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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無期限? 林美珠:細則訂 學者:有違背母法疑慮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攝影:梁家瑋)

立院今(1/10)通過《勞基法》修正案3讀,除政院原提出法條外,令「加碼」通過《勞基法》32條之1,遭外界批評是「魔王級條款」、「週休二日再見」;勞動部部長林美珠回應,加班費換補休須由勞工提出,勞動部亦會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明訂,補休須於年度結清,若未放完,須換回原加班費給勞工。但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對此表示,現實來看無法防範雇主逼勞工換補休,且《勞基法》僅規定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議,勞動部若在《細則》中訂定年度結清,有違背母法的疑慮。

林美珠說,當勞工發生加班事實時,以領取加班費為原則,補休是例外,因為是例外,補休須由勞工提出,資方不能單方面要求,若資方強迫勞工不要加班費、要補休,即為違法。她說,《勞基法》們規定的補休一比一是最低標準,資方要給兩倍、三倍也是OK的。

針對外界質疑勞工是否會休假沒了、加班費也沒了,林美珠說,勞動部希望在《細則》針對加班補休訂定相關規定,勞資雙方可協商期限,但所有休息日加班換的補休都應在年度內結清,若年度內來不及補休,就要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指出,勞資雙方應記明是由工作日或休息日換成補休,補休又是補哪一天的加班,以避免勞資爭議。她說,若由補休再換回加班費,須看是工作日還是休息日加班,工作日又是第幾個小時的加班,所有的加班費都按《勞基法》規定計算,之後勞動部會多做宣導,讓勞資雙方清楚了解、有所依循。

邱駿彥表示,《勞基法》雖說補休須由勞工提出,但在現實勞動關係中,無法得知是勞工主動提出,還是雇主暗示、要勞工自己寫同意書,現實上根本無法防範雇主要勞工「自願」換補休。他說,大企業可能較不會如此行事,但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既然法律開了門,中小企業主可能就照法律條文來做,節省人事成本。

邱駿彥說,《勞基法》明訂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且未授權勞動部另訂期限,是否勞動部能用行政解釋、施行細則來限制年度內結清,他對此抱持質疑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