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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集遊法 集盟批政院版,訴求管制轉保障

集盟的記者會,批行政院版《集遊法》換湯不換藥,訴諸集會遊行「由管制轉向保護」。(攝影:侯百千)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侯百千報導

《集會遊行法》正在立法院審議中,「集遊惡法修法聯盟」3月28日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批判目前政院版「換湯不換藥」,不改威權統治的思路,並呼籲全面檢討將集會遊行入罪化的條文,如《刑法》的「妨害公務」、「侮辱公署」、「聚眾不解散」,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目前,《集遊法》有行政院、鄭麗君,以及林淑芬的「廢止案」3案併案審查,3月17日,進入逐條審議階段,當天僅進行到將名稱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並將第一條「為積極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中「維持社會秩序」文字刪除。

集盟表示,在修法過程中,鄭麗君委員的版本經歷專家學者共同研究,並且納用了民團的建議內容,是一部由管制轉向保護的「集會遊行保障法」,值得肯定;而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表示,時力將全力支持該版本。集盟表示,林淑芬的「廢止案」,是集盟最初的構想,也是理論上的理想狀態,不過,面對警方已漸拋棄「難用」的《集遊法》、使用其他法律壓迫抗爭者,催生民間提出「法律專業團體版」,由鄭麗君推動。

目前政院版對集會遊行的申請,由「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明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在審查的過程中,國、親兩黨委員支持「報備」或「許可」制的理由為「維護交通秩序」,集盟表示,內政部與警政署的官員多次以「交通安全」以及「社會秩序」做為壓迫人民基本權利的理由,卻沒有更具體論述的內容,令人無法接受。

鄭麗君版則採「自願報備制」,發動集會遊行團體有需要主管機關協助時,才報備。並將主管機關由警察改為內政部與縣市政府。此外,也刪除了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權,與「禁制區」的規定。

不過,記者會中,多名「有案在身」的被告,皆非因《集遊法》被訴,2013年於北市塔城街,因大埔案抗議總統車隊的洪崇晏,是「妨害公務」,而華光社區案則有林靖豪等5個被告,已經在一審被判決拘役50天,罪名同樣是「妨害公務」;林靖豪說,在開庭過程中完全沒有警察被強暴脅迫的證據,他說近年警方執法時,往往因《集遊法》難以使用,而以「妨礙公務」等《刑法》條文處理,他呼籲,除《集遊法》外,濫用《刑法》追訴的情形也須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