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2月14日華航勞資雙方團體協商內容

一、有關疲勞航班派遣

  1. 針對工會就機師人力派遣之訴求,本項依預劃班表之飛航時間(FT)8小時以上者以3人派遣(簽署月14日(含)前次月實施;簽署月15日(含)後次次月實施),12小時以上以4人派遣(744機隊簽署月後至遲第7個月起實施,其他機隊簽署月14日(含)前次月實施;簽署月15日(含)後次次月實施)為原則。
  2. 下列現有班表之特殊航線同意以下列方式派遣:
    1. 美國內陸之安克拉治-紐約來回航線改3人派遣(簽署月後至遲第7個月起實施)。
    2. 重慶紅眼貨機4人派遣,回程回復正常休時(簽署月14日(含)前次月實施;簽署月15日(含)後次次月實施)。
    3. 西安3人派遣(簽署月14日(含)前次月實施;簽署月15日(含)後次次月實施)。
    4. 帛琉3人派遣(簽署月後3個月後實施)。
    5. .關島2人派遣於關島住房(簽署月後3個月後實施)。
  3. (三)不得因以上協議對現有固定航班之派遣方式為不利變更,若有任何變更之必要,應與工會協商,遇緊急狀況不在此限。

二、有關升訓制度訴求

  1. 公司於2年內研議規劃只進用外國籍副機師,不直接以正機師身分進用外國籍機師。若無特殊情形,不再增加外國籍正機師之聘用。
  2. 公司若有缺額將依照人力會議結論辦理,並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處理。若本國籍機師之條件與外國籍機師相同,則以本國籍機師優先聘用,惟外國籍機師居住於台灣地區者(相關解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不適用之。
  3. 每年底預作次年度人力規劃,於每年3月、9月升訓會議前公布各機隊缺額,並供機師得自行至辦公室查閱個人成績,重申相關加分比重公司均已公開於內部網站。
  4. 升訓評比分數相同者,以本國籍機師優先,每次升訓員額本國籍不得低於外國籍,惟外國籍機師居住於台灣地區者(相關解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不適用之。

三、有關禁止秋後算帳部分:中華航空公司對工會及會員就本次爭議行為,對本公司所為如符合法律所定爭議行為之言行,公司予以尊重。另將遵守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並不會對工會及其會員有違反前述法令之行為。

四、研議管理制度:罷工事件結束後,公司同意就勞資爭議起因詳加研議及改善管理制度。同時未來將加強與工會溝通協商。

五、飛安獎金:有關金額部分約定於2月21日再議納入團體協約。

六、工會同意資方在從今日算起,一直到2022年的8月31日的協約生效期間,若發生勞資爭議,將放棄行使爭議行為的權利,改採調解或是仲裁解決爭議;意即工會同意在簽訂協約之後,至少三年半內不能再進行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