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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 隔離補償一天一千元 尚存隱憂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

(照片來源:總統府Flickr)

衛福部10日公告《武漢肺炎特別條例》中對「被隔離者」7145548-001的《補償辦法》,金額為每人每日1,000元,但被隔離期間「有領到薪資」的人,不可以請領隔離補償。補償的辦法已經定案,下個問題是,能確實發到每個被隔離者手上嗎?我們檢視2003年SARS對勞工的補償情況,理論上《SARS暫行條例》的機制對勞工較好;但就當年執行的結果來看,卻似乎沒有真的保障到勞工。

當年補償的情況,許多細節因時代久遠已不可考。然而,導致保障機制無法落實的原因不明,如果現今仍未改善,現在《武漢肺炎特別條例》的補償能否落實到所有人身上,也成了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

「理論上」更好的《SARS暫行條例》機制

單純就金額來說,在每個被隔離者都有的「隔離補償」部分,相較《SARS暫行條例》的「慰問金」每日500元,《武漢肺炎特別條例》的「隔離補償」是每天1,000元,是比較高的。

但相較於《武漢肺炎特別條例》規定,「有領薪、就沒補償」的二擇一;《SARS暫行條例》中則是「都有慰問金、是勞工就再給你工資的補貼」,也就是在500元的慰問金外,另外對於「勞工」,包括有受僱的勞工、以及沒有雇主的自營工作者等,如果被隔離而無法工作,有另外一筆對於「工資的補貼」。

這筆「工資補貼」,在有雇主的勞工身上,是要求雇主給公假、政府再補貼給雇主;而沒有雇主的勞工,則是依該勞工投保的勞保薪資,政府直接補貼給勞工。

雖然2003年介於「基本工資十年凍漲」期間,依照當年的基本工資,每日的日薪額最低僅有528元,不過加上500元的「隔離慰問金」,勞工理論上,最少最少也可以領到每天1,028元。即使在當年極低的基本工資水準下,最底線的金額仍是優於現在《武漢肺炎特別條例》的補償的。

無法落實的好意

不過,現實中的情況似乎卻又不是這麼一回事。2003年的SARS,總共隔離了約15萬人,然而我們向當時負責發放「工資補貼」業務的勞保局詢問後,勞保局表示,當時「工資補貼」一共只發放了約1萬1千餘件,其中「保障受僱者公假、雇主請領補貼」的約1萬餘件;「沒有雇主、勞工請領補貼」的約1千餘件。

這個一個低得不太合理的數字。2003年1月,台灣人口總數約2,250萬人;勞保人數則約787萬人,有勞保的人約佔總人口35%。如果被隔離者的人口分布平均,應該要有約5萬人請領工資補償才對。

事實上,SARS當年實際去請領工資補貼的人數之低,似乎也出乎勞動部的預期之外。《SARS暫行條例》中勞動部工資補貼的預算,編列了3.78億元,最後實支額卻只有1.23億元,不到三分之一。作為比對,當年對所有被隔離者的慰問金,預算編列了8.2億元,實支額則是7.64億元,可見當年對隔離人數的當握與預估的能力,並不差。

勞動部官員表示,這個問題太久遠了,也不確定當時承辦人員是誰,無法回答精確的原因。不過他解釋,被隔離者中,也包含公務員、或是老人小孩等非勞動人口,這是第一層會扣掉的人;另外,也會有沒保勞保的勞動人口,也不能排除有資格者沒去向勞保局申請......等原因。

當年被隔離者,有特別集中在老人、小孩、或是公務員.....等不適用勞保的對象嗎?或者大量「應領、而未領」的原因又是什麼?官員說,這些都是可能的原因,但各種原因分別影響多大,恐怕已不可考。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陳淑綸則表示,這可能顯示了幾個問題,例如勞工可能會因為不清楚規定、或在補貼規則制訂前清況不明、甚至是被迫的情況下,改請了其它假別,而喪失相關權利;也有可能勞工即使符合資格,但並不清楚自己的權利而沒有申請。陳淑綸表示,這也顯示了如今《武漢肺炎特別條例》,把請領補貼的程序、責任、風險都放在勞工個人身上,這對勞工來說,恐怕是相當不利的。

原因不明,留下隱憂

把兩次疫情對被隔離者的補償作簡單的比較:這次「隔離補償」性質的金額,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預算編列18.2億元,也比《SARS暫行條例》中「慰問金」加上「工資補貼」的12億元高。甚至在「預算佔比」上,這次隔離補償佔總預算600億中3%,也比SARS兩項補償佔當年特別預算500億元中2.4%高。

而對於勞工來說,雖然《SARS暫行條例》的機制,「理論上」優於《武漢肺炎特別條例》,但「實際上」發出去的成效並不好。如果工資補貼到不了勞工手上,那現在干脆一點,提高隔離補償金額,就實務的角度來說,或許對整體的勞工來說,反而現在這樣還比較好。

不過「理論上」與「實際上」,得出相反的結論,這個吊詭的問題當時沒被解答、現在也已無法考證原因,隱隱留下了不安的伏筆。如果勞工就是會被改請其它假別、而政府也無法即時有效的監督介入,如果勞工就是比較不會跑程序、容易忽略自己的權益......,如果當年存在這些原因,而現在也沒有改善,那《武漢肺炎特別條例》的保障與補償是否能落實到所有人身上,仍舊是一個大問題。

 

 

註解
  • 依《補償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包括「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以及有被照顧需求被隔離者的「照顧者」。這裡以「被隔離者」泛稱上述5種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