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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沒收半個月 砍假對移工衝擊大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跟移工講述砍假七天影響。(資料來源:吳靜如)

一例一休、砍假七天的影響

對於「週休一日,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者的影響」:

民進黨「誓不兩例」? 看破「一例一休」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由於2001年「雙週84工時」修法,沒有同時增加「例假日」(兩週有三天例假),勞動部將因工時縮短而減少的上班時間,定義為零碎的時間,加上《勞基法》未明確定義工作中的「休息時間」算不算工時,而勞資雙方約定,縮短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本被認為是「優於《勞基法》」的規定;因此給予雇主任意定義「休息時間」不計入工時的方式,達到如「週48工時」時一般上班6天,而不會超過「週工時上限」的情形;如下圖所示。

這種情況,通常是在縮短工時之後,勞工實際工作、休假的時間以及薪資都沒有做任何的改變,一樣照沒有縮短工時前上下班,而只是上班中間1小時,被當作非工時的「休息時間」,使得縮短工時完全「無感」。

「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情形,到了今年(2016)「週40工時」實施後,依然存在;如果《勞基法》不做修正,我們就仍然停留在16年前「週48工時」的時代,而勞動部「一例一休」的修法,一定程度是在回應這個問題,只是仍然使用「零碎時間」的方式,來處理因為縮短工時而增加的「休息日」,不願正視問題,訂出「每週兩例」,確實執行「週休二日」。

「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是在勞動部「休息日」定義下受害最典型的人,我們就由此,來看看勞動部的草案。

所謂「一例一休」指的是《勞基法》第36條修正為:

(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5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同時,第24條第1項第4款加上:

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於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這個時候,我們用「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來看,影響其實是不小的:

一週可以多領667元,一年52週也就是34,684元,對於月薪24,000元的人來說,差不多多了1個半月的薪水;「一休」的修正,可以說是把「休息日」從「零碎工時」向「日」的概念調整,定義出一個可以多領1天薪水的日子,而這對「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來說,影響如此之大,實在不能說勞動部法修得好,而是突顯出他們過去的解釋造成的現象有多麼荒謬。

不過,如此的修法,也造成一個怪異的現象,由於休息日屬於「有薪休假」,解釋上這一天的原來的薪水已經內含在(24,000元的)月薪裡面,所謂「加倍發給」,多出來的那一份,1小時就是多1小時,你可以「多」領到的就是100元,而不是200元(詳細的原理,請見這一篇),如此產生一個現象,在「休息日」上班,比在「工作日」加班,領得還少:

而更大的問題,在「休息日」與「休假」或「特休」不同,它的工資計價方式,依然是零碎的以「時」計價,而非勞動部在「休假(國定假日)」與「特休(個人的年假)」解釋的「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所以即使在這些假日工作1分鐘,也要以「日」計價:

在「週40工時」之後,勞動部不願向「兩例」:《勞基法》第36條改成「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修正,而弄出「一例一休」,引起勞工的嘩然,勞團抗議不斷,6月26日,在草案送出勞動部、送進行政院之前,又做了調整,這個「626調整」算是部份地回應前面所談到的問題,在「草案」第24條:

休息日出勤工資,二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起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二。
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經過這個調整之後,前面說的「平日加班」和「休息日上班」的價差,被拉平了:

「626調整」沒有真的把「休息日」調整成與「休假」、「特休」一樣的「按日計價」,而被改成4、8、12小時,3段來計價。而工商團體抓到這個調整,就故意裝傻地批評說「上1個小時的班,可以領4個小時的薪水」,這實在荒謬,因為「休息日」如果跟「休假」、「特休」一樣,是假日的話,也應該要按照假日一樣的邏輯,「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哪怕是上1分鐘班,也要領1天的薪水才對。

在勞動部的修法說帖裡,大剌剌地拿出「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這個由他們創造出來的亂象,來為修法辯護(資料來源:勞動部;全文請見此)。

《勞基法》中的「假日」,絕不是「不須上班的時間」,而是有明確正面定義的,每日、每週、每月、每年,都有它的節奏,不可以搞亂,而這些定義是決定勞動者的工時、會不會過勞的重要機制,2001年,實施「雙週84工時」時,假日的定義沒有跟著做調整,那是在立法上刻意的怠惰,而勞動部跟著用解釋的方式,給予資方把假日取消的機會。

目前沒有明確的數據,可以指出「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有多少,不過,根據勞動部統計處的調查,去年(2015),全體受雇者仍然每週工作6天的,有15.8%,服務業(18.18%)高於製造業(9.29%),而服務業中的「零售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公共汽車客運業」等,每週工作6天的人,都還在2成以上,其中「綜合商品零售業」每週工作5天的,甚至只有12.94%,為所有行業中最低。

在勞動部的修法說帖裡,還大剌剌地拿出「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這個由他們創造出來的亂象,來為修法辯護,事實上,勞動部本該為此負責,並且早就該透過立法或解釋的方法,杜絕這種現象,而現在竟把自己的失職,當作推動修法的說詞,並且還持續在「一例一休」修法中,以「增加加班費」的手段,維持這種亂象的存在,這是最讓人無法忍受的地方。

民進黨政府「誓不兩例」的態度,說明了他們拒絕面對長期工時的亂象,並且持續以「加班費」作為誘因,回收縮短的工時的心態,而這些亂象,剛剛好就是2001年後,不甘不願,執行「雙週84工時」的扁政府、陳菊主政的勞動部所製造出來的,對於「休息時間」被沒收的「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來說,恢復「週休二日」,已經是一個歷史正義的問題,這絕不容「一例一休」的狡辯來模糊問題的焦點。

目前《勞基法》草案已送入立法院,預計7月中將進行修法的拉扯,了解修法內容,請參閱下圖:

你一定要再看看:

對於現在已經週休二日者的影響:

砍假七天 你無感?傻瓜,是因為928還沒到啦!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梁家瑋、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前情提要

勞工勝利!砍假案 立院衛環委員會被擋

一大早勞團的記者會,進入衛環發言的桃產總前理事長毛振飛。(攝影:孫窮理)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梁家瑋、侯百千報導

「砍假案」今天(3/28)上午,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議,衛環做出結論,對取消七天國定假日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不予備查」,要求勞動部更正,並且將結論送交立院院會,一旦院會做出決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將使得「砍假案」因此面臨在兩個月內自動失效的命運,自從去年(2015)9月起的「國定假日」抗爭,獲得重大進展,勞工團體取得階段性勝利。

在決議中,衛環委員會認為,當前審議中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等相關草案規定之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而《勞基法》第37條規定的「中央主管機關」又是勞動部,在主管機關權責未明確之際,勞動部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放假之日」,顯然違反母法及法律保留原則,而有更正之必要,因此做出「不予備查」的結論。

今天一大早,勞團就在立法院前召開記者會,之後於立院大門前展開靜坐,由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前理事長毛振飛以勞工代表,進入衛環「備詢」的方式發言,而在衛環委員會議中,發言的委員大多站在反對「砍假」的立場,而勞動部長陳雄文不改近日備詢的火氣,對於不分藍綠立委的質疑,一一氣呼呼地回應。

勞動部長陳雄文態度強悍地強調,週40工時之後,砍假7天,勞工的假還是增加6天,他質疑,如果大家對取消7天國定假日不滿意,那「回歸雙週84工時,不取消7天假期,那我也不反對」;至於如何在實施40工時之後,落實「週休二日」,陳雄文說,原本計畫要修正《勞基法》第36條,將現在「7天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改成「一天例假一天休假」,但是現在卡在「7天假」,「連第一步都走不下去了」。

陳雄文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說「今天沒有資方一個人、一個聲音,資方好像不存在,今天的審查是在審什麼呢?」他並批評曾經擔任高雄市勞工局長的立委鍾孔炤,「他是當勞工局長,我是當勞動部長,勞動部長要平衡資方與勞方,勞工局長只要關心勞工的問題,他不需要聽資方」;陳雄文說,勞動部長是國家一方要員,要考慮國家平衡,要考慮資方與勞方和平共處。

衛環做出擋下砍假案的結論,將來在院會做出決議,勞動部就必須遵守,今天民進黨放手,於衛環做出結論,將來還需要在院會做出決議,而院會做出決議後,勞動部不修砍假命令,兩個月後自動失效;工鬥代表盧其宏表示,雖然今天衛環結論是不予備查,但是之後,院會還需要做出決議,而更大的問題,在於現在已經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立法之議,未來是否在立法時,再達到砍假的目的。

盧其宏批判,根據先前蔡英文曾經承諾過的:只要七天砍假案造成實質損害,就不會通過,因此呼籲民進黨在此時不要背棄自已的承諾,在未來可能的立法過程中,將19天假日的具體內容放進立法中予以保障,無論未來如何立法,勞工的假日一天都不 能少。因此工鬥在明日還是會前往民進黨前表達勞工權益不能倒退的立場。

勞動部長陳雄文今天態度依然強勢(攝影:梁家瑋)。

今天衛環委員會的結論:

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決議

根據104年5月15日修正通過之《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立法理由,係為「因應國際勞工(ILO)頒訂第47號公約及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周工作40小時原則』,並落實全國週休二日之制度,讓所有工作者都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惟查此次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第20條之1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顯然已違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定與立法目的,並剝奪勞工每日工作8小時,延長工時應得之工資。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屬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對照目前勞工之紀念日等國定假日之休假權利僅以細則定之,已屬不該。

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係指勞動部,但就當前審議中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等相關草案規定之主管機關均係指內政部,因此《勞動基準法》第37條顯然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但該修正案並未就此處予以釐清,逕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第23條第3項第7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顯然違法母法及法律保留原則,而有更正之必要。爰此,擬請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決定本案不予備查,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勞動部修正該細則。

提案人:林淑芬、吳玉琴、林靜儀、劉建國、陳曼麗、鍾孔炤、陳瑩、楊曜、黃秀芳、吳焜裕

取消7天國定假日為去年(2015)5月15日,《勞基法》「週40工時」通過後的「配套」中不須修法的項目,去年8月26日,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勞團於9月份開始行動,12月3日,六大工商團體聯名要求儘速施行,12月9日,勞動部正式公告修正,12月14日,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勞團,首先到立法院,要求實質審查,得到民進黨黨團書記長陳亭妃承諾,排入議程,唯當時上一會期已經結束,砍假案的戰線於是延伸至總統與立委選舉。

12月16日,將「砍假」納入原本「五鬥一案」的工鬥團體突襲勞動部噴漆,將抗爭動作拉高,22日,工鬥於福華飯店堵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在「財團奴才」的罵名壓力下,蔡英文允諾見面;25日,則在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台北市競選總部,與警方及總部志工爆發嚴重拉扯衝突,多人受傷、被訴。今年(2016)1月4日,蔡英文接見工鬥成員,於此議題,承諾撤回砍假、落實週休二日修法。

選後,2月1日,立院新屆期、新會期開始,「排審議、過衛環、院會決議」三關,便成為勞團與民進黨拉扯的重點,由於一度傳出立院以「屆期不連續」為由,技術杯葛,讓審議砍假的議案消失,勞團乃持續對民進黨施壓,要求佔絕對多數的衛環與院會通過「撤砍假」;而在衛環召委林淑芬堅持下,要在本週將議程排入審查;在「實現承諾」的壓力下,3月25日,原本一直採取拒絕態度的民進黨高層與新任閣揆林全終於對此定調,使得今天終於在衛環順利過關。

「砍假案」乃勞團藉著總統大選為槓桿,逼迫即將取得勝選的民進黨與蔡英文,於選前做出承諾,再以此承諾為基礎,緊盯立院每一個環節,終於成功製造壓力,獲得階段性的戰果,不過「40工時」配套尚涉及多個《勞基法》條文的修法,甚至連「砍假」本身,在修改施行細則未果之後,都有可能轉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立法的鬥爭。

明天(3/29,青年節)為被砍掉的第二個國定假日,由於「撤砍假」程序尚未完成,放假也已遭取消,不過,再下一個將遭砍的國定假日為9月28日(孔子誕辰),距今尚有半年之久,立院院會決議撤砍假後,兩個月內砍假命令自動失效,而到928之前,如果行政院或立法院採取「立法」的方式,再取消假日,則928仍有可能遭到沒收的命運。

一例一休、砍七天假的爭議持續延燒中。雖然立院4月8日做出決議,撤回勞動部「砍七天假」的行政命令;但民進黨上台後,馬上推行「一例一休、砍七天假」的《勞動基準法》修正版本,七天假,在民進黨政府的規劃中,還是要被砍掉的;蔡英文在1月4日與工鬥團體見面時,曾說過在「不損及勞工權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砍七天假,但現在一上台就砍假,難道砍假有可能「不損及勞工權益」嗎?

【下圖】雇主採用沒收上班時間中間的休息時間的方式,帳面上縮短每日工時,已達到在法定工時縮短後,仍能「週休一日」的目的,詳見〈民進黨「誓不兩例」? 看破「一例一休」〉:

科技業:國定假日轉成特休

較常見的論述是,過去勞工1年只有110天假,推動工時縮短、週休二日(一例一休)後,勞工可以到123天假,但為了讓資方團體同意,必須將「砍七天假」作為配套,使勞工年休剩下116天,砍「七天假」是個必要之惡,況且,這七天假「本來就沒有在放的」。

這種看法只是似是而非的說法,在〈民進黨「誓不兩例」? 看破「一例一休」〉文章中已清楚看到,過去沒放「週休二日」的勞工,不會因民進黨推動「一例一休」使他真的能放到週休二日,還要被砍七天假,而「已週休二日」的勞工則是本篇文章論述的重點。

根據勞動部統計,台灣有近6成的勞工是「已放周休二日」,「砍七天假」對這6成勞工的影響有兩種。科技業、外商、上市公司確實沒放到「七天假」,教師節、光復節等還是要上班;公司的作法,是將這七天假變成「彈性休假」,使員工在一年多七天的補休。

七日補休對流動率很高的科技業來說特別重要。在歐洲,屬於年假性質的「特休」日數,沒有資深、資淺的落差,而台灣《勞基法》中,特休假隨年資累計的計算方式,造成資淺者的特休非常少,流動率高,也就是普遍相對資淺的科技業員工多半沒有幾天的特休,要放一個長假,只能靠這7天彈休。如果七天假沒有,對他們最大的影響就是,本來可以想辦法排出一個長假,現在幾乎都不可能。

台灣《勞基法》的特休假規定方式,造成資淺者的特休假特別少,這完全不是一個產業變動大、受雇者普遍年資不深的國家應有的作法,參見〈國定假日台比韓多,對 但是你聽過特休假嗎? 〉:

除了科技業、外商、上市公司外,其他大部分勞工能放到「週休二日」是因為公司將他的國定假日「挪移」走了。

國定假日,乾坤挪移:勞動部的神邏輯

挪移,是勞動部解釋下的產物,1998年,勞動部函釋,如果拿1個工作日和休假日(國定假日)交換,休假日上班,而那個工作日放假,這個時候,因為「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所以「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也就是說,假設你的月薪是24,000元,時薪100元,1天上班8小時是800元,如果老闆只是讓你光復節來上班,這樣要多付你1天800元的工資,但是,如果他是說,週四光復節和週五本來要上班的工作日對調,這個時候,因為是「挪移」,他就不需要再多付你800元了。

相關解釋

1998年,勞動部可「挪移」國定假日的函釋

【勞委會87年台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

要旨: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其實,看看這問題好像不大,週四光復節放假,週五上班,週六放假,這樣假放不好,班也上不好,週四週五對調,變成有個五六日三天連假,這樣不是很好嗎?是很好,不過一碰上「雙週84工時」,亂象就產生了。

在週休二日,每天工作8小時的人,一週工作5╳8,也就是40小時,兩週80小時,比法定工時還少4個小時(你「欠」老闆4小時…),而2個2週則「各」有這樣的4個小時,一般來說,除非是在「4週變形工時」的情形下,這「2個」4小時是不能加起來,變成8小時的,但是勞動部允許了這種本不該存在的「加法」,4+4等於8之後,便變成「1天」,而1年有13個「4週」,也就是有13個這樣無中生有的「1天」,可供「挪移」。

以前沒有,現在也沒有,是這樣嗎?

這無中生有的「13天」,配合「挪移」國定假日的解釋,神不知鬼不覺地就達到了沒收13天國定假日的效果,絕對不像前勞動部長陳雄文或者現在的民進黨要「砍假七天」造成那麼大的反彈,而這也說明了,為什麼對「已週休二日」的人,砍假七天會那麼「無感」了,因為這七天假本來就沒有在放啊。

就拿跟公部門上班一致的銀行員來說好了,根據勞動部的統計,幾乎100%屬於「週休二日」的族群,這次被砍掉的公務員沒有的七天假,從來沒在放,也從來沒有加班費,就是因為「挪移」,本來可以挪移13天的,現在只用到7天,其餘6天,算是皇恩浩蕩,賞給你的好了。「砍假七天」,他們會說「沒差」,以前沒放的,現在也沒放,以前沒加班費,現在也沒有。

你確定嗎?

第一,「現在」是砍假七天已經救回來了,所以國定假日有19天,第二,現在週工時是40小時,沒有2週零碎的4小時、以及無中生有的「13天」可以挪移了;所以,青年節放不放?教師節放不放?光復節放不放?要放啊,好,如果一定要跟公部門上班一致,不放,那就要多領1天的工資啊。月薪24,000元,1天800元,7天就是5,600元(最好銀行員月薪只有24,000元啦…)。

修法鬥爭,反砍假,拿回你本來該有的

不過,這個「小確性」大家並沒有真的得到過,去年(2015)12月9號,勞動部公告「砍假命令」,今年(2016)6月21日廢止,也就是說今年1月1號起,實施週40工時後,七天假中的「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2)」和「革命先烈紀念日(3/29)」已經救不回來,而下一個「教師節(9/28)」還沒有到,而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9月前」修法那麼重要,因為一旦讓「已週休二日」勞工休到,或領到928的「加倍工資」,大家都會「有感」起來,在那之後,剝奪一個大家感覺已經得到的東西,阻力也就更大。

簡言之,對於近6成現在已經週休二日的人來說,砍假七天就是直接的損失,也就是蔡英文所謂的「損及勞工權益」,而且,從統計上說,是損及「大多數」勞工的權益,如果不砍假,這些人在9月28號,就可以享有一天的休假,而上班的話,最少可以有這一天的工資,為了避免這個尷尬的教師節到來,無論立法院7月臨時會,以及9月下個會期,民進黨勢必要讓「一例一休、砍假七天」的修法版本通過。

而守住這七天假,也就使守住你已經握在手上,卻還沒有享受到的休假日,煮熟的鴨子,可千萬別讓牠飛了。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梁家瑋

民進黨在18日立法院黨團大會上,已決定召開臨時會處理《勞動基準法》修法,「一例一休、砍假七天」對民進黨來說已勢在必行;現今已有許多文章討論砍七天假對台灣勞工的影響,但我國外籍移工人數至2015年底已約過60萬人,約為台灣總人口2.5%、台灣總就業人數的5.3%,如今卻未見文章探討砍假7天對外籍移工的影響。

我國基本工資自去年(2015)年7月提昇自20,008元,外籍移工跟家護工不同,並未與勞基法脫勾,所以這20,008,基本上就是60萬外籍移工「名目上」的工資,為什麼這麼說?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表示,移工雖然表面上領基本工資,但仍須扣掉仲介費、膳宿費,每人實領薪資大概1萬左右。當薪資如此低廉,移工一方面要寄錢回家,一方面又要供應自己在台日常所需,不停地加班,似乎成了許多移工不得不的選擇。

許多移工都須靠不斷地加班才能勉強過活,砍7天假對移工來說,最基本的影響就是在這7天可以多領1倍的工資沒了;若以基本工資計算,7天假等於1年大約少領4,000多元,這,已經是移工每月實領薪資的一半了。

除了為了顧生活必須加班之外,移工們即使想要休息,也缺乏拒絕加班的條件,吳靜如說,許多移工基本上每天固定加班,根本沒有休息時間,當移工累到想休息時,領班、科長就會說,「你今天要休息,你以後就不用加了」;這個時候,移工害怕,講太累不加班,以後就會沒有加班機會,只好繼續默默的工作。

《勞基法》雖有一個月加班46小時上限的規定,但許多移工的雇主根本沒有按照法律走,砍假7天也將使得好不容易得到可能的休息機會,就此喪失。雖然各廠規定有所不同,但國定假日已成了某些移工少數可以休息的時間,砍假7天對這些移工的影響就是,本來可以休息的日子,又不能休了。所以砍假7天對移工的影響非常明顯,不是讓靠每月1萬實領薪資無法過活的移工,少了4千多元的加班費,就是讓某些太累想要休息的移工,少了7天假日。不管哪一種,對移工來說,都是非常沈重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