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孫窮理
美光桃園工會和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今天(10/28)前往勞動部,要求勞動部解釋10月21號,美光台中工會與資方簽訂的協議是否為「團體協約」,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爭議科科長金士平出面表示,勞資雙方及主管機關中科管理局,都對外表示這是一般性協議,非團體協約。
目前台中工會與資方簽訂的這份協議的內容,包括美光台中、桃園兩工會的會員都無法知道詳細的內容,外傳在這份協議中,包含了超過三年,甚至可能長達十年以上的「和平條款」,而《團體協約法》第28條規定,團協最長期限就是三年,如果這份協議屬於團協,則「和平條款」最長也就是三年。
不過,既然認定協議不是團協,而屬於一般性的協議,金士平說「那就沒有受這條限制」,原則上是勞資雙方合意,不過對於協議是否包括「和平條款」、期限多長,金士平說,它的內容「應該是由勞資雙方來對外說明」,沒有做正面的回答。
而對於21號協議不滿的台中工會會員,目前正發動連署,要撤銷對工會幹部的授權、召開會員大會,否決這項協議,金士平說,原則上要回到章程及授權範圍來看,如果對協議的效力有質疑,則回到民事訴訟程序處理。這個回應,引起工會強烈的不滿,認為台中工會簽訂了超越會員授權的協議,勞動部規避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責任,讓會員自己去打官司,非常不能接受。
目前美光勞資爭議尚未落幕,在結束了22號的1日罷工之後,桃園工會將在11/6,與公司繼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