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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七天休一天之勞動權益說明

資料來源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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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行政院長林全於今(30)日下午召集相關部會研擬確保七天休一天勞動權益會議,達成兩項會議結論:</p><p>一、勞動部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訂定適用現行勞基法第36條之裁量基準,並以令發布,以補強確保勞工七天休一天權益保障的落實。</p><p>二、訂定裁量基準時應同時考量涉及公眾之生活便利或配合政府政策、公益活動之某些產業勞工,在確保勞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給予彈性連續工作天數之安排。</p><p>勞 動部表示,為避免雇主濫用(或誤用)過去之函釋,使勞工連續工作多日造成過勞,勞動部先前依照立法院決議,於六月二十九日廢止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十日台內 勞字第三九八〇〇一號函釋,並公告自八月一日起生效。然而,廢止此項函釋後回歸勞動基準法母法,即第三十六條,經查該條僅規定勞工每七天中至少應有一天之 休息,並未規定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即未規定工作六天後應該休息一天,仍無法確保落實勞工七天工作休息一天的政策。因此,行政院今天召開會 議,決議要求勞動部於兩個月內透過發布解釋性裁量基準,以確保勞工七天休一天之權益。</p><p>勞動部指出,基於公眾生活便利與配合國家政策、公益 活動(例如重要年節連續假期的疏運計畫)之需求,勞動部將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旅遊業(例如導遊)、媒體(例如媒體出國採訪)與大眾運輸之特定工作 需求進行瞭解與溝通,在確保勞工權益的前提下,給予特殊考量。(撰稿:康紀漢,電話:02-23410648)</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