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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通過之《勞基法》第34條(輪班間隔調為8小時)

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使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