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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專責病房的護病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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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COVID-19「專責病房」與一般的「護病比」規範,請參見2022/6/24跨界視角〈護理人員勞動強度與「護病比」〉,焦點事件 Youtube 頻道,歡迎訂閱

COVID-19 專責病房的護病比「上限」

2018/5/13衛福部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新增第12條之1規範護理人員護病比,規範處理的,是「急性一般病房」註釋,其他慢性病房,或者門診、急診、開刀房…等部門,而專為收治 COVID-19 卻診病患的「專責病房」也沒有護病比的規範。

衛福部的「護病比」公式為:「前一月每一病房之(急性一般病床數×佔床率×三班)加總/該月每一病房之急性一般病床每日平均上班護產人員數(不含護理長、專科護理師及實習護士)加總」。

【舉例說明】

  • 假設某醫院有A、B兩病房。
  • A病房開放30床,佔床率80%,每日平均5位護產人員上班。
  • B病房開放40床,佔床率82%,每日7位護產人員上班。
  • 護病比計算為:(30×80%×3)+ (40×82%×3)÷(5+7)=14.2。

「全日平均護病比」結果以全院計算,故如某醫學中心全院護病比為8.2,但某病房高於9,仍符合規範(參考資料)。

  • 醫院裡病房的種類,參考(衛福部台中醫院)。

至於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津貼申請作業須知〉的第6點第2項註釋,有「隔離病房、專責病房,每日平均每名護理人員以照護五床為原則」…等文字,實際上與規範護理人員最低人力的「護病比」並無關係。

該〈作業須知〉的母法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而〈獎勵要點〉的母法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

文字屢有修改,此處備份2021/6/28修訂版本

護病比的「下限」

醫院「護病比」問題向來是民間團體與工會,在護理人員勞動權益與醫療品質上,爭取的重點項目,衛福部於2019年制定規範,訂定出「醫學中心1:9、區域醫院1:12、地區醫院1:15的標準。

詳參條目:〈護理人員的護病比

〈作業須知〉與其母法〈獎勵要點〉為《COVID-19 特別條例》第2條的子法,其目的在制定依據《特別條例》發給公私立醫療機構人員補助或津貼的規則;〈作業須知〉第6點在規範各種請領的「限制」,第2項設定請領員額為「實際照護所需」,第4點並規定優於第2點規定的醫護人員數(護理人員比一人照顧五床更多)時,應說明病例情形及工作內容。

換句話說,〈作業須知〉規定的目的,在大致劃定津貼發放的規模,「每名護理人員五床」是請領津貼的參考「上限」,讓醫院斟酌,不要安排超過這個比例的人力到專責病房(以控制津貼支出的規模),這與〈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2條之1,為了保障護理人員的勞動強度而設的護病比「下限」,是剛好相反的。

專責病房護病比「下限」爭議

2002/5,台北市聯合醫院企業工會等幾個醫療業工會認為,自從2021年之後,專責病房的每一護裡人員照顧的病患不斷飆昇,部份醫院甚至已經來到1:18參考,因而發起連署備份,呼籲民眾支持專責病房維持「1:5」的護病比,以避免護理人員的勞動強度過大。

5/10,工會並前往疾管署,希望面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溝通未果,指揮官陳時中僅在事後表示最後一戰把它撐過去」,並未在政策上有所回應報導;5/19,指揮中心發函至地方衛生局,要求專責病房護理人力配置,由各醫院自行彈性調整,但不得高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護病比規定註釋 ,此一態度,引發護理人員反彈。


2019年,衛福部正式規範醫院護病比為「醫學中心1:9,區域醫院1:12、地區醫院1:15」,由於並無法規規範專責病房的護病比,指揮中心的這個態度,也就是回歸一般規範(參考條目:〈護理人員的護病比〉)。

媒體報導(參考)將〈作業須知〉規定的「1:5」, 理解為專責病房「護病比」下限的規範,因此產生「放寬」之說,恐為誤解。

5/25,陳時中與與護理師公會全聯會等座談溝通,初步做出結論,包括各層級醫院專責病房護病比將以1:5為原則,1:7為「上限」,而在顧及〈作業須知〉設定資源控管邊界的條件下,設定若醫院要求護病比超過1:7,相關超額津貼將由醫院給予,非由政府出錢參考

這使得前述以「津貼發放資源控管」為邏輯的〈作業須知(護病比上限)〉與以「確保護理人員勞動強度與醫療品質」為邏輯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護病比下限)〉兩者合流;而出現了「1:7」這個同時在資源控管(上限)與勞動強度(下限)的口頭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