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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x plant案

2000年前後,英國計畫在塞拉菲爾德(Sellafield)興建混合氧化物核燃料(MOX, 將用過核燃料等核廢棄物濃縮再處理而成的替代燃料)工廠,引起愛爾蘭海對面的愛爾蘭反對。愛爾蘭擔心該廠的營運會污染愛爾蘭海,並強調核燃料的運輸涉及潛在風險,並指責英國未向其披露相關信息(參考)。

愛爾蘭分別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向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提出臨時措施及仲裁要求;並依《保護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公約》(OSPAR)向常設仲裁法院(PCA)提出仲裁。

然而,此舉受到歐盟法院遣責,認為在歐盟相關法規、及《UNCLOS》第282條之下,歐盟內部的爭端處理機制對此爭議享有專屬管轄權(參考)。

因《OSPAR》組成的仲裁庭,認為OSPAR的條文自我定位是一個「自足的爭端解決機制」、而不具備根據其它國際法作出裁決的權限,因此對本案實體部分作出了判決,裁决英國並未違反OSPAR所規定的信息通知義務。

《UNCLOS》下的ITLOS,首先是先肯定了自己有初步的管轄權,並作出「臨時措施」,要求當事國互相合作並進行磋商交換有關MOX Plant運轉對愛爾蘭海所帶來的潛在後果的意見,以檢測該工廠對愛爾蘭海的風險和影響,並防止該工廠的運行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但之後依《UNCLOS》組成的仲裁庭,則認為,當事國首先需要先確定歐洲法院是否有此案的專屬管轄權,同時也認為,依《OSPAR》所組建的仲裁庭不是享有強制管轄權的特別法庭。

歐洲法院則認定,自己有此爭議的專屬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