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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COVID-19 疫情期間對移工的歧視性措施

2021年6月初,苗栗京元等電子廠爆發移工宿舍群聚感染,苗栗縣政府宣佈禁止全縣移工外出,中央則祭出「暫緩移轉雇主」的手段,這兩個措施,都是只針對外籍勞工,形成本勞、外勞的差別待遇的歧視性政策。

在疫情下,勞動力跨國移動減緩,造成工廠缺(廉價的)移工,勞動條件較差的家事移工,產生轉換到工廠工作的動力,7月份,勞動部再預告,將嚴格限制移工「跨業轉換」,也在這裡列為「疫情期間對移工的歧視性措施」。

苗栗縣政府全面禁止移工外出,中央態度閃躲

苗栗縣政府在2021年6月7號記者會宣佈,全縣移工除上下班外,禁止外出,縣長徐耀昌在第二天強調,對移工的禁制,不僅及於工廠移工,也包含家庭照顧、養護機構的移工。這與疫情期間,除非是染疫隔離,或者居家檢疫、隔離者外,並無禁止外出的一般規定不同,引起社會的質疑。

苗栗的十多個民間團體,認為「全禁移工無助防疫」,於6月8號發動連署,認為限制移工外出缺乏法源依據、加深恐慌和散播歧視,要求徐耀昌立即自行收回「移工禁足令」報導,徐耀昌在6月10號回應,「移工把苗栗搞得天翻地覆」,並批評民間團體,「把人權當熱點,造成行政單位的困擾」報導

至於才剛剛在6月7號強調,地方政府「強制的措施,一定是要指揮中心同意」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6月8號,副指揮官陳宗彥在記者會上卻沒有正面回應說法是否同意苗栗縣的移工禁足措施報導

陳宗彥在記者會上表示,「現在全國三級警戒,移工也是國內生活的居民,相關的管制與國人一樣,非必要不得外出」。

記者追問,這個管制措施,並非「非必要」不外出,而是除「上下班」外,皆不得外出,與指揮中心的規定不同。

對這個問題,陳宗彥卻將話題,轉移話題至「已被居家隔離」的京元電子廠的移工,表示他們原本就不能外出,沒有對苗栗禁止全縣移工外出的措施有直接的評論。

這個事件引起了監察院的調查,以及國際媒體的關注,指揮中心於6月28號宣佈,苗疫疫情獲控制,解編前進指揮中心,縣政府也宣佈,次日起停止此一措施,改變了原先宣佈的與「疫情三級警戒」同步的計畫,不過未說明理由報導

到了6月29號,苗栗縣停止移工禁足措施的同一天,勞動部才發稿澄清,表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勞動部,都沒有禁止移工休假或外出,並指出非法剝奪移工行動自由,將違反《刑法》。

中央政府沒有即時制止苗栗縣府的措施,整件事情付出代價的,就是平白無故被關三週的移工,以及助長歧視的社會氛圍,而這個「馬後炮」,反而顯示出其縱容與鄉愿、無視「法治」與「人權」的態度報導

勞動部疫情三級警戒期間禁止移工轉換雇主

2021/6/5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宣佈暫緩「非必要」的移工轉換至新雇主作業(參考),「轉換雇主及工作(俗稱轉出)」、「接續聘雇」、「期滿轉換」等三種轉換類型都停止受理,時間為6月6號起、在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三級以上期間參考例外

在這段期間,例外可以轉換雇主的情形為:

  1. 《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第1至3款,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及雇主關廠、歇業等情形。
  2. 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或相關規定;或移工有因雇主致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等情事;或移工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情形,經勞動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一部或全部者。
  3. 移工在2021年6月5日前,經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之4,「期滿轉換」者。(參考

在「暫緩移轉雇主」期間,除了前後任雇主合意的「接續聘雇」情形,移工還可以暫時在原雇主處繼續工作外,在原契約到期後「期滿轉換」,沒有在原雇主處獲續聘的移工,在暫緩轉換雇主期間,沒有辦法找到新雇主,就只能選擇回國、或是在台灣維持「失業」的狀態。

而如果是在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情形下的廢止聘僱許可的「轉出」情形,通常都是移工已經跑程序跑了很長的一段時間,終於取得勞動部的「廢止聘雇函」,甚至已經跟新雇主面試好了,只是在6月6號前沒有完成轉換雇主的申請,而無法開始新的工作。

暫緩移轉雇主的措施,使得移工在嚴峻的疫情下,拉長了失業的時間,目前《就業保險法》不適用於移工(《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被保險人為具本國國籍者),在移工多出來的這段失業時間裡,沒有辦法獲得任何的支援,政府也沒有規劃任何的紓困措施報導

在這種情形下,即便雇主有違法的情形,移工因為擔心無法轉換雇主,也不敢在這段時間,對原雇主的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或者勞資爭議,只是逼迫移工在不適合的地方繼續工作報導

之後指揮中心在7月12號宣佈13號起,三級警戒降為二級,不過在此之前,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參考就在7月1日重新開放,家庭類以外的移工則在7月13日重新開放參考

移工禁止跨業轉換

禁止跨業移轉的規定

勞動部在2021年7月16號,預告修〈轉換準則內容勞動部QA,並且在8月27號正式公告內容、29號開始實施。以「落實外國人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政策」,要求在沒有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申請登記接續續聘時,移工才可以轉換工作類別邏輯

勞動部的公告見此,公告日期是2021/7/16,20天(到2021/8/5)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轉換準則〉在第7條1項,設定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接續續聘時的順序,此次修正,把前二順序(前二款)裡,加上之前沒有的「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的條件,並在第10條加入第7款,規定在沒有這兩款的雇主時,才能夠讓後順序(第三至第五款)的雇主接續續聘。

勞動部並說明,如果在一定期間(14天)內,移工消極不接受前二款順序(也就是「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的接續續聘,則在這段時間過去之後,仍然不能夠接受後順序(第三至第五款)雇主接續續聘。(參考草案對照表)。

這個制度是針對聘僱許可未到期註釋,如果新舊工作不屬同一工作類別(主要規範的目標為「社福移工」轉工廠等非社福移工),需統一由公立社福機構辦理轉換作業註釋,在禁止了於公立就服機構外的轉換之後,再規範公立就服機構,在14天內如果沒有想要聘僱家事移工的雇主登記,移工才可以與登記申請廠工的雇主合意接續聘雇。

聘僱許可未到期的移工,可分為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經廢止聘雇許可,與新雇主達成「雙方合意」,或者沒有符合該條,而與新、舊雇主達成「三方合意」的移工。

根據勞動部的解釋,「統一由公立社福機構辦理轉換作業」的規定是修正後的〈轉換準則〉第10條第7項,「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外國人無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申請人登記接續聘僱者,始得由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申請人,依序合意接續聘僱。」

而在14天期間內,只要有一個社福移工的雇主來登記,這個公立就服機構的所有社福移工全部都要歸零計算天數。而有些雇主可能也不是真的要找人,或是雇主登記後沒有找到滿意的人選,但這些都會影響移工等待工作的時間,有些移工一等就是好幾個月(申請轉換期間原則是60天,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最長共120天)。

而在等待接續續聘的期間,如果有登記要接續續聘家事移工的雇主,而移工「消極」不讓他們承接,則依然不能轉到工廠工作報導;在〈轉換準則〉第10條「說明參考」中,勞動部也強調了修〈準則〉,是為了「落實外國人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政策」。

如此,雖然勞動部並沒有明文「禁止」移工跨業轉換,但實際的效果,就是移工要跨業轉換非常困難。

禁跨轉的背景:疫情下社福移工缺工

勞動部此次修改〈準則〉的背景是,由於台灣家事移工與工廠移工的勞動條件存在落差,在 COVID-19 疫情下,移工的流動減少,從而使得製造業缺工,增加了家事移工想換到工廠工作的誘因,有學者指出,目前市場上工廠外勞的仲介費,較家事外勞高上一倍,因此原本仲介業者怕「市場行情」被破壞,所以也會避免行話稱為「洗工」的「跨業轉換」參考

根據勞動部的統計,2021年1到3月,「家事移工轉工廠移工」每月都達到數百人,相較前兩年同期每月只有個位數,有相當大的差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薛鑑忠組長表示,到2021年5月為止,家事移工轉工廠移工已經達1千7百多件(下圖出處為勞動部,資料來源:2021/8/6,立法院「移工轉換準則公聽會」紀錄)。

這種現象,引起家事移工的雇主團體的關注,並認為已經有家事移工為了跨業轉換而「怠工」參考,因此強烈主張禁止移工跨業轉換。

對於移工團體認為「洗工」是假議題,家事移工要轉換工作到工廠還會被收一筆龐大的「買工費」,即便是如此,仍然有人願意,就是因為家事移工的處境惡劣,移工團體批評勞動部「禁止跨業轉換」的作法,要求盡速通過《家事服務法》參考,給予家事移工法令保障,才能解決人力流失的問題報導

跨業移轉制度演變

1992年《就業服務法》通過後,藍領移工禁止轉換雇主,直到2000後有所鬆動,2003年制定〈轉換準則〉後,仍禁止「跨業轉換」,直到2008年,在〈準則〉中「限制跨業轉換」的第8條加入但書,有限制地開放跨業轉換。

2021/7,勞動部再修〈轉換準則〉限制「跨業轉換」,對於移工團體來說,是倒退回了2008年之前的情形(參考)(另參考台灣移工聯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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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封後的歧視性境管

到2022年5月9號,台灣入境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7(居家隔離)+7(自主健康管理)」,6月15號再放寬為「3+4」,到10月13號實施「0+7」,結束入境後必須隔離檢疫的規定,正式解封參考

但藍領移工仍然必須事先登錄「移工入出國關懷服務網」,訂防疫旅館、到機場需要強制有人接機、一人一室隔離,或在防疫旅館住滿七天…徒增成本,造成勞雇的不便;事實上,在過去的境管期間,無論是「7+7」還是「3+4」,或者「7+0』,藍領移工一直以來都是兩個天數加起來隔好隔滿報導;入境必須在防疫旅館隔離的政策,也一直到2023年1月,才改為可由雇主提供一人一室。

而對於還在居留證效期內,暫時回國的移工來說,疫情前,大多都是自己搭乘交通工具前往工作地點,在這個規定下,則需要面對從登記到隔離的道道程序,還可能面對仲介從中喊價,各種服務都要加收服務費或代辦費,甚至出了差錯,就回不來,徒增雇主與勞工的成本。尤其是強制需要有人接機的規定,更讓移工感覺需要有人「簽收」,倍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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