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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地爾開發案是怎麼回事?

台東縣政府為為發展專光、促進地方繁榮,1982年開始逐步推動「知本綜合遊樂區」計畫;1984年,為推動計畫,經縣議會及省政府同意後,台東縣府於10月17日發佈縣單行規章「台東縣知本綜合遊樂區鼓勵民間投資營建辦法」,並於1985年2月公開招標。

1985年7月,縣府認為捷地爾公司財務較穩健,遂由其獲得開發合約,雙方於11月簽訂「台東縣知本綜合遊樂區開發經營契約」及「台東縣知本綜合遊樂區土地租賃契約書」,縣政提供約285公頃土地給業者開發,租期50年(後改為10年一簽、續約5期),此案也是台灣第一起BOT案。

捷地爾預定投資50億台幣,以12年、分3期興建遊樂園區,然而在簽訂合約後,卻因土地爭議使得開發案無法順利進行;此開發案範圍內多為縣有土地,但仍有約22公頃的省有地及約74公頃的國有地,省有地、國有地主管機關皆對開發型態有意見,經多次協調,省府於1992年同意有償撥用,國有財產局卻仍堅持縣府將土地交予民間經營,不符合撥用要件。

除了土地問題卡關外,縣府與捷地爾對開發進行方式亦有極大歧見,縣府認為撥交土地已超過50%,捷地爾應先行開發「主題公園」等部分園區,但捷地爾堅持須全部土地撥交後才可開發;1983年,捷地爾於開發範圍內蓋了數間樣本屋後,以會員制賣小木屋,外界質疑捷地爾是空殼公司,因無開發資金,遂利用小木屋來吸金,最後小木屋推案失敗,台東縣府亦質疑捷地爾是否有開發能力。

1997年,台東縣長陳建年於國民黨中常會中,陳述土地撥用困境,本案獲得前總統李登輝關注,國有地撥用之關卡順利打通,並依1994年通過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完成國有地撥用;1998年,雙方10年契約首次到期,開始磋商續約,縣府要求捷地爾展示財力證明才能進行後續開發,捷地爾則要求縣府交付完整土地,經多次磋商,雙方始終未能完成續約,2002年,台東縣政府「快刀斬亂麻」、以律師函向捷地爾宣告契約關係消滅。

宣告與捷地爾契約關係取消後,台東縣府於2003年另行招標,由國統公司得標,但國統財務亦有問題,縣府2006宣告取消契約;國統不服,提起上訴,雙方纏訟至2011年,國統敗訴確定,但國統敗訴確定後,捷地爾於2012年再提出「契約存在」訴訟,想「確定與縣府仍為合約關係」,至2016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捷地爾敗訴,捷地爾再行上訴,此案現在仍於最高法院審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