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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例假(休息日)」指的是「曆日」或「連續24小時」的差別

 

勞動部(當時為內政部勞工司)曾在1986年,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解釋,《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這個解釋,造成晝夜輪班的勞工,無法得到一個完整「曆日」,也就是凌晨0點,到晚間12點的「例假(或休息日)」;在第一天早上8點下班,回家後,睡眠8小時,再醒來時,已經天黑,第二天早上8點再上班;生活時間與一般作息錯開,造成社會、家庭生活重大影響。

2016年6月29日,勞動部因「七休一間隔」問題,公告廢止〈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解釋(參考),而與「七休一間隔」放在同一個解釋裡的「例假『一日』為連續24小時」的解釋同時被廢。

2017年1月,在台鐵產業工會抗議因為「連續24小時」解釋,而成為「合法」的台鐵「日夜休」班表,以及《勞基法》修法,通過「休息日」後,勞動部仍傾向「只要有晝夜輪班情形,休息日、例假可用「連續24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