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11項定義,「緊急備用電力設施」為「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
除非情況特殊,經地方政府核可,「緊備機組」每年最多運轉720小時(全日運轉約30天),而根據環境部的解釋,這樣的機組,不需要註釋有由地方政府依據《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發給的操作許可。
環境部在2011/12/19依據《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第1項,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在所附「條件表」的第一批第一類「屬緊急備用之前述公用設施者」排除須申請操作許可的範圍。
「緊備」轉「發電」
緊備機組是在「跳電、限電或其他情形」,維持功電機組正常運轉用的,像是核電廠失去外電時,緊急備用的氣渦輪發電機組,就成為維持冷卻水循環,避免發生爐心融毀的動力來源註釋。
事實上,不只是在電廠,在如石化、鋼鐵、電子…等大型高耗能的工廠裡,也都有這樣的「緊備設施」,像是中油台中廠(二接);就也備有「緊急燃氣渦輪發電機組」,主要用於廠內突發跳俥或跳電時的應變:參考台中市這個公聽會的會議記錄。
供電的燈號

圖片來源:台電
但是在這些(電廠內)目的之外,有沒有作為供(電廠外)電力、補充電力缺口的目的?在台電公司的〈「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執行及通報機制〉,設定「預估系統供電餘裕在6%(供電警戒的橘燈)以下」為啟動的條件之一註釋;對台電來說,這使得「緊備機組」具備了「供電」的功能。
台電的〈「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執行及通報機制〉是依據經濟部的〈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該辦法又是依《能源管理法》第19條訂定的,但是這兩者都沒有關於「緊備機組」的任何定義。
這一點當然頗有爭議,從2020到2022/10,34個月的統計中,核二、三廠的氣渦輪機有18個月啟動、合計運轉超過50小時的有8個月註釋,而且它們的發電量,沒有紀錄於台電的「電力年報」裡(因此被稱為「黑電」);監察院認為這些「機組已從緊急備用電源,轉而紓解系統電力」的現象。
台電則引用〈通報機制〉,認為「緊備」轉「發電」於法有據,甚至提出了一個比例,指出「氣渦輪機每部機組1年受限於環保限制可發電720小時,用於核電廠基本安全預防是120小時,其餘600小時本就屬於電力尖峰負載調度所用,意即平時即可作為供電時加入系統調度行列」。
台電的緊急備用電力設施
在2025/5,台電體系的「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有註釋:
在台電公司2024年的〈電業年報〉(p.7)中,這兩個機組,在2024年並無發電紀錄。
2025/5/23,台電董事長曾文生指出,高雄市環保局正審查操作許可中,「至於環保單位最終是否發證,與環評適法性,這交由環境單位做相關解釋」,沒有操作許可,機組仍有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3項,審查期間依原許可運轉的前例(如中火);不過曾文生也強調「退一萬步來講,就算興達3號、4號機的操作許可未獲展延,也會申請轉做緊急備用機組。而目前這2部機組加起來的運轉時間也不到100小時,仍在緊備機組每年發電不逾720小時的限制之內」。
但高雄市環保局在5/23的說法是,興達#3、#4操作許可的展延「已駁回」,並表示「全年運轉不可以超過720小時」,這符合《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第1項,「緊急備用電力設施」的定義,5/26,環境部長彭啟明在答詢時也指出「相關機組只要1年啟用時間在720小時內就是合法合規」,調性與高雄市環保局一致。
電廠 | 機組 | 說明及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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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二 | 2部氣渦輪燃油緊急機組 | 因應核電廠失去外部電力時,維持反應爐冷卻水循環用途。 |
核三 | 2部氣渦輪燃油緊急機組 | 因應核電廠失去外部電力時,維持反應爐冷卻水循環用途。 |
台中 | 4部燃油氣渦輪緊急機組 | 維持供電安全與穩定,如遇負載預測偏差、再生能源不如預期及發電機事故致系統緊急狀況啟動參考。 |
興達 | 燃煤#1、#2 | 燃煤#1在2023/9/30、#2在2023/12/31「除役」,之後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參考註釋。 |
興達 | 燃煤#3、#4 | 依據興達電廠環評,燃煤#3、#4於2024年底轉為「備用機組」,並於備轉容量率低於8%才啟用,並分別於2025年底及2026年底除役;2024/9/30,#3、#4操作許可到期,高雄市政府不再發給。 2025/5,#3、#4啟動供電,引起「偷開」質疑,對於沒有操作許可的機組,台電與環保單位說法不一。高雄市環保局及環境部似乎傾向用「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來解釋註釋。 |
大林 | 燃氣#5 | 原本#5預計在新#2燃煤機組取得電業執照後,於2019/6/30除役。但在2018/12/19,南科(台積電3奈米晶圓廠)環評大會上,考慮備用容量率,台電將除役日期改為2022/12/31。並於2018/12/21提出環差,修正除役日期(環差報告)。2019/1/23環評初審建議通過,4/24環評大會決議通過。 2022/12/31,除役後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 |
緊急備用電力設施與環評的「轉備用機組」承諾
在2019、2020年,興達、中火「煤轉氣」的環評中,曾經出現除役前的燃煤機組轉為「備用機組」的說法,但這裡的「備用機組」仍然需要有操作許可,運轉的條件,則依各環評承諾執行(而非每年720小時),與「緊急備用電力設施」的定義不同。
興達的環評承諾
興達電廠新增燃氣機組在2019/7/17通過環評報導,環說書中關於「備用機組」的文字(第8章p.8-18)為:
未來興達電廠既有燃煤機組於秋冬空品不良季(10月至翌年3月)時將停止運轉2部,另外2部機組則削減至70%用煤量,預估秋冬季整體可減少燃煤量6成;其中,燃煤1、2號機組將提前於112年底除役,另外3、4號機組將於113年底轉為備用機組,並於備轉容量率低於8%才啟用,且未來在供氣穩定前提下,將會優先調度天然氣發電。
興達燃煤#1、#2號機分別在2023/9/30及12/31操作許可到期(除役)後,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至於燃煤#3、#4,在2024/9/30,高雄市政府不再發給操作許可,之後可能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原本#3預計2025年底,#4預計2026年底除役,高雄市環保局在2021/2要求台電,兩部機組皆須在2025年底除役。
中火的環評承諾及後續發展
2019年起,台電即不再全廠10部機組全開;2020/1/20,中火新增燃氣機組通過環評報導,環說書中關於「備用機組」的文字(第8章p.8-7)為:
台中新燃氣CC1機取得相關許可證照後(預計113年),2部燃煤機組轉為備用;新燃氣CC2機取得相關許可證照後(預計114年),另 2 部燃煤機組轉為備用,當非空品不良季(4-9月)備轉容量率低於8%且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每日上午預報隔日中部空品區 AQI≦100 時,才啟動備用機組,且最多啟動2部備用機組,啟動燃煤機組數超過6部之時數,每年累積時數應不大於240小時。
2部燃氣機組取得相關許可證照運轉後,台中發電廠基地範圍內同時運轉之燃煤及燃氣機組總和不大於10部。
而2020/10/1,經濟部再宣佈中火「自主減煤方案」,將原本「空污季運轉8部,非空污季運轉9部」,將空污季運轉減為7部、並限制總發電量,不超過6部機滿載發電量330萬瓩,與過去空污季8部機運轉發電量440萬瓩相較,等於再減少2部機組的發電量。
而相較於其他亞臨界機組,1991到2006年間上線的台中發電廠10個燃煤機組,是比較新的,距離(假設是40年)除役還有一段時間,不過由於中火新增燃氣機組的「煤轉氣」承諾,目前規劃的「除役」及「轉備用」期程如下:
參考2024/11/8台電新聞稿整理。
燃煤機組 | 預計除役時間 | 除役後規劃 | 對應新燃氣機組 | 新燃氣機組上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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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6/12/31 | 拆除 | #CC1 | 2025/08/31 |
#2 | 2026/12/31 | 拆除 | #CC2 | 2026/08/31 |
#3 | 2031/12/31 | 拆除 | #CC3 | 2031/12/31 |
#4 | 2031/12/31 | 拆除 | #CC4 | 2032/12/31 |
#5 | 2032/12/31 | 除役轉緊急備用機組 | #CC4 | 2032/12/31 |
#6 | 2032/12/31 | 除役轉緊急備用機組 | #CC4 | 2032/12/31 |
#7 | 2033/12/31 | 除役轉緊急備用機組 | #CC5 | 2033/12/31 |
#8 | 2033/12/31 | 除役轉緊急備用機組 | #CC5 | 2033/12/31 |
#9 | 2035/12/31 | 除役(不拆除,轉備用) | — | — |
#10 | 2035/12/31 | 除役(不拆除,轉備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