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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銷中火許可證大事記

  • 2016年1月26日,林佳龍執政的台中市政府公告實施《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但其第3條第4項要求受管制者「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在「時間」和「量」的認定上,存有不同的解讀空間。後續行政院並未「備查」、也沒有「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這份自治條例。
  • 2018年12月,台中政黨輪替,盧秀燕上任台中市長。
  • 2019年9月底,台中市政府對《自治條例》第3條的解釋踩定立場,定調「中火2019年全廠生煤年用量不超過1,104萬公噸」。
  • 2019年11月27日,中火2019年用煤量超過1,104萬公噸,台中市環保局於11月29日、12月14日兩度稽查,分別開出300萬與600萬罰單,並要求限期改善。
  • 2019年12月23日第三度稽查;25日,盧秀燕表示中火持續超量燃煤,三度違規、情節重大,廢止2號、3號機的許可證。其餘8部機組依有無違規情形,分別給予兩年、四年的展延期限,三次違規均有操作的三部機組(6、7、10號)展延至2021年12月31日,其餘五部機組(1、4、5、8、9號)展延至2024年12月31日,全廠生煤使用量上限均為1,104萬公噸。(參考
  • 2020年2月15日,環保署去函台中市環保局,表示廢止許可證的處分違法,要求更正(參考);台中市環保局未從。
  • 2020年2月25日,環保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撒銷台中市環保局的廢止處分,表示中火2、3號機回到「展延審查」的狀況(參考)。依《空污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審查期間內可繼續操作使用。
  • 2020年3月13日,行政院宣布《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被宣布無效的部分,包括台中市環保局用來限制中火用煤量的條文。(報導參考
  • 台中市政府認為環保署與行政院的處分違法、違憲,為無效之處分,中火2、3號機許可證仍為廢止狀態。時值冬春之際,用電需求低,中火2、3號機維持關機狀態。
  • 2020年6月24日,中火2號機點火啟動,台中環保局以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沒有許可證就進行操作,開罰200萬並命其停止操作。
  • 2020年6月29日,台中環保局開罰2,000萬,並依《空污法》第56條將台電董事長楊偉函請地檢署偵辦。(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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