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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見工鬥》個案處理 築牆防延燒約聘僱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基層護理產業工會、團結工聯(宜蘭縣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新竹縣產業總工會、苗栗縣產業總工會、台南市產業總工會、新高市產業總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中華電信工會、台塑關係企業工會全國聯合會)、大高雄總工會、高雄國稅局工會、非典勞動工作坊、台北市環保局工會、環保局工會市縣聯合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中央健保署工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全國關懷基層老人社福連線協會、中華民國老年勞工關懷互助協會……
  • 【一鬥】年金要求基礎年基、生活保障
  • 【二鬥】長照要求消滅血汗外勞、要求老殘安養國家僱用政策
  • 【三鬥】要求擴大僱用、廢除約聘僱及各種非典
  • 【四鬥】醫護消要求勞動保障、擴大員額
  • 【五鬥】勞工團結權要求降低工會組織門檻,擴大爭議範圍至政治性罷工
  • 【一案】國道收費員案,要求「保障(高工局)舊年資」以及「安置」。

1月4號,民進黨主席、總統候選人實現去年(2015)12月23號,對「工鬥」的兩週之約(相關報導);回應工鬥提出的「五鬥一案」及取消國定假日的問題,其中「國道收費員案」,民進黨承諾執政後,由勞動部與交通部、遠通電收公司組成專案小組,共同處理收費員的「安置」與「舊年資」問題,自救會會長孫秀鑾對於民進黨的承諾,表示樂見,但希望屆時不要提出一個「不上不下」的方案,讓收費員再起抗爭。

殘補方案能解決收費員問題?

國道收費員的訴求,有要求遠通電收依約「安置」,這是遠通的問題;而要求交通部高工局給予依照《勞基法》計算的資遣費,這是交通部的問題;而在民進黨提出的「專案小組」則同時處理這兩個問題,而民進黨智庫社會群召集人林萬億表示,未來這個小組,將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訂定計畫,這個說法裡,存在著不少矛盾和怪異的地方,再從民進黨對「五鬥」中「約聘僱」訴求的回應,也充滿「個案解決」的斧鑿痕跡。

民進黨智庫社會群召集人林萬億在與工鬥成員會面後召開記者會說明對訴求的回應。(攝影:孫窮理)

首先,安置問題,是遠通電收沒有履行它與交通部高工局的合約的問題,固然要責成其解決。但是舊年資問題,則跟遠通電收沒有關係,雖然贊成民進黨「成立專案小組」的這個提案,但是他說「不清楚民進黨為什麼一定要把遠通電收拉進來」;其次,林萬億一再強調依照《就服法》第24條處理本案,則也讓人覺得不安。

因為《就服法》第24條是一個針對失業者的「殘補式」的條款,設定「獨力負擔家計」、「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條件,此種「殘補」式的邏輯,在關廠工人案,勞委會王如玄、潘世偉提出的「三六九」等方案,就曾經出現過,當時,這種在「承認債務」的前提下,接受補貼,而非承認政府責任的方案,並沒有被關廠工人所接受。

同樣的情形,恐怕也會出現在收費員的身上,收費員訴諸舊年資的依據,是政府為彌補人力不足、節省人事開銷,大量使用非典型的「約聘僱」、「臨時人員」,造成他們的工作不穩定、舊年資不保,因此,依照《勞基法》計算的資遣費,是收費員「應得」,而非政府的「慈善」或「補貼」,更不能用收費員的年齡、資力、工作能力…等作為給或不給、給多給少的判準。

這種處理方式,就跟民進黨意圖讓收費員案「個案化」的態度有關,這可以從與收費員案相牽連的「工鬥」約聘僱訴求,民進黨的回應看起。

立法是剝奪或保障約聘僱勞權?

在回應「工鬥」訴求時,林萬億的問題意識很清楚,他認為,政府部門因為人力不足而濫用約聘僱等非典型人力是不對的,而現有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在1960年代制定,已經四十幾年沒有修訂,而在民進黨執政時期,考試院長姚嘉文提出過修(立)法的版本,這個法案現在叫做《聘用人員人事條例》,民進黨執政後,將推動這個修法工作,「把勞工權益加進去」。

這個回應,說明的是,第一,民進黨並沒有按照「工鬥」所訴求的,讓政府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工的《勞基法》等勞動法令,而是打算繼續讓他們適用公務人員的法律體系;第二,所謂「把勞工權益加進去」,林萬億特別提到的,是約聘雇的「離職儲金」,希望未來能適用「勞退新制」,把過去的「離職儲金」併進去;但是並沒有提及約聘僱人員的「年資」及「資遣費」等問題。

「離職儲金」指的是政府機關對其所聘僱的約聘僱人員每個月提撥一筆錢,進入一個個人帳戶中,等到約聘僱人員離退時,把這筆錢領出來,當作退休金之用,2005年7月1號,勞退新制實施後,「離職儲金」調整為與勞工退休金一致的(雇主)提撥6%,林萬億提到的「適用勞退新制」,並未增任何政府的支出,只是在勞退新制實施前的年資,他卻未說明如何處理。

而這個問題,則與收費員案所突顯出的核心問題,是相牽連的,那就是政府約聘僱的「就業安定保障」以及萬一單位裁撤時,資遣費的問題。我們看林萬億搬出來回應「工鬥」的《聘用人員人事條例》,第17條,明定約聘僱人員聘用契約應明定「聘用期間」,這種以「定期契約」為原則的訂約方式,與《勞基法》第9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的原則,大相逕庭。

而這也就是「工鬥」約聘僱訴求,以及收費員3月22日遊行訴求「廢除約聘僱」所批判的「一年一聘」問題;再看草案第27條,定得更清楚「聘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精簡聘用人員,應依精簡之相關法令辦理」,「相關法規」絕對不是《勞基法》,在第27條的說明中,考試院講得很清楚,是要依《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

在這個處理原則下,「依規定辦理離職之聘用或約僱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月支報酬」,而這,正是現在交通部高公局在裁撤收費站後,據以發給收費員的「法令依據」,也是交通部再三強調一切合法的「法令依據」。在這個草案不做大幅修正的情形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的立法,正是將收費員兩年來所抗爭的不合理制度,給進一步法制化。

繼續規避政府僱用的結構性問題

當然,既然是「草案」,再調整的空間就還很大,但那得看民進黨的態度是什麼,在回應中,民進黨的態度很明顯地是要把約聘僱往公務人員的法制推,而非適用勞動法令體系,同時,林萬億也承認,造成「濫用約聘僱」的原因,是政府人力不足,在會後記者會中,林萬億回答記者的提問,認為如果是長期人力,就需要以正職(公務員)的方式任用,但是目前各級政府的員額,受到《總員額法》的限制,非正職人力轉正,勢必牽涉到員額上限打開的問題。

對此,林萬億認為先做政府機構內部的盤點,不需要現在就「把屋頂打開」。政府人力不足,不同時檢討員額上限問題,又要讓約聘僱轉正,如何可能達成?看到問題所在,但是又放任造成問題的結構繼續存在,其結果只有幾個,第一,現在約聘僱的問題繼續存在,第二,讓約聘僱轉正,就要大量淘汰現有公務人員,第三,則是讓現在各級政府的工作「去任務化」,改採外包、BOT(像高速公路收費業務),或者乾脆擺爛不管(像消防員的嚴重缺額);而實際運作下來,則可能上述三種狀況,將會同時發生,抑或是新政府也無力處理現有公務員人力問題,使得約聘僱與「政府外包」問題日益嚴重。

把「收費員案」和對約聘僱訴求的回應擺在一起看,就很清楚了,「專案解決」收費員案、用《就服法》第24條,殘補式處理問題,把遠通一起拉進來,就是在把收費員這個麻煩的問題個案解決,把個案和通案切割開來之後,築起防火牆,讓它不會燒到約聘僱,乃至國家聘僱政策的整體問題。

將約聘僱推向公務人員法制,也只是為了繼續規避《勞基法》「非定期契約」以及「年資」的保障,如此而已;事實上,在姚嘉文時期(2002-2008)的考試院,的確持續推動《聘用人員人事條例》的立法工作,也不忘強調「如將聘用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將衍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保障工作權聘用人員將成為久任人員,致機關無法應業務需要而調節人力,與約聘制度建制精神不符(來源,2008/01/24考試院新聞稿)」,話早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專案處理」收費員案或許可以視為收費員兩年抗爭的一大進展與成果,對於自救會面對「個案」與「通案」間的掙扎,也需要充分理解,不過,我們在這裡不能不提的,是相較於國民黨治下的交通部老實不客氣回應收費員「給了怕非典比照」的回應,民進黨所展示的,不過是一個更加細緻的統治技術與話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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