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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員為什麼又出來抗爭?

蔡英文2016年的競選承諾

自2014年1月1日起遭到裁撤算起,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經過2年抗爭,2016年1月4日,時為總統候選人的蔡英文與工鬥會面時,承諾「成立專案小組、擬訂年資的專案補貼計畫,以及解決其工作安置爭議」,而關於時程,則承諾「在520上任前會協商出合理方案,520上任後立刻解決」。當時為民進黨智庫社會群召集人的林萬億會後表示,專案小組將由民進黨將與勞動部、交通部、遠通共同組成,除專案補貼外,也會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協助轉職。

而在1月16日蔡英文正式當選總統後,專案小組遲遲未有動作,直到5月11日才召開第一次正式會議,會議中也未有具體進度,引發自救會的不滿。8月15日,因民進黨一拖再拖,專案小組也沒有再召開會議,收費員自救會於民進黨外展開無限期苦站行動,要求蔡英文兌現承諾。

8月16日晚間,收費員苦站30多小時後,民進黨政府與自救會達成共識,現場由勞動部寫下結論,並由政務委員林萬億、勞動部長郭芳煜在協議上簽名。依據這份針對「自救會會員」的協議內容,在補貼金額的部分,政府承諾給予自救會「轉置補償」與「綜合補償」。轉置補償部分,由於遠通、政府都無力再提供合宜的工作轉置,對仍有工作需求的183位收費員,提供1個月1萬元、5年共60個月的轉置補償費;綜合補償部分,則以1年1.6基數*平均工資*年資為計。在適用對象的部分,第3條則把更早在「前精簡」時期就被解僱的自救會會員,納入補貼對象。第4條,則是勞動部主動提出,表示比照華隆案,提供自救會600萬元的交通、行政費用。

不過在執行的方法上,勞動部表示,政府給錢需要有法源依據,因此在協議第1條後段寫下「以個別收費員之家庭因素或社會協助條件等作為補貼計算依據」,讓勞動部後續另訂相關作業要點。

「816協議」跳票

然而,勞動部與交通部在12月19日公告訂定的《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卻與先前的協議大不相同。在適用對象部分,依《要點》第2條,補貼適用對象為最後一批被解僱的收費員,納入非自救會會員的收費員、但排除了在「前精簡」階段就被解僱的自救會會員。而補貼金額,勞動部以「自救會會員與非會員補貼差距過大,窒礙難行」為由,訂出「最高125萬元」的補貼上限、並砍低所有會員依協議能領到的金額。而補貼的標準,也沒有年資等依據,而是以就「經濟困難」、「就業困難」、「重大傷病或變故」等情事,由勞動部評估後給予「補貼點數」,每個點數5,000元。

勞動部在2017年1月19日、3月31日召開兩次《要點》的審議會議,但在自救會不同意《要點》補貼方式的情況下,並未就補貼金額或核配點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僅在兩次會議上,分別作出「先一次性發放每人15萬元」的決議。這筆每人最多30萬元的補貼金,只是先期發放,會再從之後每人確定的補貼金中扣除。

2017年8月16日,自救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訟訴,認為「816協議」屬於行政契約,政府需要履行其內容。隔天8月17日第三次審議會議,在自救會不願背書的情況下作出最後決議,總補貼金額約5.4億元。個人的補貼金額都被「打折」,但由於是勞動部依《要點》核配點數,每個人被打折的幅度都不相同。

行政訴訟

2019年12月1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自救會會員敗訴(新聞稿判決書)。判決的重點在於,2016年的「816協議」是不是「行政契約」?

其中第6點「前開結論政府與自救會各自循內部(法定)程序處理」,是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因為在政府和自救會內部都還有程序需要跑。而在8月16號之後,又還召開工作小組會議,要確定「特殊家庭因素或社會協助條件」、「扣除遠通依約發給之轉職補償金」這些要點。所以法院認為,雙方沒有達成在權利義務上的合意。所以816協議,只是「行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行為」,契約還說不上是成立了。後來的問題,是政府在訂定要點的過程中,違背了「816協議」訂定的原則,所以協議破局,而法院所認定的「行政契約」的要件,因此也沒有辦法達成。因此也就沒有辦法依據「816協議」要求給付。

這個判決完全沒有否定自救會繼續抗爭的正當性,相反地,在判決書裡,法院強調:「出面與原告進行協商之政務委員林萬億、前勞動部長郭芳煜,既然代表行政院、勞動部,對於自救會成員所為之具體承諾,自應有遵守承諾並為履行之認識與政治上責任」。也就是回到雙方合意簽訂契約之前的狀態,既然已經有了「816協議」的具體承諾,卻不照著做,因此需要負「政治責任」。而收費員持續的抗爭,也就是要求政府負起這個「政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