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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協定及關稅談判授權制度簡史

依據美國《憲法》註釋 ,制定關稅以及規範與外國貿易之權力,屬於國會。1930年代之前,由於各產業資本間的利益,美國一直陷於「高關稅保護主義」與「降低關稅換取它國降低關稅以爭取出口」的爭議,除了在威爾遜(Woodrow Wilson)任期(1813到1921)間外,「高關稅」政策佔有長期的優勢。

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並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 但是各種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在合眾國內應劃一徵收。

威爾遜下台後,國會迅速恢復高關稅的法案,甚至於在1930年,通過史上最高關稅稅率的《斯姆特–霍利關稅法(The Smoot-Hawley Tariff Act)》,高關稅引發各國築起「關稅壁壘」,全球貿易額驟降三分之二,被認為是造成全球經濟大恐慌的元兇。

1934《互惠貿易協定法》:國會授權制度

1934年6月,美國總統羅斯福(Franklin Roosevelt)提出的《互惠貿易協定法(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 Act of 1934,RTAA)》在國會通過,成為美國從「保護主義」走向面向全球「自由貿易」的重要轉折點。

RTAA 迴避了歷史上,不同產業的利益,在國會中對於「關稅」問題的角力;其重點在於國會對總統在關稅事務上的「期限內授權」與外國進行談判;它有幾個重要的原則參考

首先,對外進行貿易談判或關稅減讓的目的是「拓展美國商品的國外市場」。

再來,是在授權期間,美國總統可以不經國會,和它國簽訂貿易協定,不調動免(應)稅清單的貨品品項,在在現行關稅稅率50%的範圍內,調降關稅。

還有就是「無條件最惠國待遇」,除了歧視美國商業,或總統認為不應適用 RTAA 的國家外,貿易協定中的關稅和其他進口限制,統一適用於進入美國的各國商品。

二次戰後,在 RTAA 的基礎下,促成了在1947/10/30,《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的簽署註釋,美國及全球進入二戰後降低關稅、面向自由貿易的時代。

實際上,美國簽署 GATT 暫時議定書之後,從未送到國會批准,而一直都是以「行政協定」的方式存在著的(參考)。

《1974年貿易法》:快速通關立法

1960年代之後,世界各國關稅已經降低到一定的水準,各種「非關稅貿易障礙」在自由貿易的領域內的重要性被突顯出來。

1974年,美國國會通過《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將調降關稅的授權,改為由國會制定「施行法(implementing legislation)」授予因為貿易協定裡的新義務,而需修訂法規之權力。

在《1974年貿易法》中,制定了「快速通關立法(fast-track legislation)」的程序參考

  1. 當總統提交已洽簽之貿易協定以及有關此貿易協定之施行法草案制國會時,國會必須於當其會期提出討論;
  2. 關於此施行法草案國會不得有任何修正案;
  3. 必須在60日內對該施行法草案之通過與否進行票決,故大會辯論時間皆以20小時為限,且必須於贊成方與反對方之間均分。 
美國的兩手策略

《1974年貿易法》與《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除了是推動美國行政部門展開貿易談判的重要法律外,也制定了諸如「201條款」、「301條款(特別301、超級301)」等授權進行單邊貿易制裁的重要依據,請見:〈川普先生你往哪去?》拾起雷根的鞭子…〉。

在這個架構下,國會於1979、1984、1988、1993年,分別通過新的授權,並在1988年,為了參與 WTO 烏拉圭回合談判,通過《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中,延長談判授權,關稅減讓幅度超過50%的,可通過「快速通關立法」程序處理,並直接授權美國貿易代表署(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進行對外談判。

不過在1994到2002年,WTO 的西雅圖會議(1999)失敗,美國保護主義高漲,國會多數黨共和黨杯葛民主黨的克林頓(Bill Clinton),國會沒有新的授權。

到了2002年,共和黨小布希(George Bush)執政,積極爭取貿易授權,國會通過《兩黨貿易促進授權法案(Biparttisan 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因國會感觀問題,將「快速通關立法」更名為「貿易推廣授權(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TPA)參考,TPA 的機制,參考這裡」,國會對於總統的授權,到2007/7/1參考

2014年歐巴馬(Barack Obama)時代,提出《兩黨貿易促進授權法(Bipartisan Congressional Trade Priorities Act of 2014,還是 TPA)》,於2015年通過,效期四年,得延長三年參考,到2021年7月註釋

這段授權期,跨越了歐巴馬時代,經過川普(2017/1/20到2021/1/20)時代,進入拜登時代,期間重要發展,就是完成了 TPP 的談判,以及川普退出 TPP。

拜登時代:印太戰略與挑戰「普遍最惠國待遇」

在2014的授權到期後,2022/2/28《貿易體系保護法(Trading System Preservation Act)內容》草案通過,授權期到2027/7/1,在法案通過前,2022/2/11,拜登政府發表首份〈印太戰略報告(Indo-Pacific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該報告承繼了歐巴馬的「亞太再平衡」,以及川普的「印太戰略」,而更加明確地,指向「正在結合經濟、外交、軍事和技術力量,尋求在印太地區佔有勢力範圍,企圖成為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大國參考」的中國。

除了這種有明確對象的戰略構想外,新的貿易授權的問題意識也將 WTO 的推動不力,歸因於部份國家「通過訴訟而非談判來追求其貿易政策目標」、「對談判行使了有效的否決權,有效地禁止就新規則達成協議以約束歧視性做法」。

一定程度上,改變了1934年 RTAA 的「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強調美國應當有權與「志同道合(like-minded countries )」之其他 WTO 會員洽談部門別協定,使談判達成高水準的目標,而不是對求最小公約數,這些新協定之利益當「限於參與者所享有」而不該擴及全體 WTO 會員註釋

Trading System Preservation Act》SEC.2,FINDINGS; SENSE OF CONGRESS.

(a)(3) The inability to reach negotiated outcomes at the WTO has pushed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to the brink of irrelevance and created incentives for members of the WTO to pursue their trade policy objectives through litigation rather than negotiation.

(a)(4) That lack of negotiating progress can be generally attributed to a small minority of WTO members that, for a variety of reasons, have exercised an effective veto over negotiations, effectively prohibiting agreement on new rules to discipline discriminatory practices.

(a)(5) Most favored nation (in this section referred to as “MFN”) obligations, strictly defined, which appear to generally require equal treatment of all WTO members, make it difficult to achieve high-quality plurilateral agreements because of concerns about free ridership by WTO members who are not party to those agreements.

這或可以理解為,在這個授權下,美國政府僅被允許洽簽非遵循「普遍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封閉性、利益限締結方享有的貿易協定,它的性質,相當於《WTO協定》「附件四」的幾個封閉性的「複邊協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註釋」。

1994/4/15,123個國家,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Marrakech),簽署設立 WTO 的協定,稱為「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正式進入1995/1/1,WTO 成立的階段,在該協定的附件四,有《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政府採購協定》、《國際乳品協定》及《國際牛肉協定》四個協定,屬於「複邊協定」的性質,1997/12/31,《國際乳品協定》及《國際牛肉協定》終止,被移出「附件四」。

目前,在《WTO 協定》附件四裡的複邊協定為數並不多,但是在 WTO 談判進展困難的情況下,一些限制性的複邊協定談判也在進行,例如,2013年,由包括台灣在內的 WTO 次級團體服務業談判次級團體「真正之友」(Real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 RGF)於瑞士日內瓦展開的複邊《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TISA)》(參考:行政院經貿辦公室的簡報)。

而2022年,國會的授權限定在:

  1. 電子商務及數位服務。
  2. 藥品與醫療對策。
  3. 環境貨品。
  4. 服務以及任何受到外國政府實質干預之部門(包含透過超額補貼或國營事業等手段所進行之干預)。

等四個部門,也與 TISA 的項目疊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