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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亂》「一天」是什麼?勞動部想的…可能跟你不一樣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休息日」與「例假」究竟是「曆日(00:00-24:00)」或者「連續24小時」,勞動部表達態度,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副司長黃維琛認為,只要有晝夜輪班情形,休息日、例假可用「連續24小時」計算。

這個結果,使得台鐵輪班制的「日夜休」班表中,兩段「24小時」休息時間,得以分別被認定為「休息日」與「例假」;而台鐵產業工會希望將一週的節奏調整為「日夜休日夜休例」的訴求,失去了官方的支持。

這對需要跨日輪班的勞工,影響甚為巨大,可能得他們完全拿不到「休息日」的加班費。

我們先撇開台鐵一班12小時的「兩輪制」,看看週休1日、一班8小時的「三輪制」班表看看:假設「早班」是早上8:00到下午4:00,「中班」是下午4:00到凌晨0點,「晚班」是凌晨0點到早上8點;在週六「早班」下午4點下班之後,週日放假,週一下午4點再上班開始輪「中班」。

這個時候,「週五、週六、週日」這3天,如果用「曆日」來看,是有2天上班的,如果要用「一例一休」的邏輯來看,除了「例假」之外,在這3天裡,最少要有1天,是「休息日」,要給休息日的工資;但是,若從「連續24小時」為一日的邏輯來看,週六下午4點到週一下午4點,是48小時,有2個連續的「24小時」,可以把「一例一休」塞進去,完全不需要再給休息日工資了。

勞動部的這個說法對不對呢?

首先,我們看到「一例一休」的目的,據說,是為了「落實週休二日」,如果沒辦法落實的,可以多得工資,但是在上述輪班制的例子,可以看到這些沒有「週休二日」的人,照樣拿不到休息日工資,違背了「一例一休」的原意。

再來,更重要的,是勞動部對於「假日」看法的矛盾。

關於假日,勞動部曾有如下的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勞委會(民)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

這裡「無法充分利用假日」的「假日」概念,很清楚,指的是「曆日」,也就是「完整的一天」,可以從事各種社會、家庭活動,做各種的計畫,絕不會是到了下午4點還要趕上班的這種日子,所以,勞動部認為,在「假日」上班,哪怕只是去1分鐘,都要發給1整天的工資,因為這一天已經「無法充分利用」了。

而現在,在台鐵(二輪制),以及三輪制輪班的情況,看不到「完整的一天」,在去年(2016)12/9〈《勞基法》修法總評:修法的內容怎麼看?〉我曾經說過:

相較於過去,「一例一休」的確有一些進步性,首先,在「休息日」出勤,與其他的日子是有不一樣的法律效果的:「日」的概念出現了,與「例假」、「休假」、「特休」一樣,不再是零碎的時間…

但是,就如同過去每一次《勞基法》的修法,任何進步性的概念,都隨即會在勞動部的解釋下被收回一樣,「一日」指的是「連續24小時」的解釋,便是將「一例一休」進步性收回的解釋,它讓「休息日(甚至是例假)」,更加脫離「日」的概念,而成為零碎的時間,將「假日」的社會意義給拋棄掉,與前面說的「假日工資」解釋相互矛盾。

最後,我們再從法律文字上來看,《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這裡,的確沒有定義「1日」是「曆日」或「連續24小時」;不過,我們對比一下一個類似的地方:《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同時,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本法第30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這是一個重要的線索,在下面的情形:

假設「第一日」從下午6點上班到隔日凌晨2點,「第二日」下午2點再上班到晚上10點,「第二日」凌晨1點和2點的2個小時,要併入「第一日」計算,所以這兩天都沒有加班費;而如果《勞基法》第30條的「每日」指的不是「曆日」,則《施行細則》第17條是在訂什麼的,就難以理解了。

勞動部也很清楚,在《勞基法》上的「日」必須解釋為「曆日」;所以他們在回應這個問題上,說詞是閃爍飄忽的,先是說一日「原則上」是「曆日」,但是晝夜輪班的時候,又可以是「連續24小時」;在「休息日」入法之前,這種在解釋上的放水,讓需要晝夜輪班的行業,如電子業、石化業、量販服務業、交通業、保全業、醫療業…等,可以依據雇主的需要排班、把勞工完整的「例假」給沒收掉。

現在,又再因為「休息日」沒有辦法跟「例假」做不同的解釋(不能一個是「曆日」、一個是「連續24小時」),而順勢也沒收了晝夜輪班勞工「休息日」的工資。

回到台鐵的問題,產業工會提出兩輪「日夜休」之後,增加一個「曆日」的例假,這才有可能使得台鐵的班表符合《勞基法》第36條「七休一」的規定,而且,若台鐵要以兩輪「日夜休」其中的一個「休」,作為休息日,也無不可,在那一天,就是要給付休息日的工資,但是這兩者,都在勞動部「例假」與「休息日」是「連續24小時」的解釋下落空。

如前所述,這個解釋,影響所及絕不只是台鐵,而是所有晝夜輪班的勞工,而作為國營事業的台鐵,在這一點上都無法突破,更遑論更多民營企業的勞工了;1986年,內政部時代,將例假的「一日」定義為「連續24小時」〈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已經隨著「七休一」解釋被廢棄,這個造成「假日」的社會意義喪失、違反法律精神的解釋,早應該隨著「一例一休」立法,而走入歷史,而此刻它竟還了魂回來,「一例一休、砍假七天」立法的鬥爭剛過,在法律解釋上的拉扯,卻正要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