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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工會宣傳權遇上資方管理權:以長榮航空沒取工會文宣勞裁案為例

曲佳雲、蘇倍儀、黃蔓鈴、鄭雅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

一、事件

今年3月23日、24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將工會文宣投遞到長榮航空空服員的個人信箱(簡稱組員信箱、MB),遭長榮航空公司數度一一打開,強勢沒收。

這次引發爭議的組員信箱,位於長榮航空公司位於桃園南崁的辦公大樓。因應空服員輪班至世界各地飛行的工作特性,彼此之間聚集不易,組員信箱遂成為空服員飛行前、落地後快速獲得資訊、傳遞物品的重要管道。除了公司使用信箱傳遞公文、更新工作手冊外,組員亦長期使用信箱交換私人信件,甚至交換團購物品。然而,公司與空服員之間行之有年的慣例,卻在工會發放文宣時硬生生被打破了。

公司一一打開組員信箱,略過抽屜裡陳列的私人物品,獨獨針對工會文宣加以抽取、沒收。同時,緊急發布「園區安全管理規則」,強調信箱為公司財產,並以影響飛安為由禁止「外部單位」發放傳單。甚至,還有主管直接表示,若工會堅持再發,將考慮撤除全部信箱,工會將害全體空服員沒有信箱可用。工會幹部頓時面臨莫大的心理壓力。

二、裁決

「為什麼工會不能在公司內發放工會文宣?」

「為什麼公司默許醫美診所、早餐店的傳單,也默許組員之間的物品交流,卻獨獨以「外部單位」、「影響飛安為由」禁止工會文宣?」

「文宣內容均是長榮航空空服員的勞動狀況,發放文宣的人是長榮航空員工,且加入工會的長榮航空空服員早已超過半數。在此前提下,工會文宣怎麼會是外部傳單,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又為何該被扣上外部單位的帽子?」

工會認為長榮航空公司沒收工會文宣的行徑已經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因此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勞動部於7月開始展開調查。

進入裁決程序後,這起沒收工會文宣的爭議,變成「資方管理權」與「工會宣傳權」的角力戰。公司說:信箱是公司財產,他們有管理財產如何被使用的權利。工會說:工會運作仰賴會員的支持,工會有投遞文宣,向會員告知工會政策與進度的需求與權利。

裁決委員的態度是,可以理解工會需要宣傳,但在雇主設施內部宣傳,須尊重資方管理權。然後委員不解,為什麼工會已經在和資方談團體協約了,為什麼還要為了3月文宣風波爭執不休?勞資關係為什麼應該朝著和諧的方向發展啊。

長榮航空也順勢提出給工會全員電子信箱、實體公佈欄,或在空服員調派櫃檯設置工會文宣專區等和解條件。乍看之下誠意十足,但試問:大家真的會打開閱讀手機裡的電子信件嗎?以及,身為員工,你敢走近裝設監視器監控的布告欄,主管在背後盯著你的調派櫃台拿一張工會文宣嗎?

三、小結

勞資關係的不對等在此時完全被隱形,只剩下「工會宣傳權」與「資方管理權」宛如兩個漂亮的法律概念,變成你退一步,我就該退一步的遊戲。資方大方釋出善意了,工會頓時就變成亂吵鬧的孩子。被標記成亂吵鬧的孩子會有什麼下場,我們不知道,可是,工會想問的是,爭取最有效果的工會宣傳方式,錯了嗎?

裁決委員遺忘了勞資脈絡。在文宣遭沒收的當下,工會正在與資方爭取團體協約協商資格,資方前所未有地要求與工會逐一核對會員名單與匯款金流,工會當然需要發放文宣號召會員團結,資方當然也出手壓制。裁決委員也看不見,工會經營的困難與幹部身上的壓力。文宣被沒收的當下,我們不知道能不能帶著工會度過難關,爭取到資方的尊重,就算是已經與資方展開七次團體協約的現在,我們對未來仍然感到茫然。

正是因為資方隨時可能調降勞動條件,工會在勞資關係裡不對等與不穩定的處境,卻永遠要準備為會員權益挺身而出。因此,向會員說明工會政策與理念,有效地號召團結,召募新血,一直是工會運作之根本,不容打折。因此,對工會而言,只要沒有破壞公司財產,造成安全疑慮,也沒有影響組員信箱原本傳遞公文的功能,公司就該對工會行使宣傳權有所容忍,就像尊重言論自由一樣。

只是,令人遺憾的是,在台灣,公民身分的言論自由爭取到了,工人身分的言論自由(包括工會宣傳權)卻仍受「雇主管理權」這五個字的緊箍咒壓制著。常常一句雇主有經營考量,工人的正當性就矮了一截。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長榮分會靠著工會堅持,與2721名會員的組織實力,及勞資雙方均珍惜好不容易建立起的協商管道,雖未經裁決委員裁判,最終亦與資方達成和解。資方終於同意只要工會將文宣裝進信封內,並於前一天知會,即可投遞至組員信箱,無疑是台灣產職業工會行使工會宣傳權的一大步。在未來,我們仍期望有更多工會,尤其是保障更加不足的產職業工會,在工作現場上,在裁決庭上,持續地為工人的言論自由、工會宣傳權進行挑戰與鬥爭,直到這片土地上的受雇者能享有真正自由的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