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
在美國透過貿易施壓下,台灣政府建立「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機制,行政院於週三(7/29)核定兩個相關〈要點〉。未來,對於來自外國、可能涉及強迫勞動的貨品,在經美國通知後,經濟部與勞動部將共同召集審定委員會,可對該實體之貨品,進行最長60天的暫時禁止輸入措施;或依《貿易法》與《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作更長期的禁入措施。
台美雙方代表在今年(2026)2月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Agreement on Reciprocal Trade)》,內容包括了,美國要求台灣要「應依其國內程序採認美國在台協會代表領域當局依據19 U.S.C. § 1307認定之實體,並應推定禁止自該等企業進口貨品」。雖然《ART》並未生效,但美國總統川普又於7月依據「301條款」,以各經濟體「未禁止強迫勞動貨品輸入」為由,作為對各國調整關稅的理由。
台灣政府的應對,將由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召集一個「審定會」,審定相關案件是否涉及強迫勞動。審定會在收到相關案件資訊後,在完成審定前,可以先行對有爭議的貨品,限制輸入最久60天。審定會應於收到案件後30天內,作成決議,並可依《貿易法》第11條第2項、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禁止貨品輸入。
相關的法規化程序,行政院已於29日,核定經濟部的〈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作業要點〉、以及勞動部〈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設置要點〉。
誰可以提出疑似涉及強迫勞動的指控?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表示,依據〈要點〉,只有「合作國家」,目前只有美國,才可以提出案件;民間團體、一般民眾,並不能提出。
一間企業,被認定涉強迫勞動、被禁止輸入以後,如果自認進行了改善,要如何申請解除禁入措施?黃琦雅表示,依據〈要點〉,只有「合作國家」,才可以提出解除禁入案件;爭議企業本身,並不能向審定會提出申請。
依據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公布的資訊,目前美國依19 U.S.C. § 1307認定涉強迫勞動而禁止輸入美國之實體,共有66個案件(暫扣令58件、認定8件)。其中最老的一個案件,是1953年認定墨西哥塔毛利帕斯州維多利亞城州立監獄生產的家具,為強迫勞動貨品,至今仍未解除禁入令。
另值得留意的是,美國過往認定的「實體」,都是針對個別的公司、某艘漁船……等。但美國於2021年通過的《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對所有來自新疆「地區」的貨品,皆預設為涉及強迫勞動貨品、禁止輸入。依據經濟部的〈作業要點〉,對「實體」定義為「強迫勞動實體,指為強迫或強制勞動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