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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入法無用 微型企業減罰 勞團批勞動部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勞工演出行動劇,質疑勞動部「勞工保護假禮物?違法輕罰真牛肉!」。牛肉是真的。(攝影:王子豪)

昨天(5/13)桃園、宜蘭、新北等產業總工會、台鐵產業工會、空服員職業工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工會團體到勞動部,批評勞動部近期公布的政策,雖然看似保護派遣工的將派遣制度納入《勞基法》,卻無法實質改善派遣制度造成的問題;同時又提出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架空《勞基法》的裁罰原則。

前情題要

在今年五一勞動節前,勞動部在立法院的配合下,透過修正3條《勞基法》修正案,正式將「派遣」納入《勞基法》。〈五一前拼落實蔡政見 派遣修法能「頭過身就過」?

桃市產總秘書長葉瑾瑜以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從8間派遣公司中挑選派遣工,與派遣公司簽定3個月的契約,但有近百名派遣工到職還未滿1個月,就因公司定單不如預期,在去年(2018)底收到派遣公司的通知,被放無薪假、甚至預告解僱。

葉瑾瑜認為,日前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規定「派遣公司與派遣工間需簽定不定期契約」、以及「派遣公司如果積欠薪資,要派公司有給付的補充責任」兩項,並不能解決勞動現場的派遣工會遇到的問題。

桃市產總秘書姚光祖表示,若政府有心禁止定期契約的濫用,在《勞基法》納入派遣工前,原本的第9條對「定期契約」就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等限制,這次在同條中新增「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對現實影響不大。

姚光祖說,派遣可能衍生的問題很多,現在納入《勞基法》後很難走回頭路,但一定需要更多的討論。以「降低公司成本」來說,除了工作期間的「同工不同酬」,派遣工薪資低於直接聘僱員工以外,在「工作前」,派遣制度也成為公司降低面試、試用成本的手段。

姚光祖以嘉聯益為例,有8間派遣公司,等於先幫要派公司面試過一輪;若勞工不合要派公司的意,等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的「要派契約」一到期,就可以讓派遣工走人,不用負擔《勞基法》對試用期的限制(參考)。姚光祖認為,根本原則之一,是不能讓「派遣」成為「公司成本較低的另一個選擇」,否則這些成本與不穩性性最後只會轉嫁到勞工身上。

而日前也從媒體傳出,勞動部打算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修正方向為微型企業、情節輕微者可減輕或免除處罰。工會團體質疑,為什麼微型企業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什麼又叫「情節輕微」?葉瑾瑜說,政府說要鼓勵「青年創業」,但微型企業絕對不等於青年創業,台灣實際上有近8成的企業是中小型、或微型企業3153-001,依照官方過去的資料,微型企業的企業利潤率可能比大型企業還高。

勞動部稍晚則發布新聞稿表示,這次修正是要讓各地主管機關的裁罰更符合比例原則,讓「當重者不過輕、宜輕者不過重」,修正並不會超出《勞基法》、《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的規範,並不會另創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正內容目前仍正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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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3條,指「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微型企業」沒有官方定義,依《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微型創業」的貨款資格為「不含負責人,員工數未滿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