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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忙盲茫二》加班費,不發就是不發?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蔣宜婷、謝碩元報導

為應對北市勞動局對記者工時的勞檢,部分媒體以「8+2」方式,扣掉早上的工作時間,從中午算到最後截稿,勉強把記者常日工時,塞進不需要給付加班費的八小時工時規範裡(參見本系列一)。但這仍無法解決記者在「8+2」時段之外的工作時間,以及超過七日連續工作的問題;媒體仍不願意發加班費給記者,而採取「補休」或「獎金」等方式補貼。而這種方式,卻更充滿了「人治」的色彩。

曾在聯合報主跑立法院的黃驛淵說「休會前幾天都是立法院最忙的時候,可能會從早上九點,到晚上十一二點」,這樣的行程更可能接連三四天。此外,像是318占領立院、馬王政爭、反核運動、或是選舉的時候,每日工時與連續工作日都非常長,不過黃驛淵說,在聯合報的時候,沒有聽說過「加班費」三個字,對於這些超長工時的情況,長官會讓記者填補休單,或者用「車馬費」這一類的名目,發給一些補貼。

黃驛淵舉例,今年二月復航空難時他主跑市政,因為必須更新乘客罹難狀況,得工作到凌晨1點半,當時長官覺得他看起來很累,就說他可以填一張「補休單」,這種情況,記者往往不敢自己要求補休,而是要看長官的施捨。其他前聯合報記者也補充,補休多在當天沒排班而上班時才有效,同時,在聯合報只能補休,不能換成加班費。像是318整週沒有休假,記者可能可以填兩張補休單,但是有重大事件時,經常工作到凌晨,這種零碎的時間,換來的可能只是更加非制度性的「車馬費」。

而在自由時報,對於記者超時勞動似乎是更加缺乏回應,自由時報工會理事長郭安家說,除了記者的本薪之外,報社會發給「獎金」,發給獎金的標準,包括「績效」、「獨家」、即時新聞的「點閱率」,以及日報的重大貢獻等,郭安家認為,這些獎金判斷的依據是記者是否「優秀」,與他們加班的「苦勞」是不同的。

至於最早受到裁罰、勞檢衝擊的蘋果日報,蘋果日報工會常務理事陳嘉恩說,社方開始給外勤記者多了500塊一個月的電話津貼,也增加了專做即時新聞的人力,不過效果有限。目前社方回應,將會開發打卡APP,解決沒有備置出缺勤紀錄的問題,同時要求主管控管記者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做七休一等問題,未來如果仍超時,就會以「補休」或「加班費」的方式因應,不過細節還有待與工會的協商。

「補休」是在許多行業行之有年的對應「加班」的方式,不過《勞基法》中始終缺乏遊戲規則。「加班」與「超過七天連續工作」的這些處於疲憊狀態的工作時間,是不是能夠挪移到另外一天,變成休假?好比說,你今天工作的第9到第12小時,能不能變成另外一天4個小時的休假?連續第七天的工作日,能不能調到另一天,變成例假日?如果這麼做了「正常工時8小時」或者「做七休一」的規定,意義又在哪裡呢?

今年(2015)4月,行政院通過《勞基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一定程度上,在回應上述的問題。

在不領加班費而「補休」的情形,「草案」第40條之1明定,應該依照第24條規定的「加班費」比例計算,也就是加班前兩個小時,可以換算成1.33小時補休,後兩個小時換算成1.66個小時,如果加班4個小時,可以得到(2×1.33+2×1.66),也就是6個小時的補休時數,「草案」第36條之1也明定違反「做七休一」規定時,上班的例假日要發給雙倍工資,而且同時可以得到一天的補休。而且上述的補休都需要在7天內休完。

 
 

勞動部勞動條件與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黃維琛說,過去法無明文,加班4個小時要發6個小時工資,卻只能得到4的小時的補休,這有公平性的問題,修法之後,把「加班」和「補休」的條件拉到一致,6個月內沒有讓勞工休到,就要把加班費給出來;過去雇主如果是因為補休有這樣的便宜好賺,而要讓勞工補休,不願發加班費,修法或許能調整這種情形。

至於「補假」的情形也是類似,黃維琛解釋,在《勞基法》第40條,「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這些法定事由,雇主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七休一),但是要給雙倍工資,事後也要給補休,但是在沒有法定事由,讓勞工停休,已屬違法,卻沒有明文規定要補休,這樣也不公平,所以在停休日雙倍工資之外,草案40條加上「補休」,並必須在7天之內休完的規定。

不過,上述的修法草案,與行政院版「40工時」在上一個會期一起送進立法院,不過已經來不及跟委員版的「40工時」版本併案審查,使得5月15號三讀只通過了「40工時(第30條)」的修法,補假、補休,以及頗引起爭議的「提高工時上限」條文目前還沒有通過,「要看衛環委員會什麼時候排入議程了」,黃維琛說。

台灣勞動者工時過長,而《勞基法》落實程度低,「工時」與「休假」規定如果真的貫徹,違法的企業,絕不只限於媒體,從勞動基準規範的精神來看,無論加班費、雙倍工資、補休、補假等都非常態,最後應該引導向正常工時結束就下班、該休假就要休假的狀態。如此,企業若還要達到相同的產能,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增加人力」,如此,也可達成擴大僱用、降低失業的目的。

而不願意用「增加人力」來回應違法的問題,反過來批判《勞基法》缺乏彈性、無法適應產業及勞動的特性,如此的說法是否合理,是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