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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量販關廠 工會與資方就資遣費達成協議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台糖量販將於6/16結束營業,之後出租與家樂福經營。(攝影:孫窮理)

台糖公司計畫結束旗下量販事業部的全部5間大賣場,將賣場轉手,出租給家樂福經營,在賣場工作的8百多名員工,大多數資遣,5月8號,在得知賣場轉手計畫後才成立的台糖量販事業部企業工會與資方,在台南市勞工育樂中心首度調解,接受資方所提「法定資遣×2」的優惠資遣方案,其餘未達成協議部分,將待進入《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強制協商」程序後,繼續協商。

台糖量販店的員工,分為正職、約聘僱與計時人員三種,除正職人員調往其他部門工作外,約聘僱人員,以及佔員工絕大多數的計時人員全數資遣,工會理事長蔡明遑說,以雲林北港店計時工為主組成的工會,是在今年(2019)3月初,得知關廠訊息後,才開始籌組,由於台糖量販分部在台中、雲林、台南、高雄、屏東等5個縣市,勞動部指定的地方主管機關為台南市勞工局,工會4月6號召開成立大會,4月22號,取得證書。

而台糖進行量販事業部關廠的流程,猶如《大解法》的教科書,與家樂福的合作案於4月12號簽約,預計6月16號結束營業,17號資遣員工,依據《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4條,60天前通知主管機關與勞工,台糖於4月16號通報,《大解法》第5條,10日內與勞工的「自主協商」,也在4月22到24號進行。

《大解法》第4條,資方在大量解雇時,資方提出「大量解雇計畫書」,通知勞工對象的順序為:一、工會,二、勞資會議代表,三、個別勞工。台糖量販關廠,資方通知的時間,剛好在取得證書之際,雖然台糖早有整個公司的企業工會存在,但被資遣的計時工,卻全都不是台糖企業工會的會員。

蔡明遑說,公司的「通知」與「自主協商」其實也就是到5間賣場開說明會,之後與各賣場的勞工代表協商,量販部工會成立之後,一直到今天,才是工會第一次與資方坐下來協商。

台糖原本提出的條件為「依法資遣」,目前法定資遣費,以「勞退新制」實施的2005年7月1號為界,之前為「舊制」,依據《勞基法》第17條,年資1年給1個月,之後為「新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1年年資給半個月,而且以6個月為上限。

台糖量販事業部第一家分店於2000年在高雄楠梓設立,工會的主體雲林北港店則在2002年12月20號設立,若計時人員展店當初就任職,到今年6月16關廠,總年資是16年半,其中「舊制」年資2年半,「新制」年資14年。「依法」計算資遣費,「舊制」是2.5個月,「新制」打對折是7個月,但最多6個月,所以只有6個月,新舊制合計為8.5個月。

工會認為,在台糖的大解計畫書裡,提到將協調家樂福接手30%的員工,但這話只是台糖說的,家樂福是否照辦未可知,4月底,家樂福已經在各分店招開媒合說明會,工會也擔心,家樂福的職缺,沒有辦法滿足現有台糖員工的職別;而同樣被資遣的約聘僱人員,台糖以優於法定的「專案精簡方案」資遣,而且每個人加發6個月的專案慰助金,工會認為計時工的條件和他們相比,落差過大,因此要求優於法定的條件資遣。

在長達5個小時的協商之後,資方提出「法定資遣×2」的方案,此時,工會成員產生不同意見,最後在理監事多數認為應該要接受方案的情況下,同意簽字接受資遣方案;而除資遣條件之外,工會提出6個月的「生活慰問金」、對無法轉職家樂福的員工給予1個月的「轉職補償」,以及針對45歲以上中高齡的「就業補償」等則未達成共識。

接下來的程序,依據《大解法》第6條,對協商無法達成協議的部分,將由台南市勞工局主導,由勞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進入所謂「強制協商」的階段。

台糖量販企業工會與資方就資遣問題進行協商。(攝影:孫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