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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1字第0950022275號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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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p><p>【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p><p>【發文字號】勞資1字第0950022275號</p><p>【主旨】所詢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准成立「高雄市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職業工會」及「高雄市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產業工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p><p>【說明】</p><p>一、復貴部95年4月27日台財人字第09508505660號函。</p><p>二、查「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工會法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會依據前述條文訂定「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劃定籌組產、職業工會之種類,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規定。該法規命令之內容,在不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下,即有拘束一般人民之效力,合先敘明。</p><p>三、另查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故於政府行政機關內工作之員工包含約僱及約聘人員其薪給若屬公務預算,依工會法前述條文規定自不得組織或加入工會。</p><p>主任委員 李應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