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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印尼漁工之死重演 移工盟要求境外漁工適用《勞基法》

移工盟今召開記者會,要求境外漁工適用《勞基法》。(攝影:梁家瑋)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台灣遠洋漁業世界第一,年產值高達新台幣438億元,但光鮮背後卻是「廉價外籍漁工」的血淚,近日媒體對印尼漁工Supriyanto事件的報導,更是將此議題曝露在陽光下;今日(12/27),台灣移工聯盟等團體至漁業署,要求漁業署追究Supriyanto案主管機關行政疏失、嚴懲失職人員與漁船主、專案補償Supriyanto遺屬,民團也要求Supriyanto等「境外漁工」應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避免慘事重演。

2015年8月,印尼漁工Supriyanto於台灣遠洋漁船上死亡,屏東地檢署2個月內快速簽結,判斷死亡主因是Supriyanto失足導致膝蓋受傷,後傷口引發敗血性休克而亡;但爭議的是,同船漁工拍下三段影片,證明Supriyanto傷口與船長虐待有關,屏檢卻未進行翻譯,以Supriyanto病死簽結本案,直到今年(2016)監察院調查及媒體近日的報導,本案才引發關注。

農委會、漁業署對外不斷表示Supriyanto是個案,但台灣國際移工聯盟指出,Supriyanto遭虐致死不是個案,台灣從1990年代引進外籍漁工以來,「境外聘僱」漁工的勞動條件完全缺乏保障,甚至有漁工在船上遭虐後被海拋、客死異鄉;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李麗華表示,因Supriyanto之死她二度去印尼,過程中接觸到9個台灣籍遠洋漁船剝削漁工案件,9案涉及209人,其中有莫名其妙死亡、有失蹤、有被打的半死薪水還沒領到的。

問題背後的關鍵是台灣管理外籍漁工的雙軌制度,沿近海漁船漁工屬「境內聘僱」,歸勞動部管理,受《勞基法》保障,但遠洋的「境外聘僱」卻由農委會漁業署負責,完全不須受勞動相關法律管束;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主任阮文雄指出,漁工從自身國家由台灣漁船主接上船工作,訂定3年契約,這3年在海上遭遇問題沒有求助管道,遭雇主不當對待更是無處可逃,阮文雄表示,漁船是國土延伸,台灣漁船上的漁工都應適用《勞基法》,才能保障境外漁工。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許惟棟補充,當涉及船主權益時,船艦是國土延伸,每當台灣漁船發生喋血案件,船主都表示根據台灣刑法屬地主義,漁工犯案台灣有司法權,然而,當涉及漁工權益時,船主、政府卻改口說船在外海、漁工境外聘僱,船艦不算台灣領土,也不適用《勞基法》。許惟棟痛批,將漁工區分境內與境外(遠洋),完全是圖利遠洋資本家的邏輯、作法。

雖然漁業署對境外漁工訂有相關注意事項,卻相當寬鬆,且船長是否有遵守也不可知;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指出,境內漁工受勞基法保障,基本工資為20,008,但境外漁工工資「只要原始國同意就可以」,完全沒有規範。工時部分,漁業署說境外漁工每天「原則上8小時休息」,但境內受《勞基法》保障漁工正常工時每天8小時,不是休息時間8小時;關於保險,境內漁工有各種社保,王娟萍說,境外漁工只有50萬的人身意外險,「發生意外一條人命就50萬」。

陳情後,民團代表10人進入漁業署協商,參與協商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陳秀蓮表示,漁業署並未直接回應境外漁工納入《勞基法》之訴求,僅表示將以定型化契約慢慢改善境外漁工勞動權益,漁業署認為,定型化契約雖比不上《勞基法》,但可以慢慢拉上來。陳秀蓮說,漁業署認為Supriyanto案政府並無行政疏失,並已對船主開罰,而專案補償不可行,如果成立專案,以後就會有一千多個專案。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陳素香拿批評漁業署的布條與Supriyanto照片。(攝影:梁家瑋)

漁工以照片展現船上待遇。(攝影:梁家瑋)

移工現場煮血汗海鮮煮成的漁湯。(攝影:梁家瑋)

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出面接陳情,但不願收下漁湯。(攝影:梁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