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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人員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

1996年12月6日,《勞動基準法》修法,一體適用於服務業勞工,同時增加84條之1(責任制)配套,1998年9月15,勞委會(今勞動部)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適用84條之1,開啟醫療人員適用「責任制」的歷史。

而排除84條之1的適用,則分成兩個階段,2012年3月30,除了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產房、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及器官移植小組的人員外,全部廢止《勞基法》84條之1的適用,而上述這些人員工作時間,以勞動部的行政命令〈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規範,到了2014年1月1日,這些人也全面廢止適用84條之1,醫療人員全面排除在「責任制」之外。

參考: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