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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限煤自治條例與中火減煤計算

2016年1月26日,台中市政府在林佳龍擔任市長時,公告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台中限莓自治條例),該條文第3條第4項要求中火「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然而「四年內」、「生煤使用量」怎麼定義、計算都未詳列清楚。

市長盧秀燕上任後,對此兩項標準採最嚴格的定義,「減量四成」是使用近年最高用煤「實際使用量」計算,也就是2014年1,839萬噸的四成,1,104萬噸;而「四年內」則是指,至2016年1月26日條例公告的四年後,也就是2020年1月26日要完成此減量四成目標,簡言之就是2019年的生煤使用量不能超過1,04萬噸。

但台電對「減量四成」、「四年內」的定義跟中市府不同,台電認為是要從2020年1月26日開始計算的一年生煤使用量達成減量目標,這樣就算「四年內」完成;且台電計算減量的方式也跟中市府不同,台電是使用生煤的「許可量」來計算,2014年許可證上生煤「許可量」為2,100萬噸,減四成就是1,260萬噸。

因這定義與計算方式不同,才有後續中市府因台電「用量超過自治條例規定」,於2019年底12月廢止中火兩部機組許可證,而後環保署先是撤銷中市府的「廢止許可」處分,而後再宣告《台中限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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