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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環評? 限縮「應諮商同意事項」 原民會:研議中

文:王子豪

原民會去年(2025)4月預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修正草案,時隔1年,不僅遲遲沒有公告,更傳出內容生變;行政院作出了3點再修正指示:比照環評的門檻、加強效率、原民會協助地方辦理。

如果「需要部落諮商同意」的事項,真的比照「環評」的標準,許多現在需要向部落進行諮商同意的開發案,未來都將可免除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義務。

原民會證實,去年預告的〈辦法〉草案,確實進行了再調整。原民會綜規處科長林世昌表示,政院沒有「指示」,只是「提醒」,要注意諮商同意的效率與可執行性、不同機關間的行政流程不要卡關。他說,〈辦法〉還在內部研議中,沒有預計上路的期程。

只要對照法規,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諮商同意辦法〉的「現況」,與「比照環評、一定規模以上才要諮商」之間的變化。

以「地熱電廠」為例,依據現行〈諮商同意辦法〉的規定註釋,只要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無論規模大小,都要進行諮商同意。但在環評中註釋,只有位於海拔1,500公尺以上;或位於原保地、溼地、國家公園等特定區位且裝置容量10MW以上;或在其他地方,但達50MW以上,這些達到「一定規模、條件」的地熱電廠,才需要環評。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3條第1項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行為,指附件所列之行為。

附件第1項第8款
一、土地開發:指從事下列各款之行為:
(八)核能、水力、火力、風力、太陽光、溫差、地熱之發電機組、設備、電廠、汽電共生廠及其輸電線路、超高壓變電所之設置、興建或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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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與其附件並沒有訂定規模或區位的標準。也就是說,被寫到的行為、事項,無論規模大小,只要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都需要向部落進行諮商同意。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9款

能源或輸變電工程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九、設置地熱發電機組,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但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且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二公頃以上。
(三)位於重要濕地,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且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二公頃以上。
(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且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二公頃以上。
(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且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二公頃以上。
(六)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七)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

「10MW以上的地熱電廠」,是什麼樣的概念?台灣現在有6個運轉中的地熱案場註釋,其中最大的一個,是今年1月底正式營運的中油宜蘭土場5.4MW;6個運轉中的案場,總裝置容量還不到14MW。還有規劃中的16個地熱案場註釋,也沒有任何一個在10MW以上。也就是說,雖然大部分的地熱潛力區都位在原住民族地區,但如果〈諮商同意辦法〉真的比照環評,設定「一定規模」的條件,現在根本沒有地熱電廠需要走部落諮商同意程序。

規劃中案場:

新北:7家/10.5MW
宜蘭:1家/5.4MW
花蓮:1家/1MW
台東:7家/34MW

營運中地熱電廠:

●新北
結元四礦子坪:1.2MW
●台東
全陽太麻里:0.499MW
台泥延平:1MW
●宜蘭
清水地熱:4.95MW
台電仁澤:0.84MW
中油土場:5.4MW

另外,像是台東縣政府在東河的金樽漁港旅館開發案,去年底在東河部落進行諮商同意會議;由於東縣府將開發案的土地面積切分到1公頃以下,不需環評。國科會在旭海的「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2021年通過瑪查蘭部落諮商同意;這個短期場域面積未達10公頃,不需環評。2019年在卡大地布部落進行諮商同意的知本光電案,依當時的環評法規註釋,也不用環評。

2018年,台東縣政府規劃於知本溪口北側開發「太陽光電教育及示範專區」,全案面積約226公頃。依據當時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只有位於「重要溼地」的光電開發才需要環評。東縣府的「光電專區」所在的位址,雖然口頭上會被稱為溼地,但並非法定溼地,所以不需環評。

不過以現在的環評法規來說,2025年底立法院通過《環評法》第5條修訂,達到40公頃以上或40MW以上等條件的光電開發,就要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