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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灣基改食品的強制標示

2015年5月29日,衛福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其中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自2015年12月31日起,不論型態、種類,皆須標示。散裝食品則分三個階段,至2015年12月31號,均應標示。

在法規修正前,只有針對產品基改食品原料重量在5%以上的黃豆、玉米兩種食品有規定要標示;新制則對所有含基改原料的食品,皆規定必須標示。而對於在製造過程中使用基改原料的「高層次加工品(沙拉油、醬油等)」,只要最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改片段、轉殖蛋白質,就無須標示,新制則依然要求標示。

只要是「故意」加入的基改成份,就需要標示;而在新制制定過程中,引起爭議的,是非基改食品中「非故意摻雜率」,僅由5%下修至3%,而未採用歐盟的0.9%標準。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