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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之前的中國國企改革

1978年,改革開放的前夕,中國產業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佔了產出大多數,以工業為例,國有企業佔產出77%,集體企業23%,民營企業並不存在;1978年至1992年第一階段,1978年第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對內改革,對外開放」,透過「放權讓利」,希望在社會主義經濟中,導入市場經濟元素,逐步開放私有企業進入市場,同時將國企轉向以獲利為導向。

1979年,中國國務院頒布《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國企可保留部分利潤,國企開始獲得部分自主性;1984年、1985年,國務院進一步頒布「價格雙軌制」相關規定(參考),國企在滿足國家計畫後,超出部分可自行訂價;因計劃價格與市場價格落差極大,熟悉管道的人可先計劃經濟商品再至市場拋售,一般人反而無法取得計劃經濟價格的商品,時稱「官倒」。

六四事件時,除了天安門廣場的學生外,社會各階層均投入運動,當時的口號「要民主」、「反官倒」、「反腐敗」,就可看出人民對官倒、貪腐的痛恨(參考);1989年11月,十三屆五中全會通過《關於進一步治理和深化改革的決定》,確立取消雙軌制,透過逐步提升計畫價格,除電力等少數資源由國家統一價格外,其餘商品多透過市場來調整價格。

1993年,國企改革進入第二階段,11月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國企改革是要建立適用市場經濟、產權清晰、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競爭主體;1994年通過的《公司法》更為「企業化」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框架,在法律上將國企重組為有限責任公司.一旦國有企業轉換成公司,就可在證券交易上市、出售股票,轉為合資企業。

此時的改革並非有詳細的計畫、一步步施行,反而是「摸著石頭過河」,先在部分地方試點,再擴大推行;股份制試點在1986年提出,但僅針對少數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1994年中共再選擇100戶不同類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到了1997、1998,全國2千多家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企業,84.8%的企業實行了不同形式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結構已初步建立。

至於改革策略則採「抓大放小」,抓大方面,中共集中抓重點企業,將最大型、有競爭力的企業改組成企業集團,並將之置於國家控制下;中小企業則採改組、兼併、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更賦予地方政府私有化、關閉「地方國有工業部門」的權力,將中小企業直接推向市場;若從數據上來看,規模以上工業中,1998年國企佔49.6%,合資企業6.4%,集體企業19.6%,但到了2004年,國企38%,合資企業42.1%,集體企業只剩5.3%。

企業轉型對國企勞工產生最直接的衝擊;1978年以前,勞工自願辭職、解僱等是不存在的,在國企改革第一階段,勞動條件開始逐漸改變,1986年之後,新工人簽訂的是五年合約,但此時還未開始大規模的解僱;但到了國企改革第二階段,在日漸增加的競爭壓力下,國企開始解僱多餘人員,從1993年到2003年的10年中,官方數據顯示有2818萬國企工人下崗,但這數字可能還是低估的結果(參考1參考2)。

2013年11月,中共第18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適應市場化、國際化,進一步深化國企改革,推動國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中共預計讓部分國企再上市,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2014年中,國有企業主管部門的大陸財政部提出國企改革時間表,預計至2020年分批將部分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