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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法》中場休息明天繼續 429逐條審了些什麼?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教師法》修法在爭議中登場,圖為4月29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討論情形。(攝影:侯百千)

4月29號,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逐條審查《教師法》草案,進度到第16條,最具爭議性的第9條,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各校校內審查教師聘任、解聘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代表的比例,在加入外部專家後,降到二分之一以下的條文暫時通過,此外,此次修法,大量調整教師解聘的要件、效力和程序,主要的條文第14條第15條也暫時通過,目前未審到的條文,將在明天(5/1)續審。

4月17號,教育部撤回原草案(307版),29號提出的「提會討論版(429版)」,在教評會比例上,並無修正,現行《教師法》第11條規定,「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保證教師代表人數過半;草案第9條的規定方式,是在處理不適任教師等解聘案件時,需加聘外部專家學者,讓教師代表人數降到二分之一以下。

「307版」原本規定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教評會全部都要加入外聘專家、使教師佔比低於二分之一,「429版」將加聘外部專家的部分,限於「高中以下」,在大專教評會,維持目前《教師法》的比例。不過,在逐條審查時,又將高中以下教評會外部專家參與的範圍,限縮為「第14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的情況。

至於教師解聘的要件、效力和程序,目前訂在《教師法》第14條,混合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樣態、程序與處分,這次修法將現行第14條依處分效力的不同,拆為不同條文,其中草案第14條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第15條為「解聘,且1至4年不得聘任」,第16條則為一般的解聘或不續聘的情形。

一般「不適任教師」常指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體罰、霸凌等情形,這一次在第14條新增了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剝削防治條例》、《性騷擾防治法》處罰為解聘依據的條文,解聘的程序則各有不一;在14、15條的解聘要件,也大多以處理這些案件為主,但也有若干與此無關的條文。

前情提要

關於此次修法,「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之外的爭議,請參考:

如「307版」中備受批評的「受有期徒刑宣告、拘役、罰金」的解聘要件,在「429版」第15條,限縮在受刑事處罰事項「與業務有關」時才列為解聘要件,29號審查時,則整款被拿掉,而「307版」教師恐因兼行政職犯錯而違反的《公務員懲戒法》作為解聘要件也未列入。這些也都在29號逐條審議過的第15條裡暫時通過。

更重要的,可能是「307草案」把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除…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被認為具有「保障續聘」精神的文字拿掉後,變成只留下草案的第14、15、16條的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開放式列舉文字,被認為侵害教師工作權,在「429草案」獨立新增了第13條,恢復為現行教師法的文字結構,也在29號暫時通過。

週三將繼續審查的重要條文,包括第16條「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解聘後教師不得在原校任教,但可至其它學校任教)、第17條,地方政府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教師專業審查會」、第18條的「終局停聘」(懲罰性停聘)、第21、22條的「暫時停聘」(等待調查等情況下的暫時停聘)、「教師兼任行政職義務」的第32條、「教師寒暑假到校義務」的第35條等。

此外,受到大學教師關心的「限期升等」與「違反評鑑規定」可資遣的規定,訂在「307草案」的第27條,目前「429草案」以將此條文拿掉,不過,過去學校處理限期無法升等與評鑑未過的教師,是用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的「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處理,在草案中,這個要件調整到第16條。

教育部的說法,是原本「升等、評鑑」是放在14條(草案16條)的「解聘」處理,增加第27條,是讓「解聘」的效果,變成「資遣」,對教師比較有利,不過更大的爭議在大學教師認為,無論解聘或資遣,「升等、評鑑」都不應該作為失去工作的條件,由於29號草案第16條審查到一半,爭論尚未結束。

明天(5/1)教育委員將續審接下來的條文,雖然之前與處理不適任教師無關的「偷渡」的條文,大多移除,聚焦回來之後,爭議未必能解,明天也剛剛好是五一勞動節,立法院週邊有勞工的遊行,發起單位之一的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也將發動「包圍立法院」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