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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帶闖關的魔王級條款:勞基法第32條之1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勞基法》草案三讀後,勞團在立法院外撒冥紙。(攝影:梁家瑋)

《勞基法》草案三讀,在1/8進入朝野協商之後,竟在行政院版草案之外,出現一個對勞工危害更大的「魔王級」條文夾帶過關,那就是第32條之1,所謂「加班補休」的條款,它將成為沒收休息日工資的「無限期變形工時」條款。

《勞基法》第32條之1夾帶闖關

先來講講它詭異的出現過程,1月8號,黨團協商,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出一個「加班補休」的條文,簡單說,就是如果你加班了,不想領加班費,而想把時數換成「補休」,這個時候上班1小時,要算多少小時?蔣萬安版在處理這個問題,補休時數的計算,和「加班費」前2小時1⅓、之後1⅔一樣,換句話說,加班4小時,可以有2×1⅓+2×1⅔=6小時的補休時數。

這個蔣版的「32之1」一拿出來,詭異的是民進黨的動作,與在野黨的提案一一駁回不同,參與協商的民進黨立委柯建銘、何欣純、劉櫂豪馬上點頭說,這可以考慮看看,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也附合,說可以給勞工更多選擇、做更多彈性安排,不錯;第二天,9號一早,勞動部就把草案提了出來,民進黨團連署成案,把它送了進去。

蔣萬安馬上就覺得不對,認為民進黨提出的版本是1小時加班換1小時補休,跟它提的比照加班費算時數不一樣,在9號上午的協商中,他表示,如果是這樣,他不要提「補休」,撤掉也可以,但是這個時候,已經是民進黨版的「32之1」,蔣萬安再說什麼也沒用了。

一般媒體的焦點,包括蔣萬安本人,都把「蔣版」和「民進黨版」的差異,集中在「補休時數計算」上面,其實只要對比一下,就會發現,時數計算不是重點。

「蔣版」規範的是「延長工時」,也就是「加班」,而「民進黨版」在「加班」之外,塞了一個「休息日」進去;兩個版本相同的地方,是都沒有規範「補休期間」,要補休的話,在什麼時候之前要休完,不然就要照樣發加班費。一點小差異是,「蔣版」的「補休期間」在勞資無法協商時,加了段「由勞工排定」的文字、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還是要發給工資。

「補休」本身沒什麼問題,但是…

補休提案被民進黨拿來夾帶闖關,蔣萬安(中,持麥克風者),感到異常憤怒。(攝影:孫窮理)

我們先來談談「補休」這件事,如果從縮短工時、增加勞工休假的觀點看,「補休」是好事,甚至比「加班費」更好,在價值判斷上,在沒有辦法正常休息的情況下,應該優先考慮補休,不能補休,再拿加班費;不過,在我們的《勞基法》裡面,只規定了加班費,沒有規定補休,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闕漏。

要怎麼規範「補休」?除了「時數計算」之外,其重中之重就在「補休期間」,期間過了,沒有補休,就結算加班費,沒有明確的「補休期間」,「蔣版」只規範「延長工時」,也就是一般的加班情形,並設定「年底結算」的機制,問題也還不算太嚴重,頂多就是「補休」和「加班費」兩者都遙遙無期,看得到吃不到,但是「民進黨版」把「休息日」一加進去,就整個變了樣,它使得「一例一休」全面破產。

影響最大的,可能就在有明顯淡旺季的產業,好比說,我可以在旺季的半年(26週)的26天休息日全部上班,然後再把這26天放到淡季去補休,這還是在勞工有實力跟資方談判,談成一年「補休期間」的情況,如果談不成,就像前面說的「補休」和「休息日工資」都渺渺茫茫了。唯一可以清清楚楚看到的,是很長的一段時間裡面,「週休二日」、「休息日加班費」全部落空。

可以這麼說,「民進黨版」,也就是現在三讀通過的「32條之1」,是一個「無期限的變形工時」;也就是卓榮泰講的「彈性」;不過,起碼在台灣「變形工時」等於「彈性」,這是一個謊言,它不等於「彈性」,而是等於「沒收加班費」。

變形工時與「彈性」無關,目的是沒收加班費

什麼是「彈性」?在《勞基法》的規範下,不能排出的班表,修改法律規定,讓它可以排出來,這個叫「彈性」。

我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好了,在一週(正常工時40小時)的時間裡,我想排出4天上班10小時,休3天,可不可以?當然可以,不過上班的那4天,各有2個小時的加班費,但是在「變形工時」下,上班10小時的4天,各多出的2小時,是從不用上班的1天裡「挪移」過去的「正常工時」,不需要給加班費。

也就是說,要排「4天上班10小時,休3天」的班表,不需要「變形工時」的存在,《勞基法》本來就有這個「彈性」,「變形工時」存在的效果,就只有「沒收加班費」,如此而已;我們看看現在的例子,要排出連續26週,「休息日」上班的班表可不可以,當然可以啊,就給26天的「休息日工資」啊,《勞基法》不是沒有這個彈性,所以今天通過的「32-1」是幹什麼的?就是用渺渺茫茫的「補休」,來沒收加班費的。

「變形工時」無關「彈性」,它是沒收加班費的工具,所以我稱「32-1」是「無限期變形工時」。

民進黨利用「蔣版」,夾帶「無限期變形工時」闖關的動作實在太詭異,如此大規模地沒收「休息日工資」,足證「一例一休」在民進黨的心中早已破產,棄之如敝屣,它更足證行政院長賴清德「勞工愛加班」說,是徹徹底底的謊言,與此相反,民進黨處心積慮,無所不用其極的,正是如何取消勞工的加班費和休息日工資。

民進黨讓官僚心智耗弱?

最後,我想談談,真正要規範「補休」是怎麼回事,2015年,在「砍假七天」風暴之前,勞動部曾經提出過一個《勞基法》的修法草案,請見下圖:

草案第40條之1規範「加班」的補休,時數計算與「加班費」相同,也就是和「蔣版」是一致的,重要的是「補休期間」,6個月,如果沒有補休,就要直接結算加班費,在「休假(國定假日)」和「特休」也是一樣,可以補休,6個月沒有補,結算「雙倍工資」;在「2015草案」實,還沒有「休息日」的概念出現,如果就其「週休」的性質來看,合理的「補休期間」是7天。

2015草案也許不是什麼多進步的東西,但是它邏輯清楚,意識到《勞基法》沒有規範「補休」的闕漏,而且抓到了如何規範補休的重點(裡面也有解決「七休一」彈性的密碼喔,不過跟主題無關,先不談了);你大概很難想像,「2015草案」跟在昨天早上提出「32條之1」的是同一批人!難道民進黨的執政,讓這些官僚心智耗弱了?或者其實提出「32條之1」的另有「高人」,不過是假借勞動部這些官僚的手,把草案丟出去?

在最後關頭,假借「蔣版」,短短兩天,就突襲夾帶闖關「32條之1」這個「無限期變形工時」條款,已經一舉超越這次「修惡」的幾個條文,徹底突破下限;也許,太多「陰謀論」的猜測,不一定對,也來不及了,這兩年《勞基法》下修的過程,暴露了當政者的圖謀,令人錯愕、顫慄的「32條之1」,正是其中最佳的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