「狀況特殊」的「印刷電路板製造商」以下)15個行業(參考)。

  • 2018/2/26 許銘春接任勞動部長
  • 2018/3/1 1/10通過的《勞基法》修正內容,正式上路,第1批適用的範圍(扣除最後15個項目),經過1個月公告後,也正式開始適用。
    在這一天,2016/9/10〈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三例外函釋)正式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總說明中的文字:「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確立「例假間隔6天」這一個原則。
  • 2018/3/9 平面媒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諮詢平面媒體相關工會「七休一放寬」的適用問題,文化部表示,諮詢會議僅針對記者出國採訪的特殊情況,在人員、時間明確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進行例假挪移。其餘如廣電媒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也陸續展開諮詢(參考)。
  • 2018/6/14 勞動部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議,討論媒體業等十個產業是否放寬「7休1」,由於原本討論中的「記者出國採訪」,被擴張為媒體業的所有勞工在國外採訪,引起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等勞團的抗議(參考)。
  • 2018/7/4 監察院糾正(糾正案文),指出勞動部「把關機制」未預留充分時間評估、勞資研商會議倉促草率、勞方代表不足等問題。
  • 2018/7/9 勞動部預告將針對「7休一」例外,再鬆綁媒體等9個行業(勞動部預告)。其中媒體業果如先前所討論,對整個產業(不只記者)的「勞工於國外採訪職務」時開放。
  • 2018/7/21 在立法院的一個公聽會上,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到目前為止,公告、預告行業,大多仍是2016年曾公告過的「三例外」情況,之前「1986函釋」、「三例外」,都只是取得勞工同意,現在前面還多了好幾關(參考)。
  • 2018/8/6 勞動部公告第2批「7休一」例外的項目(公告內容)。

  • 2018/9/1 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與台北市產業總工會記者節發佈調查,指出18家在8月中隨總統蔡英文出訪中美洲的媒體中,至少7家確定違法,未與工會協商或召開勞資會議,就要求記者連續工作7天以上(參考)。
  • 2018/9/28 交通運輸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研商會,交通部公路總局邀請客運業者以及相關工會,討論是否針對客運業放寬「七休一」,並在事後表示已與勞資雙方取得共識,在春節等國定假日原則上可連續上班9天,最多可連續上班10天,且代表勞方的台灣汽車客運產業工會「原則不反對」(參考)。10/1,台灣汽車客運產業工會在交通部前召開記者會,聲明堅決反對放寬七休一的立場,並批評交通部扭曲工會原意,要求交通部再開審議會,修改放寬七休一的決議(參考)。
  • 2018/12/24 勞動部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議,審議交通部提出的「原則10休1(不得連續工作逾9日)、例外11休1(不得連續工作逾10日)」方案。勞動部強調「安全是最重要的」,要求交通部提出放寬七休一後的相關配套措施(參考)。
  • 2019/1/2 勞動部預告「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修正草案。第3批「七休一」例外的對象為「汽車客運業」,在年節等假日可放寬為「10休1」,勞動部採納的配套為「單日工時超過11小時的日數,不得連續超過3日」。
  • 2019/1/23 勞動部「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修正公告,「汽車客運業」於年節等假日可放寬為「7休1」,除原有預告之配套外,勞動部新增「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連續兩個工作日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兩項配套。

  • 2019/1/25 新官上任的交通部長林佳龍表示,會公開「 採用10休1鬆綁方案的業者資訊,保障消費者知與選擇的權利」(參考),最後並無客運業者在這次春節期間調整7休1。
  • 2019/2/26、27 工業局以「狀況特殊」針對製造業的「急單」,舉行3場「勞資溝通會議」。涉及的14個行業中,有11個是第一波最後保留未開放、3個新增(參考)。3/18,商業司以「性質特殊」針對批發業及零售業的「國外執行職務」舉行勞資溝通會議(參考)。
  • 2019/3/20 立法院社福委員會上,勞動部長許銘春針對汽車客運業,在春節期間並未有業者調整7休1,表示若沒有「必要性」,可以廢止放寬。但強調「必要性」的審核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上(參考)。
  • 2019/4/3~7 清明連假疏運期間,彰化客運實行7休1放寬,為客運業開放7休1限制後第一間實行的業者(參考)。
  • 2019/12/2 第四批,因應船舶或航空貨運作業,放寬「冷凍冷藏倉儲業」。同時間,一併被討論的還有經濟部提出的「離岸風電」相關從業人員,因為海上天候、船程任務連續性等需求,表示有調整列假之必要。但經濟部後續表示將再盤點、收集勞資意見,再送勞動部申請。
  • 2020/3/6 第五批,針對有「急單」需求的「製造業」,12項行業放寬七休一。包括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印刷及有關事業、紡織業、紡織品製造業、鋼線鋼纜電線電纜製造業、以及諸項食品、金屬、非金屬、 塑膠製造業......等。(參考
  • 2020/9/10 勞動部公告,離岸、陸域風場的興建、運作維護從業人員適用「責任制」。1年前原本是申請「離岸」放寬「七休一」,1年後卻改申請適用「責任制」,對象包括「離岸與陸域」風場。勞動部說明,該行業樣態除了有調整列假的需求外,也有一天工時超過12小時的可能,所以業界最後申請了適用責任制。

最後更新:2020/9/11(王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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