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窮理、王子豪

可以獨立發電的光電,總跟在停電時的備援、防災能力聯想在一起。但是在「賣電」為目的政策下,遠高於電費的躉購價格,讓架設光電設備的業者和使用者,不會想再花一筆錢,購置能在停電時,由光電板獨立供電的設備。
硬體設備限制要解決不難,問題在於「動機」;在我們習慣把電力穩定和韌性的責任,全然託付給台電,而台電也的確在這些方面,具備回應的能力,這個時候,沒有自己解決「防災、備援」需求的動機,有誰會了為了一年幾個小時的停電,花費功夫和成本?
目前台灣絕大多數的屋頂光電板,在停電時,一樣不能發電,少數會花錢架設「具構網能力的逆變器」及「儲能設施」的人,可能是基於對再生能源的「興趣」或「使命」,或者具有一定的技術能力,可以降低建置的成本,再不然就是每月用電量經常超過700度(在累進費率下超過躉購費率,這樣大概有3%的家戶),每期電費帳單動不動上萬的家戶。
在我們走訪的關渡國中和比亞外部落的案例,利潤動機不足,如果沒有倡議團體介入,要達成把光電板架上學校和部落屋頂的目標,還是很困難的;而這種動機,或許可以歸類為「使命」這一類,但能夠達到的效果十分有限。
當然,還有另一個動機,就是部份倡議者所寄望的法律上強制,這就不得不提提今年(2026)8/1,屋頂光電「髮夾彎」的事情了,〈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在上路前夕,把住宅和店鋪類排除,使新建物裝設光電義務的範圍大幅縮水。
〈設備標準〉不僅著眼於光電規模,在「防災、備援」的任務上,也有回應,第6條第2款規範,這些新建建物設置的光電,必須在停電時,「仍得提供太陽光電電力予建築物使用」,並在(2025/12)立法說明中強調光電板設的目的,是「提供建築物所需電力」。
但〈設備標準〉就止於這個問題意識,停電時,供建築物的「誰」使用?要提供多長的時間?讓哪些設備可以用?
特別重要的是,如果只是停電時,光電板能供電,有具構網能力的逆變器就夠了,但只有日照充足時才有電,沒有儲能設備作為緩衝,只要一片雲飄過,就會影響供電的穩定,負載一超過當下的發電量,系統就會跳脫;而更重要的,如果在消防等問題上,頗具爭議性的儲能設備,進入人口密集的集合式住宅,它又需要怎樣的規範?
撇除因政治認同,造成在再生能源上的立場口水不談,沒有充分準備的政策,也是造成再生能源設施「鄰避化」的重要原因,如何面對這些較一般能源設備更加深入一般人生活空間的「鄰避設施」,恐怕遠不能用「屋頂光電最沒有爭議」這種方式來理解。
所以,讓再生能源「除魅」,看到這些設施在落地過程中更具體的樣貌,這是我們想要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