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5/1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增加第3項,讓運轉執照到期後的核電機組,也可以申請重起,解決了核電延役的法規問題;接下來要不要延役/重起的審核遊戲規則制定,以及是否提出申請的決定權,落到了執政的民進黨的手上。
在原本的《核管法》第6條只有規定「(延役/重起)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所以,之後就都是核安會的事情這樣嗎?恐怕不是。
其實,早在去年(2024)《核管法》幾個草案剛提出來的時候,我們就比對過美國的制度,要延役/重起,必須包括「核安」、「環境」、與「公眾參與」三個面向參考。
三座早在《環評法》立法前興建的核電廠,從未經過環境影響評估,而目前的法規,也沒有要求核電延役/重起需要環評;當時我們就向環境部詢問過,因為還沒有修法,所以環境部認為是「假議題」,如果未來政策改變,才會研議是否納入環評。
而今天(5/14),環境部長彭啟明在立法院答詢時,也回應核電廠除役要環評,延役/重起卻不需要,「其實蠻奇怪的」,彭啟明說,目前環境部正在進行環評總體檢,預計下半年,可以啟動相關制度的調整;也就是說,除了「核安」之外,「環境」面向的審查,也可能將是核電延役/重起的下一個戰場。
至於「公眾參與」的面向,彭啟明也說,「希望核安會無論在最終核廢料處置或是延役重啟等,也能以公開透明的程序來進行」,不過,「公眾參與」可不只是公開透明這種層次的問題,舉例來說,目前低階核廢料廠址設置條例,就有「候選場址」需經縣市公投同意的規定,低放需要公投,延役/重起卻不需要,會不會也「蠻奇怪的」呢?
也就是說,核管法修法完成之後,首先就是法規面的全面檢討和調整,然後,去年,我們也曾計算過,如果按照美國的經驗,延役審查個案,所需最短的時間是1年4個月零19天,最長的花了11年4個月零17天,平均時間是2年9個月,審查時間中位數大概是2年2個月參考。
也就是說,首先是建立遊戲規則、然後台電要提出申請,然後是審查,這樣算一算下來,要在賴清德這一個任期剩下的三年走完這些程序,讓任何一個核電機組重起,恐怕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