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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修法 都計通盤檢討可提訴訟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民團指出司法院版「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專章」有救濟門檻過窄的問題。(攝影:梁家瑋)

今天(4/18),立院司法委員會排審《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專章,針對影響民眾居住生活、土地使用的都市計畫,提供一套全新的救濟程序,使民眾可對所有類型的都市計畫提出訴訟。但台灣人權促進會、反迫遷連線等民團在審議前先召開記者會,指出司法院版草案有救濟門檻過窄的問題,恐造成都市計畫救濟「有門無路」,最終委員會決議此案通過初審,民團爭議條文全部保留送協商。

「專章」通過與否,牽涉到哪種類型的都市計畫可提起訴訟。現今都市計畫可分通盤檢討、個案變更兩種,兩者差別在時間,《都市計畫法》規定政府每幾年須做一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確定是否需要變更或維持現狀,若不是在通盤檢討時做的都市計畫變更,則視為個案變更;在過去,只有個案變更的都市計畫可提起行政訴訟,通盤檢討則不行,若「專章通過」,兩者都可提出行政訴訟。

會造成通盤檢討跟個案變更的不同,在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這兩種不同層級的差異,政大地政系助理教授戴秀雄舉例,法規命令是訂定普遍性的規範、遊戲規則,如你不得超速、超速罰多少錢,行政處分則是針對個案下的具體指令,像是你的交通罰單、開罰6萬,就是行政處分。

戴秀雄說,過去《行政訴訟法》是針對「行政處分」的訴訟,但都市計畫卻是上位的法規命令,民眾無法直接對其提出救濟程序,大法官〈釋字156號〉解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可「視為行政處分」,所以民眾可對個案變更提出訴訟,通盤檢討則否;他指出,因為這種差異,近期開發的都市計畫都走通盤檢討,不走個案變更,像是南鐵就是這樣,居民也因此無法對都計提出訴訟。

大法官2017年做出〈742號解釋〉,強調都計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戴秀雄說,若「專章」通過,將是《行政訴訟法》中第一個針對法規命令的救濟程序,未來不管通盤檢討、個案都市計畫,人民都能提出行政訴訟。

就算「專章」有其進步性,但仍遭批評有「路不夠寬」、「定義不明確」的問題;戴秀雄指出,「專章」僅規定須「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才能提出救濟,但比如說都市計畫於某人住家附近劃設焚化爐,他是否要等身體有病變、實際受到空污傷害才能提出訴訟,還是他一開始就能提出訴訟,說你沒有考慮到有人住、設焚化爐有問題?

反迫遷連線執委徐亦甫指出,院版設計有「單純違法宣告」的判決類型,讓法官縱使認定都計違法,卻能例外允許有效,司法院舉例是說,假如計畫範圍內有三個人,兩人受益、一人沒有,沒有的那人提出訴訟並勝訴,若法院將整個都計宣告違法無效,可能讓原本受益的另外兩人受到損失,但司法院雖有舉例,條文規定的「依法僅得宣告違法」太過模糊寬鬆,恐產生許多例外變形,此種判決條例應予明訂。

除了上述問題外,更大的問題在於就算通過「專章」,仍無法處理台灣特有的「先行區段徵收」的救濟問題;就一般區段徵收程序,應是都市計畫審議、核定發布後,再由發布的都市計畫進行區段徵收程序,但台灣特有的先行區段徵收,卻是在審議都計後,先出一個審定版的都市計畫,此都計並非正規法規命令,卻可由其進行區段徵收程序、發布徵收公告,正式的都市計畫可能晚於徵收處分一年後發布。

環境保障權基金會研究員林必修指出,若民眾要照「專章」對都計提出行政救濟,必須等到都計正式發布實施,但此時可能配合都市計畫實施的區段徵收早已完成,居民的土地、家園早已被徵收、拆毀,民眾就算勝訴,也救不會被拆的房子。

戴秀雄說,司法院說這是《土徵條例》的問題,應修《土徵條例》,但之前大埔事件時曾討論修掉「先行區段徵收」,至今卻仍是保留,之後也不知何時才能修掉,事情就是會持續發生,航空城、社子島仍是走先行區段徵收,「受害這麼大,對人民權利的保障,不能把門關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