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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假問題 勞動部錯 也知道自己錯 只是蠻幹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即將隨國民黨政權下野的勞動部長陳雄文,難以為長期混亂的「國定假日」系統辯護。(攝影:梁家瑋)

這一次勞動部砍假最主要的依據,是堅持「國定假日」的法源,為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而該辦法在2001年,配合公務員「週休二日」已經將假日改為11天,在2015年《勞基法》修法為「週40工時」後,希望達到「全國一致」,所以配合修法,將勞工原本19天的假日,砍掉7天,成為12天(多一天5/1勞動節)。

而同樣同意「辦法」為國定假日的法源,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確有非常不同的解釋;主要的爭議出在對《勞基法》第37條的解釋上: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法律解釋的問題

首先先釐清一下,「辦法」中對「紀念日」的界定:

第2條,「紀念日」有12天,不過,這12天並非都放假,在「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明定「元旦」、「國慶日」及「二二八」應放假,也就是說,「紀念日」分成「放假」和「只紀念不放假」兩種。

回到《勞基法》第37條,對於勞動部來說,它的解釋方式,是「『應放假』之紀念日」、「『應放假』之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也就是「(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藉此,在這一次《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僅將「辦法」所定的「元旦」、「國慶日」及「二二八」寫進去,而排除掉「只紀念不放假」的紀念日。

對於勞動部的解釋方式,邱駿彥認為是錯誤的,邱駿彥說,在法律用語使用「及其他」三個字的時候,應該是「(紀念日、勞動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此,產生的結果,就是「辦法」第2條12天的紀念日,都必須放假,除了傳統黨國的「青年節」、「國父誕辰」之外,還包括2000年後,民進黨執政期間加進去的「反侵略日(3/14)」、「佛誕紀念日(農曆4/8)」、「解嚴紀念日(7/15)」、「台灣聯合國日(12/24)」…等。

也就是說,內政部是「國定假日」的主管機關,這一點,其實勞動部也並不爭議;不過,回顧「辦法」與《勞基法》施行細則之間的歷史(請參閱〈國定假日,一段荒謬的歷史〉),在2001/1/1,內政部以「只紀念不放假」解決公務員假期問題之後,就不再管勞工的問題了,而越來越多的「紀念日」被塞進「辦法」裡,這使得勞委會不再跟隨「辦法」,這個國定假日的「法源」而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

即將到來的國定假日立法鬥爭

「細則」第23條,從1997年加入「二二八和平日」之後,18年不曾修正過,邱駿彥說「勞動部這些年來一直不敢動23條」,就連勞工一直沒有的「颱風假」(參考),許多學者都建議直接在裡面訂定就可以了,但是因為勞動部不敢碰23條的修正,造成勞工的國定假日大增,以至於「颱風假」就一直沒有放進去;邱駿彥認為,勞動部自己也知道需要照內政部的「辦法」來修「細則」,把所有「紀念日」都放進去,只是一直不願面對問題;「而這一次,為了討好資方,只好蠻幹」。

從這一次「砍假案」突顯出來國定假日體系的混亂,以及勞動部以此作為與資方交換籌碼的狀況來看,國定假日法制化的動作,的確有其必要,不過,讓勞團擔心的問題是,未來立法的過程,今天好不容易苦戰得到一些成果的國定假日,可能又會在立法的過程中被剝奪,對此,邱駿彥認為,全國一致的立法,是最理想的作法,但是,邱駿彥說,要個所謂的全國一致,「也要把公務員部份回復到跟勞工一樣」。

也就是說,勞工19天假期恢復,公務員也應該恢復19天假期(包括勞動節,也讓公務員放假,為什麼不?),邱駿彥說,2001年,公務員率先實施40工時,為避免太過圖利公務員,與勞工差異過大,才將公務員休假日砍一些。現在這種差異性已經消失,自然應把公務員的國定假日恢復。此外,邱駿彥特別強調,像是勞工(一直沒有的)「颱風假」,也應該要與公務員一樣必須法制化。

至於是否因立法,而把勞工恢復的19天假給犧牲掉,邱駿彥認為因為民進黨如果不處理這個問題,馬上就是第一個跳票的政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