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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難 跨國咎責 德人權團體多闢蹊徑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林靖豪報導

2013年,孟加拉熱那大廈(Rana Plaza)倒塌,造成在其中製衣工廠工作的工人1,134人身亡,1,800人受傷。但是,就在事件發生前一年,由「企業社會責任準則(Business Social Compliance Initiative,BSCI)」認定的德國技術顧問公司「萊因TÜV(TÜV Rheinland)」,卻剛剛對發生事故工廠之一的Phantom Apparel Ltd.進行過審查。

由一群德國人權律師於2007年成立的「歐洲憲法與人權中心(European Center For Constitutional and Human Rights,ECCHR)」認為多數的企業社會責任審查,都流於為品牌裝點門面,因此他們希望在本案中追究TÜV Rheinland的責任,其策略是引用OECD的跨國企業規範(Guideline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向該規範下設置的德國國家聯絡點(National Contact Point)提起申訴。

王欣于分享於ECCHR實習的經驗(攝影:林靖豪)。

要追究跨國企業的責任,是不只有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一條途徑?

2月18日,環境法律人協會舉辦「跨國公司對人權及環境的侵害:訴訟策略與國際人權相關法規分析」講座,邀請現就讀於維也納大學人權學程的王欣于,分享她在德國柏林,於ECCHR實習時,對跨國公司的環境與人權侵害進行訴訟的經驗;王欣于指出,孟加拉是世界成衣生產的重鎮,卻也因勞動條件惡劣而聲明狼藉,因此成衣品牌往往會聘請專門的社會責任審核公司(Social audit company),對當地的工廠做調查報告,以維持企業形象,對認證組織的咎責,也成為對跨國企業咎責的方法。

ECCHR主要的工作內容為協助世界各地的人權侵害案件,其協助的方式以提供訴訟策略的建議為主。王欣于指出,面對跨國公司對人權或環境的侵害,在法律上,除了直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策略。

王欣于另外提到兩件與農藥和健康危害、環境污染相關的案例。德國拜耳(Bayer)藥廠製造殺真菌劑農藥「Nativo」,在使用時需配備手套、面罩等防護裝備,避免人體直接接觸,然而其在印度旁遮普省(Punjab)販售的產品,卻沒有安全標示,導致許多農民中毒。ECCHR在這個案件上,則是要求聯合國「國際糧食及農業組織」對此進行調查,並根據印度的國內法,對藥商提出刑事訴訟。

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菲律賓,藥商Syngenta在販售已經被歐盟禁用,對人體與環境有劇毒的「巴拉刈(Paraquat)」時只有以英文標示其毒性,造成許多不識英文的農民中毒,並造成水污染。除了對藥商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外,ECCHR在此案也提出一項菲律賓特有的訴訟,自然令(Writ of Kalikasan),作為訴訟策略的建議,自然令可以由公益團體提起訴訟,針對環境保護案件,法院可以下達環境保護令。

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指出,有些國家有獨特的訴訟類型,例如菲律賓的自然令,或如美國的「外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Alien Tort Claims Act)」等,在這些國家若法院作出對環境有利的判決,判例累積一定的數量,也能對其他國家的法院產生影響,如印度、菲律賓等發展中國家,因為環境爭訟多,加上國內特殊的訴訟形態,其判例都是值得關注的對象。張文貞也指出,當前對於跨國公司侵害人權或環境的情形,在訴訟上,採取比較拐彎抹角的方式,如以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對跨國企業咎責,或要求政府公開資訊,比起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可能會更有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