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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爭什麼?談什麼?關於《勞基法》84-1

華航空服員反84條之1。(攝影:孫窮裡,531遊行)

你一定要知道

《勞基法》第84條之1是什麼?

「桃園報到」制度對空服員影響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梁家瑋

空服員罷工今日(6/24)凌晨正式啟動,下午,華航新任董事長至罷工現場,同意取消桃園報到、回復松山報到。下午四點,勞資雙方於勞動部談判。雖然董事長似乎展現出他的「善意」,但除了報到問題外,對華航空服員來說,更重要的是公司對於《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的立場,這點,將成為工會與資方談判的重點。

華航過去一直想要空服員簽署《勞基法》84條之1同意書、同意責任制,過去十幾年來,雙方談判多次,結論都是「下次再行研議」。然而,5月5日,華航發簡訊要求空服員全面簽署責任制協議書,並將合約放在所有空服員信箱,要求空服員填寫完畢後交回公司。過程中,都是知會,沒有商量。這,就是空服員無法接受的,因為簽署後真的影響太大了。

《勞基法》中有許多針對勞工工時、工作的規範,但《勞基法》84條之1卻為雇主開了一個後門,只要勞工工作是主管機關核定的特定工作,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雇主不須理會《勞基法》原有對勞工的保障。

空服員正是勞動部核定《勞基法》84條之1的適用對象之一。勞動部認為,空服員「工時形態特殊」,長程飛行不能半路跳機,將空服員核定為《勞基法》84條之1的適用對象。確實,在現有《勞基法》中,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但空服員跨洲際的越洋航線光飛行時數往往超過12小時,實際工時會更長。

以台灣飛洛杉磯為例。華航空服員的工作不只飛行時提供勞務,空服員要在起飛前兩小時多報到、進行準備,飛機落地後還要進行清點清點免稅商品、協助輪椅客人上下飛機等勞務。台灣飛洛杉磯飛行時間12小時(因天候與風向可能延長),再加上前後勞務時間,工時肯定超過15小時。

問題是,單趟飛行超過12小時的只有跨洲際的越洋航線,區域航線沒有這項問題。以台灣飛香港為例,單趟飛行一個半小時,就算加上前後準備時間,工時也絕對不會到十二小時。但在勞動部的規範中,卻沒有區分區域或越洋航線,只要是空服員,都可以跟公司簽訂《勞基法》84條之1協議書後,工時超過十二小時。

空服員工會發言人黃慧甄指出,以台灣飛新加坡為例,空服員從台灣飛到新加坡要四個小時,加上地勤等時間,如果原機、陪另外一批客人回台灣,工時一定超過十二小時。在現有體制下,是讓空服員在當地住房,先由另一批空服員飛回台灣。這樣就沒有超時的問題,可以做到完全合乎勞基法的。但是,空服員簽署84條之1後,公司可不需理會12小時工作上限,直接要求空服員原機往返,公司也可以省下在當地為空服員安排休息地點的費用。然而,代價是卻是讓空服員身心俱疲。

除了可工作超過12小時外,空服員簽署責任制協議書等於自行放棄《勞基法》七休一規範。現在空服員依《勞基法》,連續飛行六天,後接一天例假。但簽署84條之1後,公司讓空服員連續飛八天、九天、十天,都不違法。

所以,空服員工會的主張是,「除了跨洲際的越洋航線,所有班型、工時都應該回歸勞基法的規範」。越洋航線工時一定超過十二小時,但區域航線卻沒有這個問題,華航卻將《勞基法》84條之1運用到極致,要所有人都同意責任制,這也是工會所不能接受的。接下來,新董事長如何回應工會的主張,將成為談判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