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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假案看內容》勞基法黨團協商七版本,都是些什麼?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孫窮理整理報導

10月5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將政院版《勞基法》「一例一休、砍假七天」草案送交朝野協商,同時併案的還有時代力量、親民黨、民進黨3個黨團,以及林淑芬(民)、鍾孔炤(民)、及王育敏(國)3個委員的版本,在法案審查、協商或者表決時,將以這7個版本為基礎,在此做一些簡單的比較。

首先,看「砍7天假」的問題。

所謂「砍假」,指的是將現行《勞基法》第36條,由勞動部指定國定假日的權限,回歸內政部所訂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公務員一致;在該辦法中,應放假日為11日,勞工再加上5月1號勞動節,成為12日,比現在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勞動部指定的19天國定假日,少了7天。

這是「政院版」最重要的修正;而在其餘的版本中,皆未有相對應的修正;這有兩面解釋,一個是提案人(黨團)認為第36條不應修正,維持現制,也就是不砍假,或者對「政院版」沒有不同意見,而贊成砍假;因此,提案人是否贊成砍假,無法從提案看出,要看他們在其他地方的表現。

目前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明確表達「反砍假」的立場,而時代力量黨團於10月24日召開記者會,要推動《國定假日法》,明定國定假日19天;而「砍7天假」本就是國民黨執政時提出,現在成為在野黨,對修法雖屢有杯葛,但態度不明;至於民進黨立委鍾孔炤,在民進黨執政前後,未表達過反砍假的態度,從他一貫捍衛修法的動作來看,很難理解為反砍假。

與「砍假」連帶的是「特休」的調整,這可以分成兩個部份,第一,是特休假的增加,第二、是如何確保可以休到特休;首先看一下公務員與勞工特休假的比較:

鍾孔炤、林淑芬、時代力量三個版本,工作1年以上的勞工特休皆比照公務員;年資1年以下部分,時代力量未提出,林淑芬版為「工作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4日」,鍾孔炤版本則是「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4日」。

在如何確保特休假可以放到部份:

林淑芬、親民黨、時代力量三個版本都有提高罰則,原本《勞基法》不依公司人數不同而有不同罰則,林淑芬版30人以上公司增加罰款,最高100萬,累犯加罰,時代力量版更是依事業單位規模,最高5百人以上事業體可罰到5百萬;另外,親民黨與時代力量版本皆有「吹哨者保護」條款,防止提出檢舉的員工,遭到公司秋後算帳。

再來,是「一例一休」的問題,現行《勞基法》第37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這是在2001年之前,每週法定工時仍為48小時(週休1日)時的規定,實施「雙週84工時」時未配合修法,2016年1月1號,實施「40工時」,配合有效執行「週休2日」,本應修為「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但「政院版」將該條文修正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休息日仍可排班,只是增加加班費、休息日工時記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為46小時),故被稱之為「一例一休」。在10月5日併案審查的7個版本中,時代力量版與親民黨版回歸「兩例」,也就是明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至於民進黨版,僅在第39條有針對政院版在「休息日」工資計算含混之處加以明確化,並未對政院版有實質內容的調整。

最後再補充幾個資訊:國民黨另有一個已成案的「吳志揚版」,內容也是「兩例」,在政院版尚未完成一讀、送入衛環委員會之前,7月12日就採「偷襲」的方式,送出委員會,直接進入院會,而無法與其他版本併案審查;民進黨不分區立委蔡培慧有一個在「休息日」上班後,可以擇日補休、並加重違法罰則的「一例一休」修正版,未能達到連署門檻成案。

此外,民進黨雖然對外放話,要用「增加資淺勞工特休假」的方式換取「砍7天國定假日」,但是到目前為止,無論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都沒有看到他們具體的修法版本,無法真正得知民進黨實際的主張為何。