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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預告消防災害調查會設置辦法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日前消促會舉行晚會,悼念火災中喪生消防員(資料照片:梁家瑋攝影)

立法院今年(2019)10月29日通過《消防法》修正案,依增訂的第27之1條,若因救災而發生傷亡等重大事故,內政部應組成「調查會」調查原因;而內政部則在12月25日預告「調查會」委員組成、如何運作等的《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草案。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表示,草案仍有不足之處,沒有釐清調查權責、分工,未來法務部或是監察院可能會以偵查、調查不公開,拒絕分享物證給消防署;調查會委員的性質、比例若不明確,如果發生基層代表僅有一人的狀況,也很難完整及有效傳達意見,取信於公眾。

消促會秘書長朱智宇表示,依照草案的規劃,未來發生救災事故後,將會由發生事故的地方消防機關組成專案工作小組先作初步調查。但消促會認為,發生事故後,地方的消防機關也是「被調查單位」,讓地方消防機關同時身兼「調查」與「被調查」的身分會讓事情變複雜。朱智宇說,屆時物證基礎會來自初步調查,調查會的委員可能也會有來自不同專業領域而有不同的調查需求,如果能由中央的調查會派出調查小組、或是派人與地方消防機關共組工作小組,會是更好的方式。

另外在調查會委員的組成上,目前辦法草案訂定委員人數共13~17人,並分成四種身分,包括消防、營建、毒化物與其它相關「政府機關」;消防、刑事、鑑識......等的「專家學者」3533-001;像是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這樣的「基層消防團體」;以及像是倡議修法過程中,關注相關議題的NGO等「團體代表」。在組成比例上,草案表示「專家學者」加上「基層團體」的代表總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消促會認為,官方、學者、基層消防團體的性質應該區分清楚,各佔三分之一;同時也應該採納像是環評委員的遴選制度,開放公正人士與團體的推薦。朱智宇解釋,依照過往經驗,消防署的專家學者通常都是警大教授,來源單一,有一定的侷限性。另外在事故後,可能會同時有地檢署、監察院、消防機關同時在調查,屆時誰有優先調查權、證據該如何保存交換等問題,目前也沒有清楚的說明。

不過消促會也對草案提出一項肯定,朱智宇說,基層消防員有工時長、需要輪班等情況,很多會議無法參與。而這次草案採納了協會的意見,對於像是消促會這樣的基層消防人員團體,表示若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指派有「發言權」與「表決權」的代表出席。

朱智宇表示,《消防法》修法後,消防署曾就「調查會」找消促會開過一次會、也針對另外一大議題「退避權」的部分找消促會討論過兩次。雖然還有沒釐清的部分,但朱智宇說能看到進度都是好事,會在《調查會辦法》2個月的預告期間內,再次向內政部提出意見。

註解
  1. 具有消防、刑事、鑑識、電力、建築、化學、機械、工業安全、土木、結構、法律、交通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