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集遊法》修法 不進反退?

前情提要

近年,國家已逐漸利用《刑法》,而不只是《集遊法》對付陳情抗議,修改《集遊法》並不足以保障陳抗。

[[nid:494]][[nid:549]]

而即將執政的民進黨,對於陳抗保障,態度顯得曖昧與保守。

[[nid:517]]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何友倫

歷經多次委員會審查,長期被視為威權象徵的《集會遊行法》,已於5月12日完成審議,除了禁制區與命令解散因為未能取得共識,將付朝野協商外,其餘條文已獲得共識,沒意外將不再變動。修法能否開啟民進黨成為國會多數後改革的第一步,端看朝野協商後,能夠提出什麼樣的法案,然而僅就現在審議後結論,顯然距離改革有不小的距離。

《集會遊行法》是解嚴後,政府為達成鉗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所制定的法律,與《人民團體法》、《國家安全法》合稱「國安三法」。從實務運作情形來看,《集遊法》未能促進人民實現自己的權利,例如現行法「禁制區」、「命令解散」等相關規定,並未將人民放在法律保護的框架內,最為荒謬者,即是以國家壟斷之刑罰,遂行其欲壓制弱勢人民的赤裸暴力,例如江一豪於2011年11月28日,因聲援十四張拆遷案,遭檢察官以《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首謀起訴。

此次審議,包含鄭麗君委員的《集會遊行保障法》版本(下稱鄭版),行政院版本(下稱政院版),與多人提案的「廢止集遊法」。鄭版由於是以「法律專業團體版本」為基礎所修改,得到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等民間團體支持,政院版則是以強制報備制為中心,仍保持強烈的管制色彩,廢止案則是認為集會遊行不需管制,出現爭議時回到個別法律規定即可。鄭版多數條文雖然在出委員會的版本獲得支持,且其核心精神自願報備制亦獲採納,然而關鍵的禁制區與命令解散未能取得共識,將保留付朝野協商。

修正後的《集遊法》能否從管制轉向保障?新法在名稱上似乎有宣示的意涵,明確變更本法為《集會遊行保障法》,對於禁制區、命令解散等問題,也有實質討論,似乎只待三讀通過,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即可獲得保障。然而觀諸5月12日的審議結論,除了名稱顯得進步外,許多條文的實質內容並無顯著改變,甚至變本加厲,從嚴管制。以「禁制區」的問題為例,過去禁制區已遭受諸多批評,認為違反比例原則,新法雖然範圍縮小,但最小的範圍依然有五十公尺之遠。又該條所列舉之機關,甚至多出現行法所無的檢察署與醫療機構,顯然與民間團體主張的全面廢除禁制區有不小的距離。

爭議最大的「命令解散」,過去經常是國家法辦人民的最佳利器,縱使近年已轉向普通刑法,如妨害公務、強制罪等,該條文的存在仍對於社會運動產生極大的壓力,新法雖然廢除相關規定,取而代之者,卻是強制解散,明確授權警方在「禁制區」,或是有所謂「使用暴力」、「強暴脅迫致生財產損害」等情形,強制解散群眾。依現行法相關規定,警方必須透過命令解散,要求集會遊行負責人解散集會,實務經常發生強制驅離、抬人等情形,其基礎並非來自《集遊法》授權,今次直接在集遊法明定強制解散,讓人摸不著頭緒。

最後,儘管近年社會運動層出不窮,《集遊法》修法也喊了十多年,立法者仍未能準確抓到國家如何鎮壓異己的聲音。在大法官解釋宣告集遊法部分違憲後,檢警系統亦改變策略,轉而以普通刑法等手段,將社會抗爭刑事化,如關廠工人臥軌案、華光擋拆案、苑裡反瘋車案等,種種現象均顯示集會遊行的戰場,不再只是《集遊法》本身。而《集遊法》目前的修法,也未能回應民間期待,甚至出現加碼放送管制手段等情形,能否翻案,就看朝野協商的「禁制區」、「命令解散」能否出現轉機,否則,作為國會多數的民進黨,絕對會記上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