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香港反送中》香港抗爭者來台尋求庇護的難題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

香港「反送中」運動,造成大量抗爭者面臨檢控,而產生來台尋求庇護的問題。(攝影:林靖豪)

日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媒體投書(參考),引發台灣是否要修《難民法》爭議,行政院長蘇貞昌則以「我們有相關法可以運作」回應;3日,黃之鋒、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3人來台尋求支援,《難民法》修法與否、如何幫助港人再度成為爭議焦點。

《難民法》就算通過也用不上

許多人覺得一通過《難民法》,港人就能依法來台尋求庇護,問題是,就算今天《難民法》馬上依現行草案通過,香港人也完全不能使用它,更別說透過《難民法》來台尋求庇護。

台灣的法律體制,仍不將「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視為「外國」,涉及這兩個區域的事務,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條例》另行規範。

而《難民法》,正是一個「中國籍人士」無法使用的法律,政院版《難民法》第3條的適用範圍,明訂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戰爭或大規模自然災害被迫離開其原國籍國或原居住國」,也就是說,就算《難民法》通過,也僅有外國籍、無國籍者能使用,香港人無論《難民法》通過與否都不能依此法來台。

但法案規劃時,立委們並不是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立委尤美女表示,因《難民法》無法處理中國籍人士,當初她提出,希望配套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條例》修正,在裡面納入「準用難民法」等字句,但討論後出委員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牽涉到其他條文擺不平,沒有討論就送出委員會留待協商,《港澳條例》卻是至今都沒有排審,所以《難民法》就算通過,香港難民也沒有準用的法源依據。

尤美女指出,當初《難民法》在委員會討論時,有訂定一年的日出條款,也就是三讀通過後到實施有一年的緩衝期,會這樣設計是要讓政府、人民準備好,包含如何審查難民、調查能容納多少人、難民審查期如何管理、跟民眾溝通難民不是負擔人口等,但也因此,對眼前香港「反送中」,是緩不濟急,他認為,比較實際的,是行政機關直接修改《港澳條例施行細則》、《港澳居民入台居留許可辦法》,這兩個都是行政命令,修改不用經過立院政黨角力,比較能因應目前事件的需求。

港人居留的重重限制

事實上,蘇貞昌說的「我們有相關法可以運作」不能完全說是錯的,港人來台居留,就算是因政治因素來台居留,在目前的《港澳條例施行》、《港澳居民居留辦法》,都有相關辦法,問題是目前的規定不是僅針對「特殊身份」人士,就是規定的相當模糊,讓人根本不知道如何使用。

我們先從「非直接說要政治庇護」的長期居留談起,有些港人確實是想來台避禍,但他不一定想直接用「政治犯」理由來台,目前在《港澳居民居留辦法》第16條,有規範16種港人長期居留方式,包含投資、婚姻、就學、就業等,如果手上有錢投資,可以依第16條第5款,投資6百萬台幣,而申請居留,但沒那麼多錢的人怎麼辦?

如果想透過工作來台,則由於「白領移工」有薪資下限的限制,如目前《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的「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依據相關行政命令及勞動部的公告,需要薪資達到47,971元台幣,才能取得工作許可,於許可期間居留。

台灣人權協會秘書長邱伊翎指出,留在台灣的方式各有條件,如婚姻就要有個台灣人結婚,就學就要有學校,工作的話要證明是「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參考),又有薪資限制。他說,就學就業都要有良民證、過去沒有犯罪紀錄,如果港人被起訴但還沒定讞,可能沒有犯罪紀錄,但卡在如何回去申請良民證,如果已經起訴定罪了,如黃之鋒就有犯罪紀錄,若今天他想要來台,就無法透過就學就業的方式長期居留。

如何庇護香港人?

除了就學、就業等來台居留外,16種方式中確實也包含政治居留,《港澳居民居留辦法》第16條第11款規定,只要符合《港澳條例》第18條「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就「得提供必要之援助」,但什麼是「援助」、怎麼樣算「符合18條的狀況」、港人要如何提出申請、有什麼流程,都沒有明確、具體的規範,唯一的規範,只有《港澳條例施行細則》中一句「應報請行政院專案處理」。

邱伊翎說,一般就學、就業簽證,都有明確說怎麼申請、要哪些文件,但第18條卻完全沒有流程,《港澳條例施行細則》只說要「專案處理」,但沒有流程、預算、人力,人來了要住哪裡? 怎麼處理大量個案? 被駁回是否可以救濟? 還是天上掉下來或蘇貞昌親批,就說哪些人符合? 她說,若要快速給予港人協助,就是盡快修改《港澳條例施行細則》,明訂處理機制,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政府做了就是恩惠,沒做也無法拿他怎麼樣,反正沒有流程、《港澳條例》也僅說要提供「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